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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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 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促使全行会计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总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行,并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会计检查制度,是促使各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加强会计管 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会计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完善我行会 计监督和考评体系的重要举措。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制 度要求,认真、有效地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并把会计检查制度的实施 及贯彻落实与#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 暂行办法、会计达标升级(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会计工作考核 办法结合起来,保证把会

2、计检查制度及通过会计检查把各项会计核算 制度落到实处。二、在贯彻实施本制度过程中,行内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 各项检查活动要相互协调,既要防止无谓的重复检查,又要防止出现 真空。对于房改金融业务、国际业务、储蓄业务等领域的会计检查, 其会计检查、监督职能未正式移交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的,仍由相关的 业务部门负责,会同会计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已 正式移交同级会计管理部门的,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计检查工 作,相关业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在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检查过程中, 涉及到会计、结算、出纳业务的,其检查结果应抄送同级会计管理部 门。三、#银行会计检查制度所附的“会计检查工作底稿”

3、等, 由一级分行负责印制。四、会计检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报告总行会 计部。附:#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维护会计工作秩序,防范会 计风险,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促使我行会计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特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会计检查是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对被查单位会计事项及其核算的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所进行的检查和对被查单位会 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第三条会计检查对象为各级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部门。

4、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指与各类存款、贷 款、结算、现金收付、中介、资金划拨、内部财务收支等本外币业务 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有关的人员、机构。第五条会计检查的基本原则:(一)分级检查、逐级负责的原则。(二)自查与上级行派出人员检查相结合原则。(三)会计检查与会计指导相结合原则。(四)会计检查与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五)核算差错与违章操作、会计舞弊行为区别对待原则。(六)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各 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第六条 会计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管理 体制。第二章 会计

5、检查岗位与职责第七条 各级行处在会计部门设置会计检查辅导岗位, 并配备检 查辅导人员。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包括临时抽调的检查人员,应由责 任心强、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组成。第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职责:(一)实施会计检查;(二)及时向同级会计主管报告会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 大问题可直接向主管行长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三)对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四)向被检查单位提供业务指导;(五)完成会计检查报告,及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经本部门会计主管批准后向主管行长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六)对辖属行会计出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七)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计检查的形式与内容第九条

6、会计检查形式:(一)按会计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和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会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是指由各级行根据一定时期会计工作的特点,确定部分 重点内容而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专题检查是指对会计工作中的某类(项)工作作为特定检查内容, 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二)按检查组织人的不同分上级行检查和会计机构自查:上级行检查就是由上级管理行组织的检查, 具体分为逐级检查和 越级检查两种。会计机构自查是指各级行处(包括核算中心)及各营业网点定期 按照本制度要求,在行内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的检查。(三)按是否有提前通知分为常规检查和突击检查:常规检查是指检

7、查单位按照事先通知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 查要求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会计检查。突击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事前不通知的情况下对被检查单位进 行的一种突击性会计检查。第十条会计检查的基本内容:(一)会计机构、人员管理;(二)会计核算与管理;(三)结算出纳业务操作及管理;(四)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五)会计稽核制度执行情况;(六)会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会计检查内容分为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 会计检 查的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由总行确定。 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对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作适当增加,并报上级行备案。第十二条 各行应选择适当的检查形式,组织开展会计检查工 作。实施全面检查的

8、,必须检查必查项目和经常检查项目;实施重点 检查的,必须检查必查项目;实施专题检查的,必须检查专题范围内 的必查项目。第四章 会计检查程序与方法第十三条 会计检查程序:(一)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时间、 形式、内容、方法、步骤和人员组成等。各行应在每年 12 月份制订 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并于 12月 31日之前报上级行备案。(二)组织实施。根据制订的检查计划, 按照检查的时间、 内容、 方法、步骤及要求组织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情况 进行记录并填写“会计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一)。(三)总结报告。检查辅导人员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会计检查 报告”(见附件二

9、),并提出检查整改意见,会计检查报告须经检查 方与被检查方签字确认。(四)组织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通知被 查单位整改。 被查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 整改情况 应在检查结束后二个月内反馈给检查单位。(五)建立档案。各级行处必须建立会计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 将有关工作底稿、 总结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 以便于对检查结果进行 复查。会计检查档案作为上级行对其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据。 会计检查档案保管期暂定为 3 年。第十四条 会计检查的一般方法是对照法, 即将检查项目与有关 标准对照, 发现其中的差别, 形成“会计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检 查报告”的检查方法。会计

10、检查的具体方法分为审查书面资料法和证实客观事物法。 审 查书面资料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查询 法、分析法、比较法等;证实客观事物法包括盘点法、调节法、观察 法和鉴定法等。第五章 会计检查要求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检查时, 应出示加盖有检查组织行处会计管 理部门印章的会计检查介绍信。第十六条 被查单位接受检查时, 应查验会计检查介绍信。 没有 被查单位上级管辖行人员陪同, 进行越级检查的, 检查人员应出示工 作证等身份证件, 被查单位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 必要时可 与上级管辖行会计管理部门联系,确认后方可接受检查。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 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组,

11、 被查 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会计检查, 被查单位 应主动配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挠、妨碍、拒绝上级行 的会计检查工作。第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人员应陪同, 并负责解释。 检 查内容涉及到章、证、押、预留印鉴卡等重要物品,检查人员不得取 走,不得询问编押方法。需进入金库查库时,检查人员必须出具由上 级行出纳部门开具的、 经被查单位行长签字后的查库介绍信, 在被检 查单位人员陪同下按规定进行登记后双人入库。对会计凭证、账簿、 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在非存放地检查时(非现场检查),必须做 好交接及查阅手续, 并由被查单位专人陪同, 检查结束后应将会计档 案资料

12、完整地交还被查单位。第十九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开展的会计检查, 重点是检查会 计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检查工作质量, 以及下级行本部直属营 业机构(含直属支行、营业部等),适当抽查其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 点。第二十条 基层营业网点、分行核算中心、管辖行本级核算科 (组)要定期开展自查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市)支行每季至少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重 点检查,每年对所属全部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级分行每半年对 所辖直属机构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其中:对直属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检 查面每两年达到 100;一级分行每年对直属机构的会计工作进行一 次重点检查,每年对

13、县(市)支行的检查面不得低于 30,其中每 个县(市)支行至少应抽查一个营业网点;总行负责会计检查工作开 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并对各一级分行会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 50。第二十一条 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考核验收应与会 计检查结合进行。 会计基础规范化与会计达标升级的考核验收, 视同 上级行对下级行组织进行的全面检查,除对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外, 还必须按本制度有关程序、方法、要求,对申报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 重点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行对会计检查工作情况要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 和内容,定期向上级行会计部门上报“会计检查情况总结报告” (见 附件三)。各县(市)级支

14、行每季向二级分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上报 一次;二级分行每半年向一级分行上报一次; 一级分行每年向总行上 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年 12月 31 日之前。第六章 会计检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会计部门应将会计检查结果, 作为对各行会计 工作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 会计检查管理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准确定性, 区 分工作差错、违章操作、舞弊行为、事故案件等不同情形。对有关主 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 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 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 交由监察、保卫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监察、保卫部门移交司法 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

15、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取消达标升级资格或降级、通报批评直至停办全部或 单项会计结算业务等处理:(一)对会计工作弄虚作假;(二)会计管理、核算工作混乱;(三)不按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会计检查、 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及管辖行不认真督促其整改的行处;(五)发生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的行处;(六)其他严重问题。第二十六条对于会计人员阻挠、妨碍会计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会计检查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认真开展会计检查工作,应该检查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查出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导致会计 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比照#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 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五条、一百 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会计管理水平高、会计核算准确、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无违规违纪行为 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检查人员能够坚持原则, 认真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 成绩突 出的,将给予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订操作 规程,并报总行会计部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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