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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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版本:2012-1) 1. 目的为规范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公司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3术语和定义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3.2我公司现有的特种作业3.2.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

2、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3.2.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3.2.3特种设备作业3.2.3.1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3.2.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司机(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的驾驶员);3.

3、2.3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业;3.3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3.3.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3.1.1年满18周岁;3.3.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3.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3.3.1.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3.3.1.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3.3.2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安全作业培训,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无证或持无效证者,不得独立上岗。4.职责4.1生产部全面负责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实施特种作

4、业人员培训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委会、综合管理部等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4.2 公司各车间负责选送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报生产部经过综合管理部核定岗位后,由生产部组织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建档、建册。5.工作程序5.1 培训5.1.1每年10月,由各单位根据岗位定员及实际情况制定下年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报生产部,经生产部确认后,再根据各车间计划情况制定下年度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报综合管理部。5.1.2特殊情况需组织培训,但又未列入公司计划的,由车间向生产部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培训。5.1.3生产部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应将培训申报表、作业人员

5、考试申请表等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审批、备案。5.1.4培训对象及要求5.1.4.1取证培训: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本工种(岗位)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培训合格,尚未办理证书的人员必须经综合管理部确认)才能参加特种作业的取证培训。5.1.4.2复审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从事本工种工龄10年以上(不含10年),作业过程中无严重违章行为的,由所在车间组织知识更新教育(知识更新教育记录台账于每年6月底前报生产部备案)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

6、定延长至4年复审。5.1.5培训班的组织各部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的培训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参培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学习,并保证参培人员的学习时间,由于部门/车间通知不及时或部门/车间领导不支持致使学员的到课率差的,而导致各部门/车间参培训人员的培训合格率达不到100%的,将连带部门/车间进行绩效考核。5.2 教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三年以上,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表达能力强,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教员证(实际操作指导教师须取得本特殊工种上岗操作证)。5.3 培训教材生产部指定或公司根据实际组织编写的教材。5.4 复

7、审培训内容5.4.1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5.4.2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5.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生产部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5.6 考核5.6.1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生产部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5.6.2理论考试由综合管理部命题或批准认可试题,生产部组织实施,70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由各培训基地组织,70分以上为合格(一个工种含多个项目的,须同时合格)。5.6.3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发证资格。 5.7 发证5.7.1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对操作证进行复审签章、登记,予

8、以确认。5.7.2特种作业操作证由政府主管部门制作、签发。5.8 监督管理5.8.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未取得操作证独立上岗作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车间和作业者进行处罚。5.8.2生产部和车间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做好建档、人员异动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5.8.3外委劳务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业主单位建档建册,生产部负责监督管理,对无证(或无效证)独立上岗作业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者进行处罚。5.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产部或综合管理部收回其特种作业操作证。5.8.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5.8.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5.

9、8.3.3弄虚作假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5.8.3.4经医疗部门检查健康状况已不适应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5.8.3.4离开本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复审培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作业。5.8.3.5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车间报生产部到综合管理部办理补证手续,相关费用自理。5.8.4档案管理5.8.4.1各部门/车间特种作业人员若有异动需在次月5日前将“特种作业人员异动表”报生产部备案。5.8.4.2各部门/车间对本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台帐,并于每年的10月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后更改的花名册报生产部。5.8.5一人从事多个特种作业的,应按工种类别分别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相应操作证。5.8.6工作变迁5.8.6.1若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异动,必须报生产部备案。无故变换工种或未报生产部备案的,对车间考核100元/人.次。5.8.6.2特种作业人员在退休、内退后,单位反聘或在社会上从事特种作业所承担的责任一概由本人及用人单位负责,其上岗要求等同在职特种作业人员。6.附则6.1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6.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生产部。编 制: 审 核: 批 准:日 期: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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