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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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1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二、安全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7三、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四、机电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5五、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9六、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23七、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5八、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8九、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2十、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5十一、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6十二、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37十三、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责任制40十四、安全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4十五、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7十六、机电运输部部长岗位责任制50十七、通风部部长安全生

2、产责任制51十八、机电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2十九、运输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3二十、通风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5二十一、采煤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0二十二、掘进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61二十三、巷修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65二十四、机电机运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6二十五、通风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9二十六、采煤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1二十七、掘进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3二十八、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7二十九、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8三十、保卫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0三十一、小车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81三十二、财务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2第二章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83一

3、、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84二、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86三、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89四、通风部安全生产责任制90五、机电运输部安全生产责任制92六、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94七、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95八、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96九、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97十、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98十一、机电队安全生产责任制99十二、采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00十三、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01十四、运输队安全生产责任制102第三章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3一、监控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3二、监控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4三、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5四、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6五、值班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

4、制106六、地测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7七、设备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8八、水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8九、炸药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09十、机运队机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09十一、乳化液泵站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10十二、井下维修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11十三、放炮员岗位责任制111十四、瓦检员岗位责任制112十五、瓦斯监测值班员岗位责任制113十六、电钳工岗位责任制114十七、把钩工岗位职责115十八、班组长岗位责任制116十九、采煤工岗位责任制117二十、支护工岗位责任制117二十一、攉煤工岗位位责任制118二十二、回柱工岗位职责118二十三、井巷维修工岗位责任制119二十四、井口检身工岗位责

5、任制120二十五、炸药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20二十六、主扇值班员岗位责任制121二十七、材料保管员岗位责任制122二十八、物资采购员岗位责任制123二十九、会计岗位责任制124三十、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124三十一、测尘工岗位责任制125三十二、运输工岗位责任制125三十三、掘进工岗位责任制126三十四、信号工岗位责任制127三十五、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127三十六、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28三十七、空气压缩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29三十八、电机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130三十九、通风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1四十、 通风木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1四十一、 封闭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2四十二、风筒工

6、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2四十三、防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3四十四、矿灯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3四十五、钢丝绳检查工安全生产责任制.135四十六、掘进队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35四十七、打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38四十八、铁道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9四十九、小车队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0五十、办公室文书安全生产责任制141五十一、保险专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3五十二、档案室档案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44第一章 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

7、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

8、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

9、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总经理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周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在

10、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8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总经理要立即组织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

11、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总经理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总经理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3条 本单位

1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总经理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

13、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经理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总经理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8条 煤矿超层越

14、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2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0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1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2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

15、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对每日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5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经理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总经理负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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