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劳动合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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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劳动合同答辩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本科劳动合同答辩,供大家参考学习。劳动合同答辩1答辩人:_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X答辩人就_申请确认其夫_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基本意见是:_与答辩人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我国劳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

2、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外,而与劳动关系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

3、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朱保生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答案辩人的管理与支配,申请人所称“事实劳动关系”也不能成立。一、_X等出工者都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答辩人为了保证自己的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或者突击性工作事项的完成,常常采用发包形式,通过当地农村基层组织或者某承包人将这些工作交由附近的农村村民完成。具体的操作方式是,由答辩人根据自己的工作量与相关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或者相关的承包人员约定工作事项、出工人数、完工时间及工作报酬;双方商定后,由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负责组织人员出工;答辩人凭出工者的身份证登记考勤并发放劳务报

4、酬。至于村基层领导或承包人指派谁出工,谁哪天出,哪天不出,谁出几天,不出工是否请假等与答辩人毫无关系,也不受答辩人任何制约,答辩人只按出工者的出工天数支付报酬,出工者与答辩人并无人身依附关系。因此,_X并不是答辩人单位的员工,与答辩人不存在隶属关系。二、_X等出工人员来去自由,不受答辩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_年X月的出工人员考勤簿记载显示,当月的出工人员有的出工4天,有的9天、有的13天、有的23天不等(见证据二)。而_X从6月1日到26日期间,共出工22天,其中14、15、17、24日未出工(见证据二),这4日相对应的是周六、周日和两个星期二。这说明包括_X在内的所有出工人员,是否每天出工及

5、其出工的天数都是完全由自己决定的,不存在请假与否的问题,也不受答辩人单位员工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_12号)第一条之规定,_X与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三、_X与答辩人之间只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_X不享受答辩人单位的其他任何待遇。根据答辩人与_X等出工人员的约定,_年X月的劳务报酬约定为每日_元,而X月为每日_元(见证据三),_X在答辩人处工作了_天,获取的劳动报酬为_X元。这说明_X和答辩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_X不享有答辩人单位的其它任何待遇。这种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

6、。另外,通过_X等人领取劳务报酬的薪资表与答辩人单位员工工资表的比较,也可以明显看出,凡属答辩人单位的员工,即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结构中都含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应当扣除的保险费用、缺勤工资和税金(见证据四)。而_X等人只能根据自己出工的天数领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别无其他待遇(见证据三)。综上所述,_X与答辩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此致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代理人:cccc年_月X日劳动合同答辩2答辩人:台州市_货运有限公司。被答辩人:孙_。关于被答辩人

7、孙_诉答辩人台州市_货运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本案中浙J_、浙J_挂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是解_,解_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而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本案的第三人即解_自己承认该车是由其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其本人控制、管理,车辆的保险也是由其自己缴纳的,仅挂靠在答辩人处而已。因此解_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是确定无疑的。至于谁是上述车辆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能否凭机动车辆的登记就推定登记名义人为该车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呢?对此问题公安部早在_年6月就在其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_】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_】110号)中规定:公

8、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_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_】执他字25号)也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本案中解_才是浙_x7、浙_x挂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这一点解_是自认了的),他才是车辆法律上的真正车主。而作为挂靠单位的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二、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在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称于_年5月20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月工

9、资33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个纯粹虚假的事实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理由如下:1、目前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社部发(_)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列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第一条规定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辩人确实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第二条不符合本案中的实际情

10、况。根据庭审中的调查及第三人解_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辩人是由解_所雇佣的驾驶员,为解_提供服务,由解_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300元并安排、管理、监督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被答辩人是将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解_管理、指挥,并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解_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与解_之间存在着包括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所聘请的员工,答辩人也从未安排过被答辩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根本不适用于被答辩人,也不受答辩人的劳动管理,更谈不上从答辩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第三条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刚才庭审

11、调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浙_x7、浙_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_已经承认在_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辩人发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桥东联区托运市场所运输的是解_自己所签订的业务,也就是说当天被答辩人是在为解_的个人业务提供劳动时受伤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解_在平时的运输当中,所有的业务收入也都是归他自己的,并没有上交到答辩人处,这已足够证明解_经营运输的是自己个人的业务。试想如果解_是在为答辩人提供服务,所从事的是答辩人的业务,那这些业务收入为何都会被解_一人所占有而答辩人却无异议呢?2、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员工。根据劳

12、社部发(_)12号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被答辩人工资是由实际车主解_支付,因此答辩人处不存在任何工资发放记录及凭证;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辩人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答辩人处的员工均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在保险记录中根本没有被答辩人的名单。从以上对照劳社部发(_)12号通知中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与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三、解_雇佣被答辩人作为驾驶员以及被答辩人受伤的事实,答辩人均是不知情的。作为浙_x7、浙_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_与答

13、辩人签订完挂靠协议之后,雇佣驾驶员完全是由解_自己决定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随意跟换驾驶员而不需答辩人的同意,也无需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解_雇佣谁作为他的驾驶员,这也恰恰反映了所雇佣的驾驶员是由解_自己安排、管理、监督其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另外,在被答辩人受伤后,解_积极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并没有通知答辩人。到了医院之后解_自己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再继续支付,而改由被答辩人家属支付,但就是没有要求答辩人来支付医疗费。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么在被答辩人受伤后为何没人将此事通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是由解_及被答辩人

14、的家属共同支付的,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为何无人来答辩人处要求支付相应医疗费呢?这些事实均说明了一个问题: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上是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及本案相关事实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此致黄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台州市_货运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王_律师_x年九月二日劳动合同答辩3答辩人:A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_X,法定代表人:王_,职务:董事长。被答辩人:史B,男,住址:_。就贵会仲裁的X劳仲案字【_】第10号史B申请A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

15、偿金的申请没有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当中,答辩人从未做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违法解除的问题,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缺乏基础。(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劳动关系目前已经解除,也并非答辩人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当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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