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87366398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资产评估法与房地产估价的差距 房地产估价在实际操作中,除了“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更高、更严特别,必需根据“评估法”来实施。那么资产评估法与现行房地产估价差在哪?一起来看看! 1评估专业人员的差异 “评估法”的第八条内容如下: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学问及实践阅历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须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现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是如何界定的呢?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法工委发5号)中第10条对“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界定: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

2、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供应服务的人员,比如律师法其次条对律师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其次条对注册会计师的规定。“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比如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其次款的规定、教化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看法的通知(国办发03101号),目前国家设置的评估师有六大专业类别,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在“规范”和“标准”中房地产估价是这样定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他人托付,选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的价值或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推断,并供应相关专业看法的活动。并且要求估价报

3、告经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参与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应按有关规定和估价托付合同交付估价托付人。 在“规范”的条文说明7.017中是这样说明的:本规范将原规范中的“估价人员”明确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师。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只能作为“参加估价人员”帮助或帮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有关工作,并且其工作的质量和后果均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当。 由此,认为本条款的表述可以视作将评估专业人员界定为执业人员(即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从业人员。依据“规范”中的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完成和签署必需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评估所涉当事人的差异在“规范”和“标准”中,估价当事人

4、是指与房地产估价活动有干脆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托付人。因此“当事人”既包含了托付人又包含了受托人。 另外估价托付人在“规范”和“标准”里指的是托付房地产估价机构为其供应估价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俗称“客户”,不肯定是估价对象的权利人。 “评估法”的其次十二条内容为:托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托付评估机构。 托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本条其次款中所提及的“当事人”是指与评估事项有干脆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这里“当事人”是特指,即估价托付人和估价对

5、象的权利人。 从上述可以看出,“评估法”和“规范”中所指的“当事人”是有区分的。 3评估业务承办人员的差异评估业务承办人员在“规范”中是这样规定的:除应采纳批量估价的项目外,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加受理估价托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撰写估价报告等估价工作。 “评估法”的其次十四条则是这样规定的: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托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结合前述第八条,若房地产估价业务由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是由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一名具有评估专业学问及实践阅历的评估从业人员,再或者由两名具有评估

6、专业学问及实践阅历的评估从业人员承办的,这几种状况都是符合本条规定的。 从上述本法第八条和“规范”、“标准”的对比分析可看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定义是有所区分的。笔者认为只有由两个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估价业务,才能既符合本法的规定又满意“规范”的要求。评估业务现场勘查程序的差异“评估法”其次十五条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据评估业务详细状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本条款是关于评估业务现场勘查程序要求,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场勘查程序的履行;其次,搜集必要评估资料作为依据;第三,对取得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7、;第四,对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在“规范”的估价程序中是这样规定的: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当估价托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应查看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不得仅凭复印件推断或假定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并且“规范”在条文说明中作了说明:虽然估价托付人应当照实供应其驾驭的估价所需资料,并对其供应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也要对估价托付人供应的资料审慎检查。对于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当估价托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的,不能仅凭权属证明复印件作出推断,应与原件核对。两者相比较,“评估法”比“规范”一方面在取得资料的力度上要更进一步,更加突出了评估专业人员(即注册

8、房地产估价师)的义务,不仅要审查核实资料,而且要去验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在程度上也作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就是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后才能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评估方法选择的差异 评估方法的选择,在“评估法”的其次十六条款中,也有了更加清楚明确的定义: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方法选择和机构内部审核的规定,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应当恰当,详细说明选择的理由和放弃的理由

9、;其次,选用评估方法数量,依据评估准则,除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评估业务必需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这是对于全部专业类别评估的要求;第三,评估结论的形成,必需经过综合分析、充分阐述评估结论的选取;第四,内部审核,评估机构对外出具的评估报告必需经过内部审核。 “评估法”在本条款中,对选择估价方法的要求首先是要遵守全部专业类别评估的执业准则,其次要有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 估价方法的选择在“规范”中是这样描述的:当估价对象仅适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可只选用一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当估价对象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宜同时选用全部适用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不得随意取舍。当必需取舍时,应在估

10、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评估法”和“规范”都强调要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规范”更加着重于方法的适用性,并且明确了只要适用的方法都要运用。“评估法”表达了选择方法的最低要求,就是至少二个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签章、责任的差异 在“评估法”的其次十七条中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担当责任。 托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报告的签章、责任和托付人授意虚假报告的规定。评估报告签名和盖章,至少两名以上承办该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评估机构盖章,非法定评估报

11、告可以由从业人员签名。 在“规范”的3.2条款中指出:估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参与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及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应按有关规定和估价托付合同交付估价托付人。 “规范”在估价报告的条文说明里是这样的:应写明全部参与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和注册号。 这就说明白房地产估价报告无论是法定还是非法定估价报告,必需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从业人员”不能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就是说房地产估价报告法律责任是由签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担当的。 7评估档案保存期限的差异 评估档案在“规范”的保存期限是这样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刚好整理和保存估价资料,并应保存

12、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且不得少于10年。保存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 “评估法”的其次十九条规定如下: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本条款是关于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包括30年),非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包括15年)。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评估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定业务事后追责期限为30年,非法定业务为1年。 从目前了解到的状况,资产评估现有评估师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评估机构1.4万多家,涉及到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详细来说,评估对象分六大类:不动产、动产、无形

13、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前面的五类对应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土地评估(估价)、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六大类评估行业。每个行业对档案保存期限会有所不同,本法涵盖了以上全部专业类别评估,因此除了保管期限比法定3年和非法定15年更长的,就都要适用于本法。 8估价托付人权利的差异 在“规范”中未有条文对估价托付人权利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相关条文的说明可以看出,其中隐含了这方面的要求。 “规范”的0.5条是这样规定的:估价技术报告可按估价托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托付人供应。 相对应的条文说明是这样说明的:估价托付合同中对是否向估价托付人供应估价技术报告未作

14、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假如估价托付人要求供应估价技术报告,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其供应估价技术报告。 这就说明托付人假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就有权利要求估价机构供应技术报告,也就是说可以要求估价机构在估价程序上及对如何得出估价结论等作出书面说明。而“评估法”的第三十条条款规定:托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说明。这样就明确了评估报告出具后,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说明,是属于托付人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对估价报告作出说明是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尽的义务。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