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关系企业营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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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塑 关 系 企 业规章编号S00001分发序号营 业 管 理 规 则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中华民国 年8月1日 编印目 录 章 页 别 次第一章 总 则1.1 目 的 -1.2 范 围-1.3 核决权限-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2.1 客户资料之建立-2.2 营业目标设定-2.3 业务动态管理-2.4 营业活动管理-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3.3 经销商变更申请-第四章 授信管理4.1 授信目的-4.2 征信重点-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4.4 授信申请、变更-4.5 授信期满重签-4.6 授信项目到期反应-4.7 担保品涂销及变更处理-

2、4.8 客户公司行号变更时授信注意事项-4.9 授信证件保管与存取-4.10 信用授信之办理-4.11 保证授信之办理-4.12 抵押授信之办理-4.一三 国内信用状授信之办理-第五章 售价管理5.1 售(底)价拟订-5.2 特价核定-5.3 报 价-第六章 受订管理第一节 内销受订管理6.1.1 客户订货-6.1.2 订单之开立与输入-6.1.3 受订与授信查核-6.1.4 订单资料更正-第二节 外销受订管理6.2.1 付款条件选定原则-6.2.2 订货确认-6.2.3 信用状收受、核对-6.2.4 受订通知-6.2.5 外销授信查核-6.2.6 客户名义出口-6.2.7 外销佣金管理-第七

3、章 交运管理7.1 交运安排及理货-7.2 成品交运-7.3 成品交运单窗体流程及管制-7.4 发票窗体流程及管制-7.5 计算机无法打印成品交运单之处理-7.6 交运资料异常之处理-7.7 客户自运-7.8 成品补收差价-7.9 交运单回联之控制-7.10 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7.11运费计算及汇付处理-第八章 样品申请及追踪8.1 样品申请-8.2 样品追踪-第九章 交期管理9.1 交期变更-9.2 交期管制-第十章 出口事务处理10.1 船期安排-10.2 签证资料之检附-10.3 出口签证-10.4 选船-10.5 舱位签订-10.6 出口报关-10.7 出口保险-10.8 客户检验-

4、10.9 公证-10.10 装船样品寄送-10.11 通关处理-10.12 退关处理-10.一三 押汇文件制作-10.14 证明、签证及客户签署-10.一五 出口文件寄送及装船通知-10.16 押汇处理-10.17 签押进管制-10.一八 空运出口-第十一章 帐款管理第一节 内销帐款管理11.1.1 收 款-11.1.2 缴 款-11.1.3 客票管制-11.1.4 销货折让处理-11.1.5 货款票期提前或延长处理-11.1.6 票据退还、退换、延兑处理-11.1.7 退款处理-11.1.8 退票处理-11.1.9 退延票反应处理-第二节 外销帐款管理11.2.1 缴款-11.2.2 货款之

5、回收管制-11.2.3 应收帐款异常反应-11.2.4 外销费用报销-第十二章 客诉处理12.1 客诉处理-12.2 客诉管制-第十三章 交易异常处理一三.1 内销交易异常之处理-一三.2 外销交易异常之处理-一三.3 异常帐款由客户分期偿还之处理-一三.4 异常帐款依法追索之处理-一三.5 未结案交易异常案件处理-一三.6 结案报告-一三.7 悬案追踪及催收处理-第十四章 附 则14.1 实施与修改-第一章 总则1.1 目的为使全企业各公司对营业事务处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1.2 范围凡有关营业事务之处理,包括营业目标管理、经销商管理、授信管理、售价管理、受订管理、交运管理、样品管理、交

6、期管制、出口事务处理、帐款管理、客诉处理及交易异常处理等事项,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1.3 核决权限本规则所载范围之各项作业,悉依营业类之核决权限规定办理。第二章 营业目标管理2.1 客户资料之建立(1) 为掌握客户经营动态,营业人员应对每一客户建立客户资料,并随时注意客户资料之变化情形加以补充修正,以确保资料之正确性;并视作业需求打印客户资料卡(附表一)。(2) 每一客户应依客户编号原则(附件一)设定客户编号。(3) 营业人员于新客户交易前或原客户资料有变更时,应填客户资料单(附表二)送营管部门(新交易客户或客户变更公司行号时,应由营管部门先统一编订客户编号)以内(外)销客户资料屏幕(屏幕一

7、)输入建文件或更新。(4) 营业人员负责服务之客户有增减或营业人员变更时,应填营业员客户对照单(附表三)送营管部门以营业员客户对照屏幕(屏幕二)输入建文件或更新。(5) 为供设定营业目标之参考,营业人员对新增客户或现有客户产能、或经销商月销售能力有变更时,应填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附表四)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内(外)销客户资料屏幕输入建文件或更新。(6) 每年初营业人员应依计算机打印之客户产能实绩资料表重新调查、修订客户去年之产能及实绩,经主管复核后交营管人员以客户产能实绩资料(年度更新)屏幕输入更新。2.2 营业目标设定(1) 营业人员依据计算机打印之营业目标设定表(附表五)中所提供之产

8、品别客户月使用量(包括月产能之用量,去年每月使用实绩)及本公司供应实绩(包括去年月平均、去年同期三个月与最近三个月供应量)等资料,并参酌客户最近之经营动态及采购习惯,据以拟订次月份之受订目标,再由营业主管视公司产品负荷及市场状况核定受订目标后,以营业目标输入屏幕(屏幕三)输入计算机。(2) 在营业目标设定时,如有新交易客户或新产品者,营业人员应填具营业目标设定补入资料窗体(附表六)经主管核定后,送营管部门以营业目标补入屏幕(屏幕四)输入,以纳入业务动态管理。2.3 业务动态管理(1) 为使营业主管掌握客户交易动态,由计算机将各客户之受订及交运资料整理后,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业务动态管理表

9、(附表七)供营业主管运用,并督导营业人员之业务活动。(2) 为能适时反应、追踪异常,由计算机就客户实际受订资料与目标量比较,凡受订达标率低于管制基准者,即依客户别于每月十六日及次月一日打印受订差异反应单(附表八)反应受订异常,提供营业主管分析,并核示处理方式:A.若批示正常未订者,则可免查结案。B.若批示异常追查者,则将本表送所属营业人员提报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呈主管批示后据以办理。2.4 营业活动管理(1) 营业活动报告营业人员应就营业活动中所获得之市场商情,客户经营异常事项(附件二)、客户意见、约定事项、客户及同业之经营状况等资料或工作之疑难等,填写营业活动报告表(附表九)呈主管核阅

10、(必要时,呈经理批示),主管人员应针对有关请示事项做明确之批示,俾利营业人员依批示办理,并视需要将有关资料以销售活动及异常记录输入屏幕,将资料输入计算机归档备查。(2) 客户经营状况调查为在营业活动中能了解、掌握客户之经营状况并有系统地建立客户资料,俾于交易期间作为授信管理及拟定营业措施之参考,营业人员应随时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并视需要填写客户经营状况表(附表十)呈核后,送回营业人员依批示处理,并归档于客户资料卡内。第三章 经销商管理3.1 经销商设置及取消(1) 各营业部门须调查产品之市场供需及客户分布情形,如认为有设置经销商之必要时,应拟定直销、经销原则及经销范围(含经销项目及经销区域等),

11、以签呈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作为设置经销商之依据。(2) 若需设置经销商或经销商拟新增经销项目时,由营业人员填设置经销商核定表(附表十一)连同经销商出具之经销计划书(附表十二)呈核;若拟取消经销商或增减经销项目时,营业人员应以签呈呈报办理。(3) 前项作业经依核决权限呈准后,营业部门据与客户签(修)订经销合约书(附表十三),若经销项目繁多,须纳入计算机查核者,并由营管部门自客户经销项目建文件屏幕(屏幕五)输入建文件、更新或取消经销项目,俾由计算机管制在经销项目范围内交易。(4) 增减经销项目时,得重新换约或于原合约书增删,并注明日期及增减之经销项目,经客我双方加盖原来印章后生效。(5) 经销合约书

12、之有效期间原则为一年,中途签约者,以核准月份至当年底为合约有效期,每年年底前均须重新换约。3.2 经销商变更认可原则经销商经核准设置后,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因素须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负责人或营业地址者,须依下列原则办理。A.仅变更公司行号名称者,原则上均予认可。B.变更负责人者,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以原负责人之直系亲属或夫妻为原则;惟为顾及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之不同,其变更后之负责人为现实际经营者,亦得以认可。C.变更营业地址者,以该经销商经销计划书所列之销售地区为原则。D.未符前述原则,因特殊原因须项目签报,依核决权限核准,始可变更。3.3 经销商变更申请经销商行号、负责人或营业地址变更时,营业人员须填

13、经销商变更申请表(附表十四)依核决权限呈准后,送营管部门凭以更新经销合约书等有关资料,并输入计算机更新客户资料文件及经销项目文件;其属行号变更者,原经销行号则予管制不得受订、交运。第四章 授信管理4.1 授信目的在交易前应详实征信、审慎衡量客户信用,并依客户之经营财力、信用状况、交易条件及所提供之担保品等设定适当授信额度,作为促进销售及放帐管制之依据。4.2 征信重点应详实调查客户之组织结构、设备产能、产销实绩、财务状况、对市场之应变能力及业界风评。4.3 授信方式及选用原则:(1) 授信方式分为抵押、保证及信用三种。(2) 授信方式之选用原则:为确保货款安全,对客户之授信,以洽请其提供押品担保,或由具资力保证人保证为原则。但如客户业绩优良、信用卓著、历年来与本公司往来正常者,得办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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