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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 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 号,以下 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办法) 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 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
2、好城市房屋拆迁安 置和补偿工作。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 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 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 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 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
3、下方式: (一)拆 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 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 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 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 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
4、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拆 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 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 内公示7 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 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 技术鉴定。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
5、请之日起5 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 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 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 日内, 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 见。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 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 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
6、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 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 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 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 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 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
7、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 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 年6 月15 日起实施。2.如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 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 号,以下 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办法) 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
8、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 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 置和补偿工作。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 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 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 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三、本市城市住宅
9、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 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 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 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 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 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
10、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 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拆 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 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 内公示7 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 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
11、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 技术鉴定。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 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 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 日内, 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书面
12、鉴定意 见。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 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 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 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 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 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
13、县拆迁管理部 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 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 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 年6 月15 日起实施。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8 年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
14、偿。一、集体用地城中村改造属 于集体用地性质,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 主选择。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均被认定为应补偿安置的面积 (一)货币补偿:如期搬迁可获购房补贴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的 年代、结构、区位对该房屋给出市场评估价。部分村民听说自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选择突击加盖以期获得更多的补偿。需要提醒的是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规定,货币补偿只针对两层以下 (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不过,村民无需担心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场商品房价,补偿款不够异地
15、购房。如果被 征收人按期搬迁,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款 30%的额外购房补贴,同时还有按时搬迁 奖励以及搬迁费等。(二)房屋安置:人均安置面积不低于40 平方米与货币补偿相比,选择房屋安置的计算方法 较为复杂,不过,相同的是,只对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 予以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可套用下面的“公式”。补偿规定: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 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 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每平方米540 元结算。1、如 果一个家庭有三口人,现居住面积仅为 80 平方米,按照人均 40 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家庭
16、 可获得 120 平方米的房屋。但是,安置房比被征收房屋多出的 40 平方米的面积,该家庭需按照每平方米 540 元的被征收 房屋重置成本价购买。补偿规定: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积相对应安置户型“就近靠上”选择的安置 房屋,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 超过 10 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2、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子有 100 平方米, 但安置房户型只有 90 平方米、110 平方米和 120 平方米三种,被征收人可“就近靠上”选择 110 平方米的房子,多出的 10 平方米只需交纳安置房成本价即可(成本价视安置房源而定) 如果想选择 120 平方米的房子,多出的 20 平方米中 10 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剩下的 10 平方米则需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二、国有土地由于该类型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单位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