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吉的堡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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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仑吉的堡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吉的堡幼儿园单位地址:北仑区大碶烟墩村第二条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办学宗旨:孩子开心,家长放心是本园的宗旨。本园一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办学规模: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可招生300人。办学层次:本园实施的学前教育。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和寄宿教育。第五条幼儿园资产的数额:举办者俞苏慧投入50万元,贺开明投入25万元,潘武海投入25万元。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幼儿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三章组织

2、管理第七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首届董事长通过董事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有:俞苏慧、贺开明、潘武海、俞君位、潘炫达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二)聘任、解聘园长;(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以上经2/3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八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俞苏慧一名,副董事长贺开明和潘武海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3、,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九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到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一条

4、幼儿园设监事会三人,由幼儿园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第十四条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

5、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能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十五条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俞苏慧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

6、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七条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投资第十八条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十九条幼儿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条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

7、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1)举办者不办;(2)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

8、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3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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