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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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仅供参考北京市食品(成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第一条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单位:元/第二条 出卖人应提供的相关证件:初次交易的,为:营 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明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 代码 开户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 代理销售授权书 检疫证明 其他;再次交易的,为:口食品检验报告 其他第三条 食品备案:已办理备案的,出卖人应提供备案编号; 尚未备案的,备案手续由(出卖人/买受人)办理。第四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五条食品验收方法: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第七条合同解除:出卖人提供的食品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 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属于出卖人责任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 同。第八条

2、 追回责任:买受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 食品实施追回及无害化处理,属于出卖人责任的,有权就由此受到的 损失向出卖人提出赔偿。第九条买受人违约责任:出卖人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 规、政策对食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住宅:住宅:电话:电15 : 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时刻:签订时刻: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制定 Word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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