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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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属性(一)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合同法 185 条中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 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总则的 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合同是: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 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单务无偿性、非要式性的属 性是非常明确的。然而,对于它的成立和生效时间,诺成性 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却争议颇多。(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合同法 25 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套用赠 与合同的定义,受赠人把表示接受的意思传达给赠与人,则 赠与合同就成立了。然而,第 44 条: 依

2、法成立的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 。有人认为, 如果成立时间是诺成合 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点的话,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它在 成立的时候就应该生效了,同时也具有执行力。可是,我们 也应该看到,这条规定是包含 但书 的,即一般情况下合同 成立就生效,特殊情况另作处理。赠与的核心是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无偿转移给他 人,而这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动产以交付为 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转移是否完成关系到赠与合同的生 效,并没有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也就是 但书 所说的情况。 赠与合同成立的本身条件还是 一诺即成 ,之所以有违反合 同法总

3、则的现象出现,是因为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这种 特殊规定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更何况, 合同法 第 45 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 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这就可以看出, 我国合 同法是区分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点的,合同的生效与否和 成立与否以及合同本身是不是诺成性合同,完全是不同的概 念。二、任意撤销权(一)任意撤销权撤销什么合同法 第 186 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 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 定。可以看出: 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但撤销权所指 向的对象是什么

4、?是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还是对赠与 这种意思表示的撤销?因为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撤销权行使的时候,合同已经 成立。撤销权的行使是想要让原本已经存在的赠与 ,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趋于终止,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消 极形成权。如果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则在赠与双方达 成合意但赠与物尚未转移权利之前, 合同还没有成立。 此时, 赠与方行使撤销权就只能被认为是对 赠与这种意思表示的 撤销。既然是撤销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 18 条的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相对方发 出接受赠与的承诺前作出,而不是 权利转移之前 。既然受

5、赠方已经作出了承诺,则赠与方就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所 以, 撤销赠与 是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它也从一个侧面印 证了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的属性。(二)赠与人得行使撤销权的原因 既然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仅凭一方的意思就使原本已经 成立的合同被撤销、已经建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 么合同法为什么规定任意撤消权?1.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并非完全任意 合同法 186 条写到: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前款规定。第 188 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 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6、。 可见: 撤销权的 行使是有内容限定的。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权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 。就是说, 撤销权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些规定能起到维护赠与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2.任意撤销权体现的民法原则 赠与合同中规定了撤销权是对民法中自愿原则的体现。合同法 第 4 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有人会问:合同法 这条规定说的是合同订立的时候,而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 同已经成立之后的事情。对于这种想法,以下几方面能够解释。 赠与人发出赠与表

7、示时,他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后因任何原因不再想为赠与行为,也是真实、自 愿的意思表示。这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中所说的 信用 是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 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 题,还要考虑其他原则或政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几个法 律原则相互冲突时,人们需要权衡几个原则的分量。 赠 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适用规定。在赠与这种法律关系中, 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 受赠 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均违反 均衡正义。法律规定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受赠人在没有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有权利,完全是

8、基于 赠与人的自愿。三、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一)责任的性质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后必然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当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性质 却值得探讨。缔约过失责任要在缔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的情况下,才 由过失方向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它要求缔约双方之间没有已 有效成立的合同,且一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赠与人在行使 任意撤销权的时候已经有合法成立的赠与合同存在,且合同 成立的时候,赠与方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也就不成立缔约 过失,所以赠与人不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那么是否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 为、不存在法定及约定的免责事由。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 权的行为是对本已成

9、立的合同本身的撤销而不是在承认合 同依然存在的前提下,对赠与行为的不履行,结果是造成了 合同的不存在,旨在使合同自始不存在。受赠人显然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的责任,那么,就只剩下侵权责任。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前, 受赠人享有的是一种请求交付赠与物的请求权;在合同被撤 销后,请求权不复存在,受赠人受到的损害就变成期待利益 和信赖利益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 7 条规定: 行为人损 害他人民事权利,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可见, 即使赠与人的撤销行为没 有过错,在损害受赠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也应承担侵权责 任。不过此时,受赠人尚未取得赠与物,不存

10、在物权被侵害 一说。赠与合同的撤销让受赠人请求交付权也不存在了,则 赠与人侵害的也不是受赠人的债权,侵权责任一说也不能成 立。我们认为,赠与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随意撤约行为 所造成损害的平衡分担,他的撤约因为法律的特别授权而不 具责难性,但当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时,根据公平 责任原则, 由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 这就是赠与 方行使撤销权后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二)承担责任的范围1.损失的范围 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对受赠人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两 方面:期待利益的损害和固有利益的损害。赠与合同的撤销 使得受赠人基于赠与而可以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自然不 必说。除这种损失外,如果受赠人基于信任

11、而做出一定的准 备行为,必然会因为撤销而受到经济损失。2.承担责任范围 受赠人在没有赠与合用的前提下,本就不应该有期待利益,现在,赠与人撤销合同后这种利益的消失只是使受赠人 恢复到了没有形成赠与合同时的情形,所以赠与人不必承担 由此引起的损害责任。对于受赠人出于信任所做的准备行为,鉴于这是由赠与 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赠与人应该在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内 对受赠人承担责任。注释: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王泽鉴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 ,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深宗灵。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法制与经济,尔红霞, 2007 年 11 期。2004,王利明2001 ,郭明瑞,争鸣一得 ,刘巧 合同法释义-赠与合同,2010年12 月 27 日。 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同上 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对赠与合同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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