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退税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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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计算生产公司免抵退税额?一、免抵退税的计税根据 以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以其她加工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容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公司应以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予以核定。 二、举例阐明 (一)某生产公司6月一般贸易出口货品折合人民币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合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

2、10(173%)4万元。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0%(14)=-1.8万元。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1013%13万元。 第四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由于留抵税额1.8万元免抵退税额3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1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12万元。因此,该生产公司6月应交增值税元,应退增值税万元,免抵税额11.万元。 (二)某生产公司7月以进料加工出口货品折合人民币1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

3、为16万元,当期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折合人民币0万元,合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0(17-3)=8万元。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17-13)0.83.2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3.)26万元。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2132.6万元。 第五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2.6=10万元。 第六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2.6万元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天内根据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进行核算出口公司的收汇状况。 三、某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公司,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要视同内销解决,获得的进项发票可否抵扣? 答:外贸公司出口货品,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天内,由外贸公司根据应征税货

5、品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状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涉及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如下简称“证明”)。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公司申请后,应根据外贸公司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品的状况,对外贸公司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状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 外贸公司获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容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栏“税额”中,并在获得证明的下一种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

6、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用退税政策的告知(财税10号) (一)从2月15日起,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用于建区和公司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品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二)从月15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伙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生产公司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

7、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具体商品清单见财税0号附件),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公司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公司(如仓储物流、贸易等公司)、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背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有关规定解决。上述享有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措施的告知(国税发16号) 为贯彻贯彻国家有关实行“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既有税收政策,结合目前工作的实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措施,规定出口公司出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如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公司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如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出口可申请出口退(免)税,如下表。出口方式类型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外购旧设备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退税免税不退税(购进时未获得专用发票但其她单证齐全的,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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