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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民事立法,保保障社会信用用市场经济就是信信用经济,信信用是维护与与保障交易正正常进行的基基础,也是促促进交易、提提高效率的重重要因素。当当前我国社会会正处于从计计划经济向市市场经济转型型的阶段,在在这个过程中中,传统的管管理模式己经经远远不能适适应市场经济济发展的需要要,而新的适适应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的的管理模式还还在探索之中中,因此,整整个社会的经经济秩序出现现了一定程度度的混乱,破破坏社会信用用的问题极为为严重,主要要表现为:经经济欺诈和各各种逃废债行行为相当普遍遍;金融诈骗、逃逃汇骗汇、骗骗取进出口退退税等违法犯犯罪行为仍较较为猖獗;假假冒伪劣商品品愈演愈烈;各种以次充充好、以假充充
2、真、坑蒙拐拐骗等行为屡屡禁不止,这这些问题严重重损害了我国国社会经济健健康稳定的发发展,对广大大人民群众和和消费者造成成了损害。整治社会会信用、维护护市场秩序有有两种手段可可供我们选择择,一种方式式是强化行政政管理、扩大大行政权限、加加强行政处罚罚;另一种方方式是强化法法律规范和严严格执法、依依法行政。前前一种手段是是行政手段,后后一种手段是是法律手段。笔笔者认为,当当前单纯依靠靠强化行政手手段来整治社社会信用,并并不能够从制制度完善上来来解决市场秩秩序混乱的问问题,有可能能是“头痛医头,脚脚痛医脚,在在短期内或许许能够见效,但但从长远来看看,难以产生生应有的效应应。强化社会会信用、规范范市场
3、必须要要强化法律手手段。也就是是要通过加强强立法和执法法,强化依法法行政、建立立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的法法治秩序。通通过法律手段段来整治秩序序,这就是要要从制度建设设入手,建立立长期、稳定定的市场监管管体系,解决决社会信用低低下的问题,真真正使市场经经济形成良性性的循环。通通过法律手段段整治社会信信用,必须加加强民事立法法。下面拟对对此谈几点看看法:一一、尽快颁行行民法典,确立立保障社会信信用的民事基基本法民民法典是调整整市场经济关关系的基本法法。从世界各各国的立法经经验来看,大大陆法系国家家都以民法典典的颁布作为为其法制成熟熟程度的一个个重要标志。民民法典是更高高层次的成文文法。我国要要建立市
4、场经经济体制,大大力发展市场场经济,需要要建立并完善善一套市场经经济的法律体体系。如果没没有民法典,市市场经济的法法律体系就缺缺少了主干,而而保障社会信信用的民事法法律框架就无无法构建起来来。19866年颁布的民民法通则虽然然在调整市场场经济关系方方面发挥了重重要作用,但但该法的内容容简单粗疏,许许多规则己与与市场经济的的发展不相符符。只有制订订了民法典,才才能完善各种种交易行为和和为法院正确确处理民商事事案件提供明明确的裁判规规则,从制度度上保障市场场经济的健康康发展,建立立良好的社会会信用。尽快快颁行民法典典对于保障社社会信用的作作用主要表现现在:(一一)在民法典典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原则”
5、这一民事活活动基本准则则的地位诚实信用是是一项道德准则,也也是市场经济济最基本的道道德准则。诚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市场经经济活动主体体在从事交易易活动中,要要做到恪守诺诺言、讲究信信用、诚实不不欺、以信为为本,在不损损害他人利益益与社会公共共利益的前提提下追求个人人利益。民法法之所以要将将诚实信用这这一道德规范范作为法律的的基本原则,根根本原因在于于:一方面诚诚实信用是最最基本的商业业道德,只有有按照此种商商业道德行为为,才能保证证交易活动高高效快捷地进进行,从而形形成正当稳定定的商业信用用乃至社会信信用;另一方方面,诚实信信用也是交易易当事人为维维持彼此之间间的信用关系系而完全可以以做到的商业
6、业道德。它是是人们行为的的最低标准。按按照法律规定定的标准行为为,并不能使使行为人成为为一个品行高高尚的人,但但如果没有这这一规范就连连最起码的商商业交易都无无法正常进行行。在世界各各国民事立法法与司法实践践中,诚实信信用原则作为为民事活动的的基本原则而而被广泛采用用。在民民法典中确立立诚实信用原原则,就是要要扩大诚实信信用原则的适适用范围,确确立诚信原则则作为帝王条条款在民法中中至高无上的的地位,并从从诚信原则中中引申出各种种附随义务。我我国合同法己全面面贯彻了诚信信原则,合同同法不仅在第第6条中规定定了“当事人行使使权利、履行行义务应当遵遵循诚实信用用原则”,而且从诚诚信原则中引引申出各种
7、附附随义务,包包括:前契约约义务及缔约约过失责任1,履行行中的诚信义义务、后契约约义务23,并并要求根据诚诚信原则解释释合同4.除合同法法之外在物权权法、人格权权法、知识产产权法等领域域也必须贯彻彻诚信原则,例例如当事人行行使物权等权权利必须符合合诚信原则的的要求,不得得滥用权利造造成他人的损损害等。(二)完善善法人制度,保保护债权人权权益公司司法人是市场场经济中数量量最大的民事事活动主体,公公司因其具有有合理的财产产和利益机制制、法人运行行机制、内部部管理机制、权权利制衡机制制,从而成为为了现代市场场经济社会最最活跃、最重重要的企业形形态。因此,建建立现代企业业制度在很大大程度上就是是要建立
8、和完完善公司制度度。公司作为为现代企业的的基本形态,以以有限责任作作为其责任形形式。从历史史上看,有限限责任制度的的产生曾为公公司在社会经经济生活中发发挥重要的作作用奠定了基基础,它像一一股神奇的魔魔力,推动了了投资的增长和和资本的积累累。然而公司司的独立人格格和有限责任任形成为公司司的面纱( the veil of incorrporattion),它它把公司与其其股东分开,并并保护股东免免受债权人的的直接追索。有有限责任的主主要弊端是对对债权人保护护的薄弱。从实践来来看,一些不不法行为人正正是通过滥用用公司的独立立人格和有限限责任来损害害债权人利益益,其中,最最突出的问题题是一些个人人在兴
9、办各种种公司以后,利利用公司“圈钱”,不负责任任地经营或通通过关联交易易转移公司财财产,最后在在公司宣告破破产以后个人人不承担任何何责任,甚至至仍然可以在在其他公司担担任法定代表表人或董事、经经理。各种逃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比比较典型的就就是利用某一一个公司借款款,然后将该该公司的财产产移转给自己己控制的另一一家公司,最最后拖欠银行行巨额债务而而不偿还。企企业恶意利用用公司法人的的独立人格设设立子公司,以以子公司的名名义对外进行行民事交易,母母公司与子公公司财产混同同,子公司赚赚了钱被挪到到母公司,子子公司借了款款也被挪到母母公司,在子子公司无力清清偿债务的情情况下,母公公司以公司人人格独立为
10、理理由拒绝承担担履行债务的的责任。这些些行为不仅严严重损害了作作为债权人的的银行的利益益,而且严重重妨碍了金融融秩序和社会会信用。为了了遏制此种妨妨碍信用的行行为,必须要要完善法人制制度。在这方方面可以借鉴鉴国外的立法法和司法经验验,法律上可可以允许司法法审判人员在某某人滥用公司司的独立人格格和有限责任任来损害债权权人利益的情情况下,不考考虑公司的独独立人格,直直接追究股东东的个人责任任,此种措施施在英美法中中称之为“揭开公司的的面纱( LLiftinng thhe veeil oof Inccorporrationn),在大大陆法中称之之为直索(DDerchggriff)责责任。直索责责任具
11、有以下下特点: 11.债权人直直接向股东提提出请求,这这就排除了公公司的独立人人格障碍,但但是这并不意意味着在此情情况下公司的的责任完全转转化为个人的的侵权责任。相相反,由于直直索责任仅仅仅是为保护债债权人而设立立的,不考虑虑公司的独立立人格的责任任,因而在债债权人直接向向股东提出请请求时,也可可不排除公司司对债权人应应负的责任。22.直索责任任在性质上是是民事责任。我我国现行法律律注意到了公公司的法定代代表人及其他他工作人员的的责任,但仅仅要求其承担担行政甚至刑刑事责任。例例如民法通则则第49条对对法定代表人人从事抽逃资资金、隐匿财财产等行为可可给予行政处处分、罚款,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
12、刑事事责任。严格格地讲,这些些责任都只是是对国家索负负的责任,而而不是对债权权人的责任,债债权人所受的的损失并没有有因为这些责责任的承担而而得到弥补。而而直索责任主主要是为了保保护债权人的的利益,它在在性质上并不不是行政责任任甚至刑事责责任,而只是是民事责任。33.直索责任任应为公司责责任的补充,如如果公司有足足够的资金清清偿债务,债债权人可以不不必要求直索索。直索一般般是在公司的的资产不足以以清偿债务时时,由公司的的股东负个人人责任,这样样可使债权人人的债权得到到充分保障。当当然,在特殊殊情况下,法法律也可以规规定,即使公公司具有足够够的财产清偿偿债务,若公公司的股东从从事不法行为为,亦应使
13、其其向债权人负负责。但是笔笔者认为,既既然直索责任任设立的目的的是为了保护护债权人的利利益,若使公公司承担责任任足以保护债债权人,则债债权人没有必必要提出直索索。对债权人人来说,主要要关注的不是是对某个股东东因直索而实实行制裁的问问题,更重要要的是其损失失的补偿问题题。(三三)完善担保保物权法律制度,保保障债权的充充分实现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的法律关系,也也是市场经济济社会最典型型的信用关系系。保障债权权的圆满实现现就是维护社社会信用关系系,因此民法法中确立了许许多保障债权权实现的措施施,例如债的的保全制度违违约责任制度度等等。但是是对债权关系系最为有力的的保障制度就就是债权担保
14、保制度。尽管管在20世纪纪90年代初初我国出现信信用危机、三三角债问题严严重的时候国国家及时颁布布了担保法,据以以保障债权的的实现,但是是担保法中的的许多规则,例例如抵押、质质押、留置的的规则仍然很很不完善,其其中的一些规规则也不尽合合理。为使我我国债权担保成成为一个体系系和谐、内在在稳定的有效效地保障信用用的制度,必必须在制订民民法典的时候候,对各种担担保制度加以以完善,革除除不合理的规规定,同时将将现行担保法法中的担保物物权规定在民民法典的物权权法中,而将将保证金、定定金等债权性性质的担保制制度规定在民民法典的合同同法中。(四四)完善侵权权行为法律制制度,遏制、惩惩罚违反信用用的各种侵权权
15、行为欺欺诈是市场经经济中发生频频率最高,也也最为严重的的一种破坏社社会信用的问问题。为遏制制、惩罚欺诈诈行为而采取取的民事法律律制度在普通通法系与大陆陆法系中各不不相同。我国国现行民事立立法是将其作作为影响合同同效力的情形形而规定在合合同法中,但但笔者认为仅仅由合同法来来规制欺诈行行为还不足以以遏制欺诈行行为、惩罚欺欺诈行为人。因因为欺诈一方方的行为不仅仅造成了被欺欺诈人履行利利益的损失,而而且在许多时时候还造成了了被欺诈人的的人身利益与与固有财产利利益的损失,合合同法却仅仅仅只能解决前前者。所以,在在未来民法典典的侵权行为为法中应当有有专门规定来来规范欺诈行行为,保障社社会信用。这这些行为主
16、要要有:1.诱诱使违约。即即恶意诱使合合同一方当事事人违约,给给对方造成损损害的行为;2.阻止债债务履行。即即以损害他人人债权为目的的,散布虚假假信息或者采采取非法手段段阻止或妨碍碍债务人履行行债务,致使使债权人的债债权受到损害害的行为;33.商业诽谤谤。即经营者者公开贬低他他人产品或者者服务的价值值,影响他人人的交易、致致人损害的行行为;4.不不正当竞争行行为。即实施施不正当竞争争行为给他人人造成损害的的,行为人应应当承担民事事责任;5.竞业禁止。违违反竞业禁止止义务,造成成他人损害的的行为;6.盗用商业信信息进行交易易。即盗用他他人姓名、账账号、密码、执执照等进行交交易,造成他他人损害的行行为;7.商商业欺诈。即即故意以违反反善良风俗的的方式欺诈他他人,致受害害人遭受损害害的行为;88.妨害经营营。即妨害他他人正常经营营活动造成损损害的行为。(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