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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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目 次一、引言二、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体现(三)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核心体现三、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规定公诉制度不断创新(一)推动刑事和解,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2、刑事和解进一步开展的瓶颈所在、刑事和解亟待规范化、制度化(二)对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宽严相济刑

2、事政策是刑罚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病(三)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1、目前刑事裁判“轻刑化”倾向明显2、刑事抗诉权的行使遭遇诸多难题3、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四、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规定实现“阳光公诉”(一)“阳光公诉”有其深刻的理论基本(二)“阳光公诉”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三)“阳光公诉”的建立应注重实效五、结语内容摘要本文结合公诉实际,结合和谐社会的核心本质是建立可以对的结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这一特性,论证了公诉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内在契合点,从公诉部门的法定职责出发,分析

3、了公诉工作应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然后立足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出了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语境下,公诉工作的创新举措和创新思路,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设想。核心词和谐社会 公诉工作 刑事和解 宽严相济 阳光公诉一、引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日渐成为国内目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本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所在。任何一种社会,都必然存在矛盾,必然不断产生新的矛

4、盾。因此,我们不应把和谐社会理解为没有矛盾,而应当将其理解为具有可以对的结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和谐社会就是一种可以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迈进并且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这个整体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所固然的应当为建立这一良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奉献自己的力量。公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也应当努力谋求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二、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是公诉工作的法定职责贾春旺检察长曾经在发言中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性都与检察工作密切有关。”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不仅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并且贯穿

5、公诉工作的各个层面。(一)对犯罪及时有力的控诉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犯罪作为社会矛盾处在激化状态的一种体现,极大的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种犯罪高发而又不能得到及时追究的社会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这一和谐社会的对立因素,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公诉工作中控诉犯罪职能的及时、有力的实现,自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体现公诉部门除了具有依法控诉犯罪的重要职能之外

6、,法律还赋予公诉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目前,司法不公、公权力对公民的不当侵犯,是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深恶痛绝的重要问题之一。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足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与否不公、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民众诉求的一种重要渠道。(三)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核心体现正如前文所述,和谐社会的重要特性不在于没有矛盾,而在于矛盾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形成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公诉部门在承当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肩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

7、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能从本源上唤起民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增进一种诚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含义所在。三、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规定公诉制度不断创新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矛盾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规定公诉部门必须在依法、充足履行既有职能的基本上,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变化的新形势。(一)推动刑事和解,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刑事和解机制1、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

8、与加害人的会谈,它具有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直接会谈,可以使加害人体会到犯罪予以被害人导致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结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过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安慰。通过这种双边的交谈协商方式,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同步,在国内目前的国情下,刑事和解可以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可以避免加害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导致“标签效应”;可以及时予以被害人经济补偿,协助其顺利恢复受到犯罪损害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具有相称重要的实践意义。从履行刑事和解的实际状况来看,通过刑事和解结案的

9、案件,被害人、加害人的满意限度高,无发生涉检涉法上访事件,这充足阐明,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2、刑事和解进一步开展的瓶颈所在作为具有终结刑事诉讼效力的案件解决方式,目前还缺少行之有效的、统一合理的规范和制度,这事实上已经成为制约刑事和解进一步进一步开展的瓶颈。从实践中的状况来看,与否启动刑事和解的决定因素往往是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和习惯、刑事和解的过程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解决方式不明朗,这些都极有也许成为新的司法不公的隐患。因此,进一步推动刑事和解的核心所在,应当是促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刑事和解亟待规范化、制度化笔者觉得,刑事和解的规范化、制

10、度化应当紧紧环绕其核心环节,在和解案件的选择、和解过程的监督和和解之后的解决上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控,这既是为了避免权力的滥用,也是为了保障检察人员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和解方式的选择、和解合同的达到和执行上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和提示,这既是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和解这一极富民事色彩的活动的过度干预,也是为了实现公诉部门对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笔者相信,一套规范、有效、合理的制度,必将促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二)对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区别看待和刑罚个别化

11、的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合理辨别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解决,这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相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公诉部门的控诉职能被过度强调,而其法律监督、人权保障职能则被相对忽视。根据国内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检察官不仅负有控诉犯罪的职能,更应当秉承客观义务,全面对的的解决案件。在审查案件时,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后果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体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解决,也是检察官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之一。2、贯彻宽严相济

12、刑事政策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病目前,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化、监禁化弊端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学界的关注。短期自由刑引起交叉感染的弊病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基本达到了一致见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真诚悔罪体现、被害人表达谅解的案件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不仅使得犯罪人被贴上了犯罪标签,难以再次融入社会,并且也不符合社会对于公平公正的一般认知。看似“严格执法”,事实上是“机械执法”。反之,如果对于此类案件在进行必要的惩戒和教育之后作非犯罪化、非监禁化解决,不仅同样达到了刑罚特殊避免的目的,并且可以触动犯罪人的内心深处,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3、这也是公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终极价值所在。(三)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目前刑事裁判“轻刑化”倾向明显目前,在刑事审判中,浮现了“盲目从轻”的倾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轻刑化”倾向愈演愈烈,特别是在职务犯罪、失职侵权犯罪的裁判上,缓刑合用率之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一现象的浮现,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减少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而公诉部门对此相应的监督权刑事抗诉,却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举步维艰。2、刑事抗诉权的行使遭遇诸多难题从实践中来看,刑事抗诉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紧张与法院关系恶化的心理成

14、因,也有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全面的制度成因,尚有上下级检察机关结识不同的体制成因。这些因素的综合伙用,导致公诉部门在法院愈演愈烈的轻刑判决中力量有限,无能为力,这既不符合公诉部门法律监督的法律职责,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核心笔者觉得,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应当是建立健全刑事抗诉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应当涉及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刑事抗诉一体化机制,即上下级检察机关形成合力,统一领导、共同监督;二是建备案件复查机制,对于刑事案件定期进行复查,拓宽抗诉案源;三是建立刑事抗诉预警机制,对于达到预警线的状况,及时启动预警预案;四是建立刑事抗诉案件状况通

15、报机制,及时总结抗诉案件的成败,总结经验和教训;五是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抗诉机制,形成长效作用的工作体制。笔者相信,随着刑事抗诉长效机制的建立,公诉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上必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四、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规定实现“阳光公诉”(一)“阳光公诉”有其深刻的理论基本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向我们揭示了程序公开的独立价值。从古老的司法神秘主义到现代的司法公开,人类的司法经历了从黑暗到先进的历史历程。当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和决定不理解或者不能理解时,就谈不上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更谈不上信任、尊重司法机关

16、的司法活动,法治国家的基本就会受到动摇。因此,“阳光公诉”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理论基本。(二)“阳光公诉”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国内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对于一般民众来说,仍然具有不同限度的“神秘感”。在一项社会调查中显示,多数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作用以及法律地位处在“完全不理解”或者“不理解”的状态。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决定,而广东省检察机关也相继作出了建立“阳光检务”、“阳光公诉”的重要决定。“阳光公诉”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一般民众能充足理解公诉部门的工作运作机制和工作性质,明确自己的诉求与否合理,监督公诉部门的决定与否合法。通过这种双向的、充足的、及时的交流和沟通,可以使民众消除对公诉部门的“神秘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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