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87366052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的变迁(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第五章 结束语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及其评价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也随之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体现在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核心的若干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了二级市场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要约收购制度、管理层收购制度、外资收购制度、反收购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本文的二、三、四章已经分别从模式创新、政策突破和利益博弈的视角,分析了并购重组基本模式制度的变迁、管理层收购制度的变迁、外资并购制度的变迁和反收购制度的

2、变迁等,本章从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历史发展出发,进一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制度变迁,总结该制度变迁的基本脉络并予以评价。从涉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订的历史发展考察,中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与完善的多个阶段。(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构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于1993年4月22日颁布并实施,该条例所构建的并购重组制度包括以下几点:1.限制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制度该条例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

3、,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上述规定确立了限制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制度。2. 信息披露制度该条例确定的信息披露包括: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

4、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3.要约收购制度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

5、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1)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收购要约期

6、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二)公司法(1994)和证券法(1998)构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仅仅在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中涉及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题,1998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则以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构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包括以下几点:1.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限制被取消与条例相比,证券法不再区分收购方的自然人和法人身份,而统称为“投资者”,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限制被取消。2.协议收购制度的确立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7、。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3. 信息披露制度中披露时点的调整和披露内容的完善证券法将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继续交易该公司股份时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二需再次信息披露的时点调整为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此举大大减少了公告的次数,加快了收购的进程,降低了收购的成本。证券法同时规定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法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时,收购

8、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与条例相比,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通过信息披露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更加具有操作性。4. 禁售期制度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此举目的在于确保收购方履行作为大股东的信托。基于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9、司的收购仅规定了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笔者认为上述禁售期的规定仅适用于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不适用于二级市场收购。5. 确立了豁免要约收购制度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但证券法没有明确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申请程序。(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2)构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大大完善了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

10、组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构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包括以下几点:1.完善了豁免要约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

11、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豁免申请文件:(1)合法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后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七十五的;(2)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3)证券公司因开展正常的股票承销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4)银行

12、因开展正常的银行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但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超出部分的解决方案的;(5)当事人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6)当事人因合法继承导致其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豁免要约收购制度的完善大大提高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也促使以后的并购重组案件中豁免要约收购被大量运用,要约收购制度形同虚设。2. 界定了股份持有人、一致行动人和股份控制人的概念并明确合并计算的制度

1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

14、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

15、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股份持有人、一致行动人和股份控制人概念的界定和明确合并计算的制度提高了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拓宽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3. 确立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强化了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作用和勤勉尽职的责任,对不履行勤勉尽职的中介机构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性水平。4. 确立了反收购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

16、法权益。 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如下事项: (1)发行股份;(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回购上市公司股份;(4)修改公司章程;(5)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6)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上述规定既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反收购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提议事项”的有关规定又对反收购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四)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构建的外资并购重组制度外资并购政策在经历了放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