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87478143 上传时间:2023-10-22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TSG G5004-2014 锅炉使用管理系统规则(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word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G5004-201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Boiler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4年9月5日 / 前 言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召开第二次工作会

2、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3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4年9月5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要求,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锅炉使用管理工作。本规则主

3、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王海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曾向东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谭 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贾胜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锋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新中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林菊元发电 王环丽中烟工业某某公司 拥军洲热力 世庆双鹤药业股份 于京路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1)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6)第四章 定期检查(8)第四章 监督管理(9)第五章 附则(10)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1)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12)附录b 锅炉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3)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

4、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1)附件D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3)附件E锅炉定期检查记录(25)相关规章和规历次制(修)订情况(24)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围锅炉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5、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锅炉的使用登记。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节能管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6、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编制并且适时更新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四)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六)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七)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九)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一)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

7、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二)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十三)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检查。第八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水(介)质化验、交接班等使用管理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第九条 使

8、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第十一条 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规定。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第十二条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

9、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围的任务和要求;(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

10、、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容和要求;(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通畅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八)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的规定。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一) 巡回检查记录;(二) 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三)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四) 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五) 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六) 交接班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

11、录;(八) 能耗状况记录;(九) 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十) 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使用电站锅炉的;(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 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 (注-2)。注-1:热水锅炉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

12、换算。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第十六条 公共聚集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注-3:公众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进行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第十七条 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的,合同中应当明确

13、受托单位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受托单位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且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合同中未明确责任的,由锅炉产权单位或者共有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B级(含B级)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当发生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7、8.2.4、10.5.4等情况时,应当做出立即停炉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

14、,并且作出记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容:(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二)作业人员是否在有效期;(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十)水封管是否堵塞;(十一)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十二)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