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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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23年4月30日发文机构:中山市政府办公室生效日期:2023年4月30日法规文号:中府办202350号有 效 性:有效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第一章 总则1.1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运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1.2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的规定执行。1.3

2、 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1.4 本规范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2.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3、、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社区及

4、社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5、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C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队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队,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

6、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征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征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

7、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队、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队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队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表演场合,涉及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涉及

8、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涉及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例院、肿瘤医院等 C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查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涉及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

9、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档专业学校、中学、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涉及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涉及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档专业学校用地 中档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涉及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测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征询等机构用地,不涉及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

10、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涉及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合、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涉及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涉及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

11、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品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品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送、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涉及村镇

12、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送用地 运送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送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涉及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涉及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涉及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涉及其交叉路口用地;不涉及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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