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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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1 通用规定22 管道材料113 设计计算254 管道标记和颜色355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376 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451通用规定1总那么1.1为规我公司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保证建立质量,实现平安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与管理维护方便的目标,制订本设计技术规定。1.2 本设计技术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医疗机构集中供气和真空系统工程的管道设计。不适用于医用气体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1.3 本设计技术规定是公司为医疗机构中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通那么。各工程工程的医用气体管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4 医用气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2、定。1.5遵循主要的标准规: 特种设备平安技术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第549号 压力管道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202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那么 TSG R1001-2021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YY/T 0187-94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 GB 50751-2021 氧气站设计规 GB 50030-199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 GB 50029-2003 压力容器 GB 150-2021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GB 50316-2021压力管道规-工业管道GB/T 20801-2006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 GB 50235-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局部:

3、平安通用要求 GB 9706.1-2007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 50016-20062 设计规定2.1一般规定: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急备用电源。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医疗空气供应源、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各种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机组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医用气体的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平安处。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气体管道宜从医用气源处单独接出。 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

4、次/小时,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小时,事故状态时不应少于12次/小时。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2.2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可采用医用液氧贮罐、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等供应方式的气源。医用氧气供应源应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等组成。医用氧气气源应由主气源、备用气源和应急备用气源组成。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应急备用气源应设置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2.2.4医用氧气主气源宜设置或储藏能满足一周及以上用气量,应至少不低于3天的用氧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藏24小时以上用气量;

5、应急备用气源应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应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的贮罐不宜少于两个,并应能切换使用。汽化器应设置为两组且应能相互切换,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宜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枯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等组成。必要时应包括增压机组。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的精度应为100m。应急备用气源的医用氧气不得由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或医用液氧系统供应,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2.3医用空气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疗空气供应源:.1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2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

6、,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3 医疗空气供气源应由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枯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组成。2.3.1.4 空气压缩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空压机,机组中的每台空压机均应能逐台自动投入运行,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空压机出现故障或维修时,运行的其余空压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5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医疗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减压装置的进气侧;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9.9%; 过滤系统的末级可设置细菌过滤器,过滤精度应为0.01m0.2m,效率应到达99.995%; 医

7、疗空气过滤器处应设置滤芯性能监视措施。.6 空压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7 储气罐等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排水阀门。.8 气源出口应设置气体取样口。 器械空气供应源:.1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开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2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宜设置为独立系统时,不得与医疗空气共用空气压缩机组。.3 应设置不少于两级的空气过滤器,每级过滤器均应设置备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m,且过滤效率应大于98%。 牙科空气供应源:.1 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2 牙科

8、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压力不得小于0.6MPa。.3 当牙椅超过5台时,空压机不宜少于2台。.4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2.4 医用真空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用真空供应源:.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平安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2 医用真空系统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以保证系统连续工作。.3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4 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采取隔离措施;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采取防护措施;排气管道的最底部应设置排污阀。.5 医用真空汇

9、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6 医用真空机组宜设置除菌过滤器或采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7 医用真空除污罐应设置在医用真空管段的最低点或缓冲罐入口侧,并应有旁路或备用。.8 医用真空除污罐的设计压力应取0.1MPa。除污罐应有液位指示,并应能通过简单操作排除部积液。 牙科专用真空供应源:.1 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2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别离装置。.3 牙科过滤系统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气口。2.5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

10、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响的材料。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大于等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2.6 其他汇流排供应源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应根据供应情况设置气体的供应源,并宜设置满足一周及以上,且至少不低于3天的用气或储藏量。医用氮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混合气体供应源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

11、引出室外,含氧气体放散管应远离火花散放点。 二氧化碳、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2.7 医用氧舱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医用氧气供应:.1 医用氧舱舱的气体供应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氧气加压舱GB/T 19284-2003的有关规定。.2 医用氧舱与其他医疗用氧共用氧气源时,氧气源应能同时保证医疗用氧的供应参数。.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供氧压力应高于工作舱压力0.4MPa0.7MPa,当舱满员且同时吸氧时,供氧压降不应大于0.1MPa。.4 医用氧气加压舱的氧气供应系统,应能保证以0.03MPa/min的氧舱升压速率对舱体进展充气。.5 除液氧供应方式外,医用氧气加压舱

12、的医用氧气源应为独立气源。.6 医用氧舱供氧主管道的医用氧气阀门不应使用快开式阀门。 医用空气供应:.1 医用氧舱舱的气体供应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医用空气加压氧舱GB/T 12130-2005的有关规定。.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用空气气源与管路系统,均应独立于医院集中供应的医用气体系统。.3多人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空气压缩机配置不应少于2台。.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的医疗空气供应系统,应满足氧舱各舱室0.01MPa/min的升压速率需求。3 其他设置要求3.1计量装置设置:医用气体计量表应根据气体的种类、工作压力、温度和流量等条件选择。医用气体计量表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构造上,便于巡视、检修的地方。医

13、用气体计量表应可瞬时、累计计量,宜具有数据传输功能。3.2 减压装置设置: 对医用气体压力稳定要求高的用气点附近,宜就近设置压力稳定装置。压力表精度不宜低于1.5级,其最大量程宜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2倍。医用气体减压装置应为包含平安阀的双路型式,每一路均应满足最大流量及平安泄放需要。医用气体减压阀应采用经过脱脂处理的铜或不锈钢材质减压阀,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减压阀 一般要求GB/T 12244-2006的有关规定。医用气体平安阀应采用经过脱脂处理的铜或不锈钢材质的密闭性全启式平安阀,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平安阀平安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的有关规定。3.3 报警装置设置:各种医用气体

14、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报警装置和集中监测的相关规定。除设置在医用气源设备上的就地报警外,每一个监测采样点均应有独立的报警显示,并应持续直至故障解除。 每个报警器均应有明确的监测容及监测区域的中文标识。声响报警应无条件启动,距离1m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55dBA,并应有暂时静音功能。报警器应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及断电恢复自启动功能。报警传感器回路断路时应能报警。压缩医用气体供气源压力超出允许压力上限和额定压力欠压15% 时,应启动超压、欠压报警;真空压力低于0.048MPa时应启动欠压报警。生命支持区域应设置压缩医用气体工作压力超出额定压力20% 时的超压、欠压报警以及真空系统压力

15、低于0.037MPa时的欠压报警。 气源报警应安装在有24小时连续监控的区域。气源报警及区域报警的供电电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3.4气体终端设置: 医疗气体终端组件的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应为9001600mm,终端组件中心与侧墙或隔断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横排布置的终端组件,宜按相邻的中心距为80150mm且等距离分布。气体终端组件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医用气体终端组件设置表部室单元氧气真空空气手术部主手术室232副手术室221骨科、神经科手术室241窥镜、膀胱镜131麻醉室111恢复室、门诊手术室221妇儿科分娩室221产后恢复121待产室、婴儿室、育婴室111新生儿重症监护、儿科重症监护222儿科病房11诊疗室血管造影DSA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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