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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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 年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2.11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7 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 12月 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 年4 月1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2、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 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 一的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 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

3、订有关机场运 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 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 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 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 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 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4、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 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 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落实机场安全管 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 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5、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 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 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 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 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 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

6、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 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 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 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专 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 理的经验。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内容 应当向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

7、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 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审定合格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不得 在机场中使用。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 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 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 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

8、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 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 应当保存十年。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 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 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 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 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 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

9、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第十七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 所有岗位。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 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 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 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国家、民航局要求持

10、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 书。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 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 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 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第

11、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 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 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 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 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控制区证件。机场管 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该违章人员提出的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 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 编制机场使用

12、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 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件3 所规定的内 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码范围、生效日 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

13、证日期、许可证编 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审查和生效程序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执行。第二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生效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 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 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

14、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手册,供局方检 查。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 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 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 话等栏目。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 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 岗位人员。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 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 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驻场的航空运

15、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 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 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 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第三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并撤换 已失效的部分。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一)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定 的。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 并生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 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当在 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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