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企业成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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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H 公司煤制油煤化工行业产品成本会计核 算,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加强成本 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H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 合 H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制油是以煤炭为主要原料,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主 要生产油品(包括石脑油、柴油、液化气等)的过程。煤化工是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 固体产品或半产品,而后进一步加工成化工产品的过程。包括传 统煤化工(焦炭、电石、合成氨等)和新型煤化工(煤制甲醇、 煤制二甲醚、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H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

2、参股子公司参照 执行。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煤制油煤化工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H 公司财务部对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实行统 一指导、监督与考核的管理模式。第五条 H 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核算 办法;明确账务处理相关规定;考核评价分子公司煤制油煤化工 产品成本核算管理情况。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按照 H 公司财务部要求核算煤制 油煤化工产品成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改进煤制油煤化工产品成 本核算工作。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产品成本核算原则和要求。产品成本是指可计入存货价值的成本,包括按特定目的分 配给某项产

3、品的成本总和。第八条 产品成本核算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有关会计分期、权责发生制原则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核算要求:(一)正确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 用界限。非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筹 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费用不得计入产品成本。(二)合理划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 合理归属于特定产品,只能在发生当期转为费用的“不可储存 的成本”。(三)正确划分各会计期间成本费用界限。由本月产品负 担的费用,应全部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得跨期计入成本。(四)正确划分不同成本对象费用界限。能分清应由某种 产品负担的直接成本,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

4、;不易分清应由 哪种产品分担、各种产品共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采用合理的 方法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并保持一贯性。(五)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的界限。全部完工 产品成本计入该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全部尚未完工产品成本 计入该产品生产成本的“月末在产品成本”;既有完工又有在 产的产品成本,应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分别确定完 工产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第四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第九条 成本对象可以是一件产品(包括半成品)、一个部 门(生产中心或装置、车间)或一项服务等。成本对象可以分为中间成本对象和最终成本对象。中间成 本对象(也称成本中心)是指累积的成本还应进一步分配的归 集点,

5、通常是一个生产车间、某个生产中心(装置)等。最终 成本对象是指累积的成本不能再进一步分配的成本归集点,通 常是一件产品。根据煤制油煤化工行业连续生产、顺序进行的特点,成本 核算应分别以生产车间(装置或生产中心)和产品品种为成本 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成本。按产品品种的核算对象包括:(一)产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二)在产品:指月终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因尚需等待 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形态的在制品。(三)自制半成品:指经过初步加工,存放于中间储罐 中,尚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形成产成品的产品,包括可供出售 的自制半成品。(四)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辅助

6、产品(水、电、 汽、风等)。第十条 按计入产品成本的各种用途分类,成本项目分为直 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以及制造费用。(一)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 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企业的各种原料、添加剂等)、外购半 成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各种催化剂、引发剂、 助剂、触媒、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包装物等)以及其 他直接材料。(二)直接人工,指直接生产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三)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 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 料)及动力费(包括生产耗用的水、电、汽、风、氮气、氧气 等)。(四)制造费用,指为生产产品和

7、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 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 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保险费、排污费及 其他制造费用。如果用于外购半成品成本金额较大,可以将“外购半成 品”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对于外部加工费成本较大,可以 将“外部加工费”单独列为一个成本项目;如果产品成本燃料 和动力费金额较小,也可将其并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中。第五章 产品成本计算制度第十一条 产品成本计算制度是指为编制财务报表、进行日 常计划和控制等形成的成本计算程序,应与财务会计系统结合 进行常规成本的计算。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实际成本计算制度,并将其纳入财 务会计主要账薄体系。第六章

8、成本类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归集成本项 目时,应符合H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科目使用说 明。第十四条 实际成本计算制度下,对成本对象按会计要素进 行成本归集时,应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其明细 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产 品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自制 材料、自制工具以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生产成本”科目应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 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完成主要生产目的而发 生的产品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基本生产服务而发生的 辅助

9、产品和劳务成本。“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 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 损失。对于正常的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由于其停工是 因开工期间的产品生产而发生的,因此停工损失应由开工期间 的产品成本承担。企业可以采用计划分配率法(或待摊)对季 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预算按月通过“制造费用停工损 失”科目按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年末将实际发生的季节性和修 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与按计划分配率法分配的停工损失之间的差 额计入管理费用。对于非正常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于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 前场所和状态,因而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

10、当期损益, 因此应先通过“制造费用停工损失”科目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不计入停工前存货成本。第十五条 生产装置发生的需费用化的修理费在“制造费 用”中核算,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科目,在利润表“管理 费用”项目中列示。第十六条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按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 中心或装置)、产品品种等设置辅助明细账。“辅助生产成本”应当按车间(中心)、服务、辅助产品 品种以及成本项目等设置辅助明细账。“制造费用”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账内按 制造费用的内容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记入“基 本生产成本”或“辅助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发 生的其

11、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归集,月终分配记 入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属于企业辅助生产 车间的直接成本,先在“辅助生产成本”核算,再分配转入 “基本生产成本”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第十八条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自制 半成品的实际成本,从“基本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贷 方转出。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 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按计划成本分配给受益对象,月末调 整辅差。第十九条 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第二十条 标准成本计算制度下的财务处理(一)“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用标 准成本登记,其余额反映

12、这些资产的标准成本。(二)按成本差异类别设置“材料价格差异”、“材料数 量差异”、“直接人工效率差异”、“直接人工工资率差 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 异”、“固定制造费用耗费用差异”、“固定制造费用效率差 异”、“固定制造费用能量差异”等成本差异账户。登记“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时,应 将实际成本分离为标准成本和相关的成本差异,标准成本计入 “原材料”、“生产成本”和“产成品”账户,差异计入各成 本差异账户。为便于考核,各成本差异账户应按责任部门设置明细账, 分别记录各部门的各项成本差异。(三)各会计期末对成本差异的账务处理 成本差异的处理方法应考虑

13、诸多因素,包括差异的类型、 差异的大小、差异的原因、差异的时间等,对各种差异可采用 不同的处理方法。其中,对于材料价格差异采用调整销货成本 与存货法,在会计期末将成本差异按比例分配至已销产品成本 和存货成本。在成本差异数额不大时,将成本差异直接结转至 期间费用。成本差异账务处理应保持一贯性。第七章 成本归集、分配和账务处理第二十一条 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成本的归集,是指通过一定的会计制度以有序的方式进行 成本数据的收集和汇总。成本的分配,是指将归集的间接成本分配给成本对象的过 程,也叫间接成本的分摊或分派。成本分配应使用一定的参数作为成本分配基础,可供选择 的成本分配基础包括:员工人数、人工工时、

14、机器台时、占用 面积、直接人工工资、采购成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材料数第二十二条 成本分配应遵循因果原则、受益原则、公平原 则、承受能力原则。第二十三条 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一) 归集和分配用于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 辅助材料,列入“直接材料”项目;用于生产的燃料列入“燃 料和动力”项目;用于维护生产设备和管理生产的各种材料列 入“制造费用”项目。不应计入产品成本而属于期间费用的材 料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用于购置和建 造固定资产、其他资产方面的材料费用既不应列入产品成本, 也不列入期间费用。一批材料为几种产品或几个中心(装置)共同耗用时,应 采用材

15、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或材料定额成本比例等参数基础分配 计入各种产品和相应生产中心(装置)成本。同一生产中心(装置)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或半成品,即存 在联产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分离点前先 按生产中心(装置)及联产品总类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成本归 集,分离点后再按装置(中心)及各联产品类别进行成本归集 和分配。辅助材料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与原材料及主要材料 基本相同。(二)主要账务处理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领料时: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材料(生产中心或装置/产 品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材料(生产中心或装置/辅 助产品或服务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 贷:原

16、材料/辅助材料/自制半成品等第二十四条 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一)归集与分配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 本的“直接人工费”项目;企业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 发生的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的“制造费用”项 目;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作为期间费用列入“管理 费用”科目。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车间,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同 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可采用“产品实用工时比例法”等 方法对职工薪酬在各种产品之间进和分配。(二)主要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生产中心或装 置/产品类别/成本项目辅助明细账)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人工成本(生产中心或装 置/辅助产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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