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电气通病设计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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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控制标准电气专篇(2013年版)1 一般规定1.1电气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江苏省标准的规定。1.2设计深度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1.3“施工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131设计依据1)建筑概况:应说明建筑类别、性质、面积、层数、高度等;2)相关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3)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规范、标准名称及版本编号。132设计范围133配电系统1)确定负荷等级和各类负荷容量;2)确定供电电源及电压等

2、级,电源从何处引来,电源数量及回路数、专用线或非专用线等情况;3)对重要负荷及其他负荷的供电措施;4)选用导线、电缆、母干线的材质和型号,敷设方式;5)开关、插座、配电箱等配电设备的选型及安装方式。134电气节能专篇及照明系统1、电气节能设计专篇应符合淮安市公共建筑电气节能设计专篇(2012年版)和淮安市居住建筑电气节能设计专篇(2012年版)要求;2、照明线路的选择及敷设方式。1.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本建筑的保护等级及系统组成;2、消防控制室的位置;3、系统内各种设备的选择;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要求;5、电源供给方式,接地及接地电阻要求;6、线路选型及敷设方式。136 通信系统室

3、内配线及敷设要求;用户终端数量;1.3.6有线电视系统用户分配网络、导体选择及敷设方式,用户终端数量的确定。1.3.7建筑物防雷1、写明本建筑的预计年雷击次数,确定防雷类别和雷击风险评估;2、防直接雷击、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防高电位侵入的措施;3、当利用建(构)筑物混凝土内钢筋作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要求。1.3.8接地及安全1、本工程各系统要求接地的种类及接地电阻要求,是否采用共用接地方式;2、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式;3、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的设置要求;4、接地装置要求。1.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4、国家规定的标准。有特殊要求的(非通用)材料、设备等,设计图纸应标明其规格、性能及技术参数。2 消防电气2.1 19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属于一级负荷;10层至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属于二级负荷;2.2 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有消防联动要求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5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类商住楼的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3 10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及相关的消防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2.

5、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应按防火分区划分;当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时,可直接接入楼中的公共照明电源回路。(此部分是否删除)2.5 高层住宅中的消防控制(值班)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其他消防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二级负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自动切换。2.6 当应急照明采用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除电源回路的保护电器外,另受开关控制时,必须从开关前引出充电线至灯具。3 除消防用电以外的负荷级别及配电要求3.1 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应采用两路供电;3.2 建筑物内设有区

6、域式水泵加压站或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时,其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采用两路供电。3.3 电梯井道照明,当高度为12层及以下时,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应采用36V。当高度大于12层时,应采用AC220V供电,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光源加防护罩。4 一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4.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4.2 二级负荷的两个低压电源应分别由两台变压器的低压母线供电。5 用电负荷的计算及计量表的设置5.1 三相负荷计算: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在三相上,各相负荷电流的不均衡度应小于15%;负荷计算应

7、按“三相负荷=3最大相负荷”公式进行;套内用电设备功率因数取0.9,负荷需要系数按DGJ32/J26-2006表10.1.3取值。导线、电缆选择同时应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相关规定。5.2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建筑面积120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以上、150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以上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5.3 用电负荷每户小于等于12KW,应单相供电;大于12KW三相供电;6 接地和安全6.1 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式:住宅建筑低压系统应采用TN-C-S、TN-S或TT接地形式。建筑物内附设变压器的应采用

8、TN-S形式。6.2 各单元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应标明总等电位联结导体截面规格)。总等电位联结装置应通过建筑物结构钢筋或内设等电位联结带作用于全建筑物。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总等电位联结带)应每隔七层(20m)以内与楼板钢筋连接,其终端应接地。6.3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内所有金属物体及电气设备的PE线均应与“LEB”连接。6.4 所有插座回路均应配置PE线;照明线路中应配置PE线(至灯具)6.5 多层住宅每单元、高层住宅每12户以内电源进线处应设总断路器,此断路器应具有防止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RCD)功能;该RCD的In不应超过0.3A。此RCD动作时间

9、与下级RCD动作时间的级差不得小于0.2S。6.6 对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6.6.1 TT系统中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必须装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以下简称RCD)作为电击事故的保护措施;6.6.2 必须安装RCD的有下列设备和场所:1)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此部分是否删除)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2)户外电气装置;3)潜水泵等;6.6.3 用作防止电击事故保护的RCD,其动作电流In不应大于30mA,采用无延时型(一般型)的。6.7 在卫生间防护0、1、2区内,严禁设置电源插座、开关及接线盒,非本区的线路不得通过。(此部分有删除)7 配电7.1 12层及以上住宅应设配电间(或变配电所)及电气

10、竖井,当配电间(变配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应设置在人防防护单元以外,并满足配电间对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及防水、排水等相关措施的要求。电气竖井当利用通道作检修面时,竖井内净宽(净深)不应小于0.8m,不利用通道作检修面时,竖井净宽(除去配电箱、电缆桥架等的厚度)不应小于1.0m。强电、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强电、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两侧敷设。电气竖井内设应急照明及电源插座。电表箱底高不应低于1.4m(竖井内电表箱底高不应低于1.0m)。7.2 户内配电系统7.2.1 每套住宅应设配电箱(分户箱),该箱的进线端应设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具有隔离功能,并能同时断开相线及N线;总断路器

11、应同时具有短路、过负荷和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功能。跃层有卫生间的住户,跃层内应设分配电箱。照明、普通电源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应分别设置回路;每台柜式空调电源插座回路应专设,挂式空调每一电源回路不应超过两只;7.2.4户内套型为二、三、四类及以上的住宅(按DGJ32/J26-2006套型分类),普通电源插座回路数不应少于2个。7.2.5三相进线配电用户,应设有三相电源出线回路。7.2.6各配电回路的保护断路器均应具有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N线。7.3在现浇楼板内并排配管时,管子不应多于六根。8 住宅弱电设计8.1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多媒体箱;8.2应设有线电视系统,至少在起居室及主卧室各设有线电视终端;8.3通信管线必须到户,每户通信线路不少于两对。至少在起居室及主卧室各设通信终端;8.4住宅应设置楼宇访客对讲和门锁控制装置,按系统要求预留管线。8.5厨房应设非独立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控制标准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0一三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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