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87450514 上传时间:2023-10-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开展,各种类型消费模式层出不穷,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退货制度即懊悔权制度尚属初出茅庐阶段,远未成熟,不能很好应对当前网络购物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开展,各种类型消费模式层出不穷,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退货制度即“懊悔权制度尚属初出茅庐阶段,远未成熟,不能很好应对当前网络购物中频繁出现的退换货问题。本文首先介绍网络购物的概念及其特点,其次分析目前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到位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关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法制与经济?杂志创办于1992年,为月刊(上、中、下),国内外公司发行。上旬刊以报道广西

2、的政法综治工作为主,报道中国及广西经济开展的热点为铺。中旬、下旬刊以刊登理论性文章为主,特别是涉及法制建设的理论性文章。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经济新常态模式下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的一大助推器,如何利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之间的良好开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一、网络购物的概念特点目前学界对于网络购物并无统一认可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也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购物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它不仅

3、指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本钱、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来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购物是指交易当事人通过以因特网为主的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各种交易活动,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签署、电子支付和效劳送达三个阶段。综上所述,我认为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相关的购物平台了解商品信息后,确定购置意向从而通过互联网这一虚拟载体向经营者发出购物订单,通过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经营者在收到付款后以快递形式将所购商品寄送给消费者的过程。二、懊悔权的特点分析对于懊悔权的法律分析,

4、我认为懊悔权归根到底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其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依照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实质是形成权。懊悔权的设立让消费者摆脱合同的束缚,使当事人双方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赋予了消费者真正的合同自由。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包容懊悔权作为法定合同解除权存在的情况下,无须再另行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的撤回权。其次,懊悔权是知情权的适当延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5、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是,理想是饱满的,而现实总是残酷的,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永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意思表示不自由,仅能凭借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出示的有限信息来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知情权受到妨害。只有赋予消费者懊悔权,让消费者能够直接接触到商品或效劳,有充分的时间来了解商品性能,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网络购物中存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到位的原因1.商品信息不对称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在事實不清的情况下,格式条款不得作出对条款拟定方有利的解释。然而网络交易自有其特殊性,经营者设计的大局部交易条件藏在合同背后,消费者仅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买就是

6、同意,“不买就是不同意,经营者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地位,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商讨合同内容的权利,侵犯了合同自由。2.网络购物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网络购物对于经营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准入门槛很低,经营者很容易成为经营者,但是正因为如此,局部别有用心的无良经营者利用这一漏洞将大量良莠不齐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造成其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网络购物的声誉。另一方面,程序本钱高昂使得消费者对于维权工作望而却步,不合理的退换货规那么会抑制消费者的维权需求。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1)加大保护小额诉讼的力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程序简单、诉讼本钱低,便于当事人维权。

7、应当积极引导网络消费者通过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应当设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诉讼费用从基金中支取,由国家财政进行负担,具体拨款方式可以参照现在司法改革的相关规定,将人财物统一由省级政府统筹解决。当然,如果消费者协会在消费公益诉讼胜诉,对赔偿金应当按照适当的原那么进行分配,将赔偿金划拨充实公益基金,以维持可持续性的运转。(3)从严把关,提高门槛。要建立严格的经营者准入制度和网络平台认证制度。众所周知,网络交易是高风险的交易,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并且难以维权,因此从源头上把关,尽最大力度将不良经营者从网络购物平台中去除出去。五、结论必须指

8、出,我国应当坚持以我为主,立足我国的网络购物实际情况,并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它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监管,同时鼓励行业自律,提倡社会监督,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从而建立保健全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体系。注释:杨立新电子商务侵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2杨坚争,高富平.万以娴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1参考文献:1李文琦.论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黑龙江大学,2022年2禹慧.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20223牟笛.新消法草案“懊悔权的理解与范围界定J.青春岁月,2022,124孙维佳.论欧盟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22年5陈静静.网络购物中懊悔权的实施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2,106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支付宝为例J.法 制与社会,202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