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建筑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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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地质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地质工作找矿成果。必须从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实际行动上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到第一位,把质量当成单位生存发展的命脉。第二条 贯彻执行以地质找矿为中心主导思想,合理部署各项地质工作。勘查方法技术须以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取得地质成果为目的。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度是提高地质勘查工作重要措施。必须做到岗位职责明确,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地质工作质量负全责,公司总公办对项目质量进行监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总工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条 公司各级领导要重视质量管理工作,把质量管理工作放在工作首位。要严格执行各

2、项质量标准,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作质量管理。第五条 公司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技术标准,以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批准的施工设计为依据。第二章 制度和要求第六条 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室内资料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总工办负责组织、指导。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抓好经常性检查工作。第七条 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部门的作用,公司总工办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日常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及时提出意见和办法,协助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抓好质量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地质工作质量,做到层层把关,坚持执行公司级、项目负责人、作业组组长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3、。第九条 公司每年要开展以质量为主题的活动,公司重点检查所属单位的设计执行情况、工作布署、各项工作质量、地质成果等方面。第十条 地勘院、项目部、机台、班组要坚持开展一月一次的“质量日”活动,检查、讨论分析一个月以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每月地质月报重点汇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第十一条 未经审定的原始资料,不能作为编制综合图件的依据,未经审定的图件,不能作为正式资料利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地质报告,不能正式复制和提交使用。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必须组织野外检查验收,公司级验收由总工办组织,最终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三条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

4、化探、勘查工程、测量、岩矿鉴定等专业的检查验收,除参照本管理办法外,还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浅井、探槽、取样钻完工后,由编录员验收。钻孔、坑道完工后,各项探矿工程要及时验收。钻孔、水文孔的孔位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提出,经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野外施工未经验收的探矿工程,设备不能搬迁。第三章 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第十五条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十六条 本公司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适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

5、指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原始性、阶段及成果性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第十七条 本公司所属档案室负责全公司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负责指导、督促本公司所属单位档案归档业务,组织开展本公司地质资料展评工作;3、制定本公司地质资料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4、建立健全公司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归档、汇交按照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地质勘查资料分类、编目、装

6、订、归档、汇交。所有汇交资料均应进行数字化处理。地质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矿产地质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灾害地质勘查报告,物化探报告,矿产、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以及前述地质勘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资料和阶段性资料。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地质资料的管理1、公司档案室设专人管理地质资料;2、资料管理人员要熟悉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资料管理工作应由本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人员承担。3、资料管理人员对本公司所藏地质资料安全负全责,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把本公司所藏地质资料分门别类地装入专用柜内。4、资料管理人员要做好资料

7、室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蛀和保密等工作。第二十条 地质资料的借阅1、凡本公司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本公司所藏成果性资料,需经总工办主任审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借阅。若有不履行审批手续者,资料管理人员(有权)应拒绝借阅。2、凡外单位人员来本公司借阅成果性资料,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签批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外系统人员到本公司收集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本系统人员收集资料应由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3、不论是本单位人员,还是外来人员借阅地质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地质资料损坏、散落、遗失,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4、资料借阅应履行资料借阅手续,凡涉机密、绝密资料应有审批意见,按保密工作要求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建筑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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