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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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一)风险与保险风险: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损失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不确定性,意味着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据此,风险的大小决定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概率)及其造成后果的程度(损失程度)。特征:客观、损害、不确定、普遍、可测、可发展。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1.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

2、关的无形因素3心.里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也称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里风险因素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损失: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损失通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

3、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静态风险:静态风险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动态风险: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静态、动态差别:损失与否不同;影响范围不同;发生特点不同;性质含量不同)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

4、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人身风险:人身风险是指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如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这些风险都会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影响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经济生活的安定。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使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等遭受威胁的风险。如地震、水灾、风灾、虫灾及各种瘟疫等自然现象是经常的,大量发生的。自然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自然风险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2.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3.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即自然风险事

5、故一旦发生,其涉及对象往往很广。社会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及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生活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如盗窃、抢劫、玩忽职守及故意破坏等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政治风险: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或经营者决策失误,对前景预期出现偏差等,导致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

6、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和噪音等。巨灾风险:巨灾风险是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目前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尚无统一的定义,我国保险业界判定巨灾风险常用两种方法:定性法和定量法。和一般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发.生频率较低2影响范围广泛,损失巨大3.风险难以预测性4.概率论不适用于巨灾风险一般灾害风险:一般灾害风险是相对于巨灾风险而言的,是指发生频率高,所导致的损失金额相对较少,波及范围相对较小,短周期的风险。一般灾害风险到处可见,例如,一般的火灾、偷窃等。个人风险:个人风险是指个人或家庭所承担的风险,强调个人风险的承担主体是个人或者一个家庭

7、。个人风险有六大类:收入风险,医疗费用风险,责任风险,实物资产风险,金融资产风险,寿命风险。企业风险:从广义上讲,任何原因引起的企业价值可能的减少都可以被定义为企业风险。企业风险中对现金流量以及企业价值变动影响最大的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和纯粹风险。基本风险: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对整个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而且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如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特定风险:特定风险是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相关,而不影响整个团体和社会。如火灾、盗窃以及对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负的法律责任等均属此类风险。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风险管理:风险

8、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识别风险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的内容。风险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测的基础上,把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严重程度、结合其他

9、因素综合起来考虑得出系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比较,确定系统的危险等级,然后根据系统的危险等级,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控制措施,以及控制措施采取到什么程度。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

10、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的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保险:政策保险即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等方面的政策,利用普通保险的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与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对是否参加保险、保险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均可自由选择决定;保险人可以

11、决定承保的风险,条件和金额,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可以拒绝接受。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中途退保,而保险人在承保后,除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违背保险合同的行为,一般不得中途取消合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即由政府颁布保险法规,凡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雇主责任险,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一般都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实施。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最初的财产保险标的只限于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货物等,因此又称“产物保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的标的扩大到无形财产,即与财

12、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因为这种利益和责任都直接,间接地与物质财产有关,所以以此为标的的保险都称作财产保险。相对于仅以物质实体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来说,这是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1.有形财产保险: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标的的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2无.形财产保险:指以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凡是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赔偿。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13、:保险人对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的经济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它可分为两种:凡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由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叫保证保险;凡投保人投保他人的信用,若权利人因他人不履行义务而蒙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叫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力为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约定事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3.生死两全保险4.生存年金保险等);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原保险: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14、在这种保险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然后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向投保人承保业务的公司称为分出公司或原保险人,接受分出公司保险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还可一保再保,亦即“再再保险”。复合保险: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有重叠的现象,并且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

15、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其保险期间有重叠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与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足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不足额保险:亦称部分

16、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有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造成超额保险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如投保人过高的估计了财产的价值,或不了解市场行情2.出于投保人恶意。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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