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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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出台相关制度。大家知道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的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属地存管”或会调整 月1日,也正是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当天,位于上海的P2P平台诺诺镑客对外公布了即将上线银行存管的消息,存管方为徽商银行。遗憾的是,徽商银行在上海当地并没有办公网点,因此并不符合“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这一要求。 “这的确很尴尬。”诺诺镑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只能先做好更换存管银行的技

2、术备份,如果细则落地执行,也只能更换符合条件的银行,“但这对用户体验和公司投入来说,影响的确很大。” 另有一家刚上线了江西银行存管的沪上P2P平台也对记者表示,消息来得“措手不及”。“江西银行在上海也没有网点,投入了几百万上线的存管系统可能是白忙活。”该平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上海的行业细则落地执行,对平台而言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资金成本都带来较大损失。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6月初,上海当地共有61家网贷平台与17家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但超半数平台的存管银行在沪无网点,其中包括徽商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廊坊银行、厦门银行、新网银行等。 业内认为,监管之所以规定银行存管

3、“属地化”是为了更方便管理,但对平台而言却比较尴尬,因为很多主流大型商业银行和上海地区银行都不开放存管业务。而从目前积极开展存管业务的银行类型看,城商行和互联网银行的确是主力军,而这类银行恰恰存在网点少或没有网点的特性。 上海目前出台的细则仍是征求意见稿,实质落地实施的细则或有变动的可能。“明天上海的行业协会组织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会,这意味着部分实施细则还有商量的空间。”诺诺镑客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严监管明确5条红线 上海金融办昨日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

4、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书、股东资料等13项申请材料。对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除了提交上述申请材料,还应补充提供经营总体情况等6项材料。 夸客金融创始人兼CEO郭震洲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为网贷机构明确了合规经营的依据。” 除了上述备案管理部分,限制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存管银行范围也成为业界关注点。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如果按照上述条款,那么至少有数十家上海的网贷平台或面临压力,要么重新选择存管银行,要么存管银行要在上海开设分支行等物理网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五类行为

5、将被清除出行业予以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备案登记: 一是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二是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三是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四是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五是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上海平台多且活跃

6、,投资人多且辐射至江浙一带,此前出现了中晋、快鹿等问题平台,可以说此次监管细则出台是行业的利好,能有效地驱逐伪劣平台。”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贯彻了之前的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并进一步落实到业务细化和落地,而且内容更加丰富、更规范,可以起到全国性标杆的示范作用。上海P2P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6

7、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

8、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

9、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

10、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11、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收到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经征询上海银监局等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将备案登记情况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

12、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

13、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

14、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

15、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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