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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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中国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主要方面,而在现阶段,加紧建立中国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一、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理论背景和不一样模式法律援助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只对诉讼中需要法律帮助而又因贫困等原因无力负担费用的公民给予帮助,以维护其正当的权益,从而根本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停发展的结果,是由近当代的资产阶级学者首先提倡的。它的关键理论依据有三,一是认为司法机器若想正常适当地运行,则为穷人提供有效之法律援助是必不可少的;二是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角度出发也要求这种服务;三是一个含有良好秩

2、序的国家,全部的公民全部必需取得法律信息,取得专门司法人员意见和服务的平等权利。通常来说,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在成文法国家,公民所应享受的这种权利,全部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在宪法标准之中。大致来说,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慈善阶段”,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早期,在这一阶段,仅表现为对穷人的法律援助,所以常被称为“法律帮助”、“法律救助”。第二阶段是“政治阶段”。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在“欧美关键国家已初步建立,天赋人权的观念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极力标榜的宪法标准,法律援助也深入社会化,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第三阶段为“国家福利阶段”。二战以后,伴随生

3、产力的大幅度增加,西方各国经济飞速增加,出现了一批福利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西方各国深入以社会为本位,在司法制度上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代表了当今西方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趋势。虽同是法律援助制度,不过各国的政体不一样,历史背景不一样,富裕程度不一样,因此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表现为不一样的形态和特点。一个类型是以英国和美国为表率。在这种类型中,法律援助的详细运作,关键以靠受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操作。诸如律师协会,多种私人基金会,乃至律师个人,在这种体制中起主导作用。另一个类型是北欧类型,以瑞典和丹麦为代表。因为这些国家福利水平较高,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关键由国家来负担。国家经

4、过组织专门的统一的组织结构,雇佣专门的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私人律师和律师协会作用大为降低,就使国家责任标准得以充足的表现。值得一提的是,瑞典、丹麦还设置了诉讼保险制,避免了较高收入家庭因高额诉讼费用而影响其家庭生活。因此说,北欧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化制度更高,有效程度也更高,但对国家财政造成的影响也更大。二、法律援助制度必需具有的条件由上所述可知,法律援助制度是当代化国家法律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那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需具有哪些条件?第一、国家必需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前提。国家法律越完善,涵盖的社会生活越广泛,则法律条文就越多,诉讼当事

5、人若不借助专门法律人员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第二、国家经济基础必需十分雄厚,能为公民提供丰富的经济援助。在这么的一个高度社会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一具强有力的国家财政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离开国家财政的支持,法律援助制度无从谈起。第三、律师及专业法律服务人员达成一定的数目。社会愈来愈发展,大家利使用方法律诉讼处理问题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不停提升律师及其它法律服务的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提升公民人均律师拥有率。第四、社会福利体系、保险制度、税收制度的完善,也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三、现在中国法律援助之现实状况及未来发展的构想众所周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没有法律援助制度。不过十

6、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律师队伍不停发展壮大,到1994年底,全国律师已达成万人,到本世纪末将会达成15万人。以专业培训为主的律师培训制度也正在形成,律师素质也有较大提升,更为主要的是,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加强。这一切,全部使得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可能。从详细的实践来说,中国虽没形成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一项常常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能够为她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该为她指定辩护人。”民事诉讼法也要求:“当事人交纳

7、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能够根据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法律业务收费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要求:“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该酌情减免收费。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2、请求赡养、抚育、抚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助金的;4、不包括财产关系的简单咨询;5、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并能提供证实的;6、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减免收第2页费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上述要求,在有些地域实施很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好评。但从总体上来说,因为法律要求比较标准,又没有制订详细实施细则,也没有统一实施的

8、组织或机构,所以,在有的地方,刑事被告人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法院才为其指定辩护人。有的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有时却遭到律师拒绝。在民事诉讼方面,对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纳诉讼费用,因为没有详细标准,也没有对申请核准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申请的随意性也较大。这一切均需经过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以处理。总而言之,我们认为从现在情况看,在中国,法律援助的社会化、制度化已具有了必须性和可能性,那么,怎样去建立呢?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详细到法律上来说,也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粗略构想是:第一、加紧制订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

9、部分,在详细诉讼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其基础内容包含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性质和任务、组织和管理、援助对象和条件、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等。第二、设置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组织和机构,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统一的管理。包含对援助基金的计划和管理,制订各项援助标准。在全国性的组织之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支机构,依据当地区的政治经济、历史现实情况,制订本辖区的详细实施细则,对援助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完善社会福利系统。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制度、税收制度、经济收入统计制度的多方配合。这两年上述制度全部取得了很大发展,为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依据,以后须大力推

10、进其进步。第四、法律援助基金会。其资金: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律师管理费中分成一部分;三是社会筹资,除我国相关机关、团体、企机关捐赠外,还能够接收国外相关单位的捐赠。第五、在律师中聘任“公诉辩护人”,以接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公诉辩护人领取国家工资,对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不得拒绝。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够要求每十二个月无偿办理合适数量的法律援助事务,这些是律师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六、对减、免诉讼费用,也不应排除。在胜诉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经济情况发生改变,如取得遗产或其它收入,足以支付多种诉讼费用时,则法律援助费应该补交或取消对其进行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费用的减、免,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协也应做出对应的详细要求,方便律师事务所施行。总而言之,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不停探索和总结经验,只有这么,才能把中国的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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