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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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合同审核要点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主要针对 99 版、相对重点)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 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 通过招投标。(2)XX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

2、包 建设工程的。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 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 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 以分析。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 给排水工程、 电气工程、 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 管、盒、箱壳部分)等等。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 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3、 (开工令等证实) ;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 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 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 设置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 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 生效。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 围的,由发包方确认。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 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 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7、注意

4、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 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 (停水停电) 、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 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 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 (视 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 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 先做样板, 经发包人和

5、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 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 8%)”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 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 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 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 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

6、 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 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 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 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 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 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 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 学等。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

7、划设计变更;承包 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 变更发生后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 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 并加盖公章后 , 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 , 在工程 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 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 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 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 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1)验收过程; (四主体加质检

8、站)(2)工程交付;(3)资料交付; (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4)竣工结算。 (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 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 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 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八、(1)对于履约保证金 (或保函) 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 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 )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 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 付

9、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 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 )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 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 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 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 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留置权)( 6 )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 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 在地的质量部门。(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 的方

10、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 的约定。(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 挂靠的约定: 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 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 担工程总标价 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 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 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 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篇二: XX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符合性审查部分未采用XX版合同范本(GF-XX-0201),主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内

11、容的详尽及准确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 备案合同不一致,合同中存在手写修改的地方,需经 合同双方加盖公章确认 合同主体不是独立法人,合同上单 位名称和印章不一致;双方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双方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若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不具备权限及资格,双方所加盖公章为扫描件或 传真件;联合招标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各方未同时与另一 方签订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未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合同协议书部分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质量标准、项目经理等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 致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与招标文

12、件、中标通知书 不一致;签约合同价大小写不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条款条中约定的价格 形式不一致,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不符合招标文件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合同工期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未填写具 体的开、竣工时间,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与工期总日历天数不一致;未填写合同生效条件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未明确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 录等;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 授权范围超过项目经理执业范围;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未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违 法分包和肢解法宝的约定;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款最低比例、支付期限与招

13、标 文件不一致 工期延误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罚款与条提前竣工的奖 罚未对等;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差以及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未明确;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方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 致,基准价格的约定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且未明确其风险内容和幅 度;价格调整相关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在选择合同价 格形式后,当事人双方未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填写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 算方法以及风险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无限风险、所 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预付款的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预付款的支付 比例或金额、

14、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方式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计量原则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工程量计算规则未 进行填写,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进度款支付约定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明确工程款支 付过程中办里的工程量、价格签字在工程结算中的效力;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最长超过 24 个月,未区分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未退还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约定低于法定最低年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 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 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的防渗

15、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包括计算基数、利率以及计息日的约定等。专用条款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与其他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不一致;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要点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要点建设工程合同审查有什么要点?工程合同的内容比较多,涉及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工程承包范围; 开工日期;工程授权;工程延顺和合同价款等等方面都需要 审查,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审 查的相关内容。( 一 )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 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 招投标。2、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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