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集团煤矿无线通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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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泰集团煤矿无线通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伊泰集团煤矿无线通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无线通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靠安全的通讯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最新技术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推广系列井下人员定位与无线通讯技术实用手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伊泰集团所有煤矿。 第三条 各煤矿必须对装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加强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

2、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 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煤矿安全生产最新技术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推广系列井下人员定位与无线通讯技术实用手册的规定要求,煤矿装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及要求: (一)基本语音业务:内部通信、主叫号码显示、无条件呼叫转移、用户忙转移、不可及转移、无应答转移、免打扰服务和呼叫等待等基本语音功能。 (二)提供系统内部话路交换功能并可与程控调度电话等其他交换机对接,实现井上井下通讯一体化、有线无线一体化、调度通讯行政通讯一体化、语音和数据一体化。 (三)完善的信令跟踪和分析功能,实现一机双号、双机一号,在局网和公网之间自动

3、漫游,跟踪、救助等定位功能和通知、广播、寻呼、短信以及盲区呼叫等业务功能。 (四) 完善的调度和交换功能。可以提供排队、调度、会议功能;实现广播、调度紧急呼叫分机;调度群呼、组呼;强插、强拆;呼叫转接、保留、切换、代答等功能。 第五条 煤矿装备的无线通讯系统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准用证、产品合格证和本安或隔爆检验合格证;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传输线缆应具有MA标志准用证,具有阻燃与抗静电性能;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弯曲性。 (三)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四)煤矿地面根据工业广场大小及人员活动

4、范围安装一台或多台地面基站,煤矿井下以下位置应安设井下基站覆盖无线通讯信号:主副井巷道、皮带运输巷道、掘进工作面、综采工作面、中央变电所、水仓及煤矿认为重要经常需要通讯的地点。 (五)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信号传输、调试检修、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的位置。 (六)井下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敷设通讯电缆,要整齐、接头必须使用专用接线盒。 (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无线通讯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无线信号覆盖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六条 煤矿装备的无线通讯系统使用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煤矿调度室值班

5、人员负责无线通讯系统日常使用及主站设备的运转情况监视,有故障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二)专业维护公司负责井上下通讯线路及大巷内的通讯线路的敷设、维护工作,各施工单位负责对节点至工作面(装机点)的通讯电缆及基站使用维护。 (三)专业维护公司定期对无线通讯系统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各施工单位及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无线通讯装置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各单位或维护人员发现无线通讯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调度值班人员汇报并核实。 (五)现各煤矿使用的小灵通具有防爆证书、MA标志证书及

6、生产许可证,非本煤矿发放的小灵通手机不能在本矿的无线通信系统内使用,同时严禁下井。 (六)在下井前应确保手机的电量充足,严禁在井下插拔电池、打开后盖,避免强烈碰撞、抛掷手机或电池。 (七)井下不得随意拨打电话,禁止闲聊。 (八)小灵通手机由煤矿指定部门管理,人员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煤矿的,小灵通手机应交还管理部门。 (九)按规定使用携带小灵通者,在矿区必须保证小灵通正常开机,以确保煤矿领导及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煤矿应配备满足无线通讯系统使用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有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

7、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各煤矿无线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必须将无线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煤矿生产指挥与集控中心(或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管理。值班员应密切注视无线通讯系统主站各设备状态显示信息,发现系统通讯不畅或中断及时通知专业维护人员维修,详细记录维修维护信息及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 第十条 煤矿要建立无线通讯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做好设备台账的管理。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和设备管理中心依据伊泰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和伊泰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一)煤矿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无线通讯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故障排查不及时,影响及时通讯或由于通讯设备线缆等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二条 对故意破坏、盗窃无线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设备管理中心 2010年6月11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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