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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正 式 篮 球 规 则FIBA 中 央 局(批准于)巴西 里约热内卢 2012.04.292012.10.01 起生效整本篮球规则中所提到的教练员、运动员、技术官员等等都是男性,它同样也适用于女性。必须理解,这样的写法仅仅是基于实用的缘故。第一章 比 赛第1条 定义1.1 篮球比赛 篮球比赛由两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每队的目标是在对方球篮中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得分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到场的技术代表管理。1.2 球篮:对方 / 本方被某队进攻的球篮是对方的球篮,由某队防守的球篮是本方的球篮。1.3 比赛的胜者 在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是比赛的胜者。第二章 球场和器材第2
2、条 球场2.1 比赛场地比赛场地应是一块平坦、且无障碍物的硬质地面(图1);其尺寸(从界线的内沿丈量)是:长28米、宽15米。2.2 后场球队的后场是由中线、两条边线和该队本方球篮后面的端线所限定的比赛场地部分、以及该队的本方球篮和篮板的界内部分所组成。2.3 前场球队的前场是由对方球篮后面的端线、两条边线和中线最靠近对方球篮的内沿所限定的比赛场地部分、以及对方的球篮和篮板的界内部分所组成。2.4 线所有的线应该用白色划出,线的宽度是5厘米并清晰可见。 2.4.1 界线比赛场地由界线(两条端线和两条边线)所限定。这些线不是比赛场地的一部分。任何障碍物,包括就坐在球队席的人员都应距离比赛场地至少
3、2米。2.4.2 中线、中圈和罚球半圆中线应从两条边线的中点划出,平行于端线。它向每条边线外延伸15厘米。中线是后场的一部分。中圈应划在比赛场地的中央,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其半径是1.80米。如果中圈内着色,它必须与限制区的颜色相同。两个罚球半圆应划在比赛场地上,它们的圆心分别在两条罚球线的中点,从圆周的外沿丈量,其半径是1.80米。(图2)2.4.3 罚球线、限制区和罚球抢篮板球分位区罚球线应划成与每条端线平行,从它的最外沿到端线的内沿应是5.80米,其长度是3.60米;它的中点应落在连接两条端线中点的假想线上。两个限制区应该是分别划在比赛场地上的两个长方形区域;每个限制区由端线、延长的罚球线
4、和两条始于端线(它们的外沿距离端线中点2.45米)止于延长的罚球线外沿的线所限定。这些线(不包括端线)是限制区的一部分。限制区内必须涂成同一颜色。在罚球时,沿限制区两侧专供队员们(抢篮板球)占位用的分位区应按图2划出。2.4.4 3分投篮区域除了对方球篮附近区域之外,整个比赛场地的地面区域是某队的3分投篮区域(图 1和图3)。由下述条件所限定并且包括:l 引自端线并垂直于端线的两条平行线,它们的外沿分别距离各自就近边线的内沿0.90米。l 一条半径为6.75米的圆弧,该半径是从对方球篮的中心垂直落在地面上的交点(圆心)量到该圆弧外沿的长度。圆心距离端线内沿的中点是1.575米。该圆弧与两条平行
5、线连接。3分投篮线不是3分投篮区域的一部分。图1 比赛场地的全部尺寸2.4.5 球队席区域球队席区域应划在比赛场地的外侧,由两条线段限定,如图1所示。球队席区域内必须有可供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就坐的14个座位。任何其他人员必须在球队席后面至少2米。2.4.6 掷球入界线两条0.15米长的线段,应划在记录台对侧、比赛场地外的边线上,其外沿距离就近端线的内沿是8.325米。2.4.7 无撞人半圆区无撞人半圆应在比赛场地上划出,其界线是:以球篮中心正下方的比赛场地上的点为原点,以1.25米(内沿)为半径的半圆;与端线垂直的两条平行线,内沿距球篮中心正下方的比赛场地上的点距离为1.2
6、5米,长度是0.375米并距离端线内沿1.2米。无撞人半圆区由与篮板前沿平行的假想线和上述平行线末端连接封闭构成。无撞人半圆区的界线不是无撞人半圆区的一部分。图2 限制区图3 2分 / 3分投篮区域2.5 记录台和替补座椅的位置图4 记录台和替补座椅1 = 24秒钟操作员; 2 = 计时员; 3 = 到场的技术代表; 4 = 记录员;5 = 助理记录员。记录台和它的座椅必须放置在一个平面上。比赛解说员和 / 或到场的统计员可在记录台一侧和 / 或后面就座。第3条 器材必须需要下述器材:l 挡件,包括: 篮板; 由(抗压)篮圈和篮网组成的球篮; 裹有包扎物的篮板支撑构架。l 篮球。l 比赛计时钟
7、。l 记录板。l 24秒计时钟。l 暂停计时用的秒表或适宜的(可见的)装置(不是比赛计时钟)。l 两种独立的、明显不同的并且是响亮的声音信号。l 记录表。l 队员犯规标志牌。l 全队犯规指示器。l 交替拥有指示器。l 用于比赛的地板。l 比赛场地。l 足够的照明。对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附录:篮球器材”。第三章 球 队第4条 球队4.1 定义4.1.1 当一名球队成员按照竞赛组织部门的规程规定(包括年龄限制)已被批准为某队参赛时,他是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4.1.2 当一名球队成员的姓名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只要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发生5次犯规,他是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8、。4.1.3 在比赛时间内,当一名球队成员l 在比赛场地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队员。l 不在比赛场地上,但是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替补队员。l 已发生了5次犯规并且不再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出局的队员。4.1.4 在比赛休息期间,所有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被看作为队员。4.2 规定4.2.1 每支球队的组成应该:l 不超过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其中包括一名队长。l 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练员。l 最多有5名可以坐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他们有专门的职责,例如:球队管理、医生、理疗师、统计员、翻译等。4.2.2 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比赛场地上并且能够被替换。4.
9、2.3 当: l 裁判员招呼一名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时;或l 在一次暂停或一次比赛休息期间内,一名替补队员向记录员请求替换时,该名替补队员成为队员,那名被替换的队员成为替补队员。4.3 服装4.3.1 球队成员的着装应符合下述要求:l 背心前后的主色相同。所有队员必须将他们的背心塞入他们的比赛短裤内。允许穿着连体的服装。l 短裤前后的主色相同,但没必要和背心的颜色相同。l 球队所有队员穿着主色相同的短袜。4.3.2 每一名球队成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清楚的单色号码和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必须清晰可见,并且:l 后背号码的高度应至少20厘米。l 前面号码的高度应至少10厘米。l 号码宽度
10、应至少2厘米。l 球队使用的号码应从4至15。对于国家联合会自己举办的竞赛,他们有权批准最多两位数字的任何其它号码。l 同一个球队的队员不得出现相同的号码。l 任何广告或标识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4.3.3 球队必须至少备有两套背心,并且:l 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A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l 秩序册中队名列后的队(客队/B队)应穿深色背心。l 然而,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4.4 其它装备4.4.1 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高度的或延伸范围的,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4.4.2 队员不应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装
11、备(物品)。l 下述物品是不允许的:- 用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其它坚硬材料制作的为保护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压件或保护套,即使在其表面有软的包裹。-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物品(指甲必须剪短)。- 头饰、头发饰品和珠宝饰物。l 下述物品是允许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而且其制作材料是被充分地包裹了。- 和短裤主色相同的(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 和背心主色相同的弹力护肘。- 和短裤主色相同的弹力长筒袜。如果它为了护大腿,它应该到膝盖的上方;如果它为了护小腿,它应该到膝盖的下方。- 被适当包裹的膝部保护架。- 伤鼻保护器,即使是用硬质材料制成的。- 无色透明
12、的口腔护具(如:牙套)。-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用不会擦伤的单色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的头带,最宽是5厘米。- 手臂、肩、腿等部位的无色透明的缠绕绷带(如:胶带、贴片)。 4.4.3 比赛中,任何商业广告、促销产品或慈善团体的名称、标记、徽标或其他标识,包括上面提到的但是还不限于这些,都不允许显示在队员的肢体上、头发中或其他部位上。4.4.4 本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装备,必须得到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的批准。第5条 队员:受伤5.1 如果队员受伤,裁判员可以停止比赛。5.2 如果球是活球时发生了受伤情况,裁判员应等到控制球队投篮、失去对球的控制、持球停止进攻或球成死球时才能鸣
13、哨。如果有必要去保护受伤的队员,裁判员可以立即停止比赛。5.3 如果受伤队员不能立即(大约15秒钟内)继续比赛,或者他接受了治疗,他必须被替换,除非该队可以上场的队员不足5名。5.4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和随队人员经裁判员允许后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在受伤队员被替换前去照料他。5.5 根据医生判断,如果该受伤队员需要立即治疗,他可以不经裁判员的允许进入比赛场地。5.6 在比赛期间,任一名正在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必须被替换。他只有在流血停止后并且受伤部位或伤口已被全面安全地包扎覆盖后才可返回比赛场地。如果在记录员的替换信号发出之前,任一队获得了暂停;在此期间,该受伤队员或任一名正在
14、流血或有伤口的队员恢复了,该队员可以继续比赛。5.7 已被教练员指定在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如果受伤了,他可以被替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队也希望替换,他们有权替换相同数量的队员。第6条 队长:职责和权力6.1 队长(CAP)是一名由他的教练员指定的队员,在比赛场地上代表他的球队。在比赛期间,他可以与裁判员有礼貌地交流,以获取信息;然而,这只能在球成死球并且比赛计时钟停止时进行。6.2 如果球队对比赛的结果要提出抗议,该队队长应在比赛结束时立即通知主裁判员,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第7条 教练员:职责和权力7.1 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20分钟,每一位教练员或他的代表应交给记录员一份包括:在比赛中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姓名和相应号码,以及球队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姓名的名单。所有姓名被登记在记录表上的球队成员都有资格参加比赛,即使他们是在比赛开始后才到达的。7.2 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之前10分钟,每一位教练员必须确认被登记在记录表上他所递交的名单,包括球队成员的姓名、相应的号码和教练员们的姓名,并在记录表上签字。同时,他们应指明5名在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A队教练员应首先提供这个资料。7.3 只允许教练员、助理教练员、球队成员和随队人员坐在球队席上,并允许这些人员逗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7.4 在比赛期间,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只有在球成死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