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出口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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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锂电池出口运输要求1基本概念 电芯 cell 是一个单一的电化学封闭单元,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两极之间有电位差。 电池 battery 是由一个或多个锂电芯通过电路进行连接组成的。 锂电池 lithium battery 电化学系统中含有锂(包括金属锂、锂合金、锂离子及锂聚合物) 锂金属电池 lithium metal battery 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为阳极的锂电池。通常不可充电。 锂离子电池 Li-ion battery 以离子太或原子态锂嵌于正负极材料晶格中的锂电池通常可以充电。锂聚合物电池归类于锂离子电池。 原型样品电池 是指未经过联合国危险品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

2、8.3节测试的锂电池样品。 里含量- 适用于锂金属和锂合金电池芯和电池。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或电池阳极中的锂质量 里当量含量- 适用于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电池芯的锂当量含量按以安培小时为单位的单体电池额定电容量乘以0.3计算,乘积用克表示。电池的锂当量含量等于电池各组成单体电池的锂当量含量克数之和。2锂电池种类锂电池分为锂离子(包括锂离子聚合物)电池和锂金属(包括锂合金)电池。3锂离子电池能量的确定额定瓦特小时(Wh)是规范锂离子电池能量的一种方法。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都要求用额定瓦特小时进行标记。如果已知电池的电压(V)和电流(Ah),也可以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

3、数值:该数值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Ah x V = Wh 注意: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 4400 mAh / 1000 = 4.4. Ah)。4锂电池的危险性 外短路:造成电池体统高温过热 内短路:造成电池系统高温过热 强制放电:造成电池系统破坏 过充电:造成电池系统破坏5失效机理 热失控 电芯发热 激发电芯内部的放热反应 激发其它反应 热量的产生以指数增长 产生热量大于散失热量 热失控:电芯排气,内部温度大于200度5一次性电池的危险性 相对较小的火源足够引起锂电池的燃烧 单一电池的起火可以产生足够的热量引燃临近的电池 Halon

4、 1301对于扑灭锂电池火灾无效 相同类型但出于不同厂家的锂电池会表现出不同的燃烧特性 暴露于火焰中的电池会熔合在一起,加速电池间火势的蔓延 被扑灭火焰的焖烧货物的温度足够点燃一个一次性锂电池 电池燃烧导致的压力升高足以危及到整个货箱的安全6锂电池在航空运输的几种运输专用名称、UN编号及包装说明代号(1)UN3480,锂离子电池 ,PI965(2)UN3481,锂离子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PI966(3)UN3481,锂离子电池安装在设备中,PI967(4)UN3090,锂金属电池,PI968(5)UN3091,锂金属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PI969(6)UN3091,锂金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

5、PI9707锂电池包装说明锂电池包装说明965-970中均分为两节,第I节适用于划为第9类危险品的电池芯和电池。第II部分适用于小型的电池芯和电池,且这些电池芯和电池按照要求包装并粘贴标签后不受本规则限制。8锂电池按照危险品运输时的一般要求(a)每个电池芯和电池的所有类型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的每项试验的要求;(b)被制造商识别认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经损坏的,其有可能产生危险放热、着火或短路的,禁止运输(如,因安全原因被返回制造商的)(c)电池新和电池必须加以保护防止短路。措施包括防止同一包装内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

6、还应满足下列要求(d)设备必须装有有效装置以防止意外启动。(e)含有电池的设备必须装入符合.4,5.0.2.6.1,5.0.2.12.1要求的坚固外包装中。(f)含有电池的设备必须固定以防止在外包装中移动,其包装方法应防止在空运中意外启9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如果提交运输的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一般要求下,还满足本节的要求,则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锂离子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锂离子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10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锂金属电池如果提交运输的锂金属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一般要求下,还满足本节的要求,则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和电池

7、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运输: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锂含量不大于1g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合计锂含量不大于2g11锂电池标签的使用对于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锂电池,包装箱必须粘贴锂电池标签。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如果包装件内的设备含有多于4个电池芯或2个电池时,必须粘贴锂电池标签。12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锂电池,货运单的操作信息栏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标注:锂离子电池,不受限制,PI965/PI966/PI96锂金属电池,不受限制,PI968/PI969/PI9013详细的包装说明包装说明965本说明适用于客机和仅限货机装载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及电池(UN3480)。一般要求适用于所有的按照本包装

8、说明运输的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第I节适用于划为第9类危险品的电池芯和电池。第II部分适用于小型的电池芯和电池,且这些电池芯和电池按照要求包装并粘贴标签后不受本规则限制。一般要求:下列要求适用于所有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和电池(a)每个电池芯和电池的所有类型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的每项试验的要求;(b)被制造商识别认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经损坏的,其有可能产生危险放热、着火或短路的,禁止运输(如,因安全原因被返回制造商的)(c)电池新和电池必须加以保护防止短路。措施包括防止同一包装内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第1节 第9类为危险品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本要求适用于每个被认

9、为满足第9类标准的电池芯和电池的型号一般包装要求必须满足。每个电池芯和电池必须:满足以上一般要求具有安全通气装置或设计成排除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被突然破裂的可能,并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每个含有并联电池芯的电池,如有必要,必须装有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危险的逆向电流(如二极管、保险丝等)其他要求 第I节包装容器必须满足II级包装的性能标准质量在12kg或以上的锂电池并具有坚固、耐撞击外壳,或者重电池的组件,当包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外加保护性的封盖时可以运输。包装材料不必满足本规则第6章的要求。此包装容器必须由始发国有关当局批准。随同货物必须有一份批准文件。第II节 例外的锂离子电池如果提交运输的锂

10、离子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一般要求下,还满足本节的要求,则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对于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对于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额定的瓦特小时必须在电池的外部标明。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进行运输。电池芯和电池必须包装在符合.4.5,5.0.2.6.1和5.0.2.12.1要求的坚固外包装中。其他要求 第II节电池芯和电池必须包装在完全封住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每个包装件必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的1.2 m跌落试验,而不造成:使其中的电池芯或电池受损;使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与电池(或电

11、池芯与电池芯)相互接触;内装物释出。每票托运货物必须附带一份文件,如航空货运单,包括以下内容:标明包装件装有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标明包装件必须小心轻放,如果包装件损坏有着火危险;标明包装件损坏,应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坚持和必要时的重新包装,和能提供其他信息的电话号码。每个包装件必须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见图)不需要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当使用航空货运单时,必须在操作说明栏中注明“锂离子电池,不受限制,包装说明965”准备或提交运输电池芯或电池的任何人必须接受与其责任相称的有关运输要求的培训。合成包装件 第II节满足第II节要求的包装件可以组成合成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可以含有其他危险物品或不受限制的货

12、物,只要各个包装件中的物质之间不会发生危险反映。合成包装件必须标注“OVERPACK”字样及锂电池操作标签,除非合成包装件的标签均可见。包装说明966本说明适用于装载在客机和仅限货机上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及电池与设别包装在一起(UN3481)。一般要求适用于所有的按照本包装说明运输的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第I节适用于划为第9类危险品的电池芯和电池。第II部分适用于小型的电池芯和电池,且这些电池芯和电池按照要求包装并粘贴标签后不受本规则限制。一般要求:下列要求适用于所有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和电池(a)每个电池芯和电池的所有类型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

13、3节的每项试验的要求;(b)被制造商识别认为存在安全缺陷,或已经损坏的,其有可能产生危险放热、着火或短路的,禁止运输(如,因安全原因被返回制造商的)(c)电池新和电池必须加以保护防止短路。措施包括防止同一包装内导致短路的导电材料接触。第1节 第9类为危险品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本要求适用于每个被认为满足第九类标准的电池芯和电池的型号一般包装要求必须满足。每个电池芯和电池必须:满足以上一般要求具有安全通气装置或设计成排出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被突然破裂的可能,并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措施。 每个含有并联电池芯的电池,如有必要,必须装有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危险的逆向电流(如二极管、保险丝等)其他要求 第I节包装

14、容器必须满足II级包装的性能标准设备和电池芯或电池的包装必须组成合成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必须粘贴如和7.2.7规定的适当标记和标签。在本包装说明中,“设备”是指需要与其包装在一起的锂电池方可运行的装置。第II节 例外的锂离子电池如果提交运输的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一般要求下,还满足本节的要求,则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锂离子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锂离子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额定的瓦特小时必须在电池的外部标明。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进行运输。电池芯和电池必须包装在符合.4.5,5.0.2

15、.6.1和5.0.2.12.1要求的坚固外包装中。其他要求 第II节电池芯和电池必须包装在完全封住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每个包装件含有最多电池数量为:驱动设备所需的最少电池数量加两个备用电池。每个包装件必须能够承受乳粉和方向的1.2 m跌落试验,而不造成:是其中的电池芯或电池受损;是内装物移动,一直电池与电池(或电池芯与电池芯)相互接触;内装物释出。每票托运货物必须附带一份文件,如航空货运单,包括以下内容:表明包装件装有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表明包装件必须小心轻放,如果包装件损坏有着火危险;表明包装件损坏,应遵守的特别程序,包括坚持和必要时的重新包装,和能提供其他信息的电话号码。每个包装件必须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见图)不需要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准备或提交运输电池芯或电池的任何人必须接受与其任何相称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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