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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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2 W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锅炉设备采购合同目录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4第二章 合同条款 5第一条 定义 5第二条 合同标的 8第三条 合同价格 10第四条 支付 11第五条 技术标准 15第六条 知识产权 16第七条 保险 16第八条 交货和运输 17第九条 包装、标记 20第十条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23第十一条 监造与检验 26第十二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 30第十三条 保证 36第十四条 索赔 38第十五条 有限责任 43第十六条 税费 44第十七条 转让、分包与外购 44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45第十九

2、条 履约保证金 48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49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50第二十二条 适用法律 50第二十三条 合同语言 50第二十四条 通知 50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51第二十七条 法定地址 53附件:1. 技术规范2. 供货范围与交货进度3. 技术文件和图纸交付进度4.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5. 技术服务与设计联络6. 分包商与外购部件情况7大件部件情况8. 交货进度9. 分项价格表10. 履约保函格式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买方合同编号: GDJT-WZSB-001-2008卖方合同编号: 2010G5/2010G6签字时间:二 00 八年十

3、一月十一日签字地点:北京合同双方: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和附件签订本合同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买方名称:国电建投内蒙古能卖方名称:北京巴布科克威源有限公司尔科克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 / 或受让人。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 司。1.3 “卖方”是指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包

4、括该法人的继任 人和 /或受让人。1.4 “项目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 2 X660MW 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1.5 “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与投标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 或项目合作协议书或投标联合体协议书中的标的物技术的合法拥有和 提供者。1.6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 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见第 26.2 款。1.7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 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及相关应用软件、装

5、 置、接口、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 “合同设备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按时保质保量在 合同规定的交货地履行合同项下交货和技术资料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 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10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 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 件 (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 价格中。1.11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 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 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 技术配合、 技术

6、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 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 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中规 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1.12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26.1 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 到满足时的日期。1.13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 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 实行文件见证、 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4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 和测试仪器的精度等级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 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

7、 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工况下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1.15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 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6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 合同设备性能仍达到了合同的规定 (签最终验收证书 )或卖方发运的最 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 36 个月时 (签最终验收证书 )。二者以先 到日期为准。1.17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 小时;“周”是指7 天。1.19 “现场”是指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

8、旗的布连电厂。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 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 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 /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 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 168 小 时。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 和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 -非关键 任何部分的供货和服务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

9、人和该法人 允许的受让人。1.25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 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 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 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 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7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 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28 “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1.29 “168 小时试运行”是指机组在额定工况下, 自动装置投入率 100% 、 保护装置

10、投入率在 95% 及以上的条件下,机组连续不间断满负荷或按 买方的实际负荷运行的考核时间。第二条 合同标的2.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 卖方同意按时保质保量向买方出售国电建投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2 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机组新建工程锅炉设备。 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消耗 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详见附件2、附件 3 和附件 5。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 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 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2.3 合同设备的设计、 供货范围和原产地、 技术规格、 性能和保证

11、指标 按照本合同附件 1和附件 2。除非本合同附件 1和附件 2 明确排除在外,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 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 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 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 备的可靠性、 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 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 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 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 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 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且不调整合同总 价。2.4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 3 提供技术资料。2.5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详见附件 5。2.6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和保险。2.7 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 工程设计和管理进行

12、协调, 并与 其他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2.8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满后至少 25 年内,以最优惠 的价格提供给买方用于合同设备修理和维护的零备件。 如在上述期限期 满前,卖方停止合同设备的生产,卖方应提前 6 个月通知买方,以便 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如果买方要求,卖方须在停止备件生产时, 免费将备件的蓝图,图纸和技术规范资料等提供给买方。2.9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 ,在合同有效期内 (包括质量保证期 ),应将合 同供货范围内的设备改进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买方。 合同有 效期满后 ,如有某设备设计错误 ,需要改正 ,卖方应免费提供用于改进的 技术文件

13、。2.10 对本章的第 2.8 款、第 2.9 款和合同中己明示其有效期条款一直有效到该条款有效期结束,不因本合同的有效期满而失效。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按时保质保量在交货地交付有关合同设备、 技术 资料及技术服务的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 105000 万元 (大写:人民币壹 拾亿伍仟万元整 )。合同总价中已经包含了卖方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 任、义务包括不可预见费和风险所需的全部费用。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3.2.1 合同设备价格:人民币 104120.2 万元,其中:1) #1 锅炉本体价格:人民币 51920.7 万元2) #2 锅炉本体价格:人民币 51920.7

14、万元3) 必备的备品备件价格 : 人民币 266.2 万元4) 专用工具价格:人民币 12.6 万元3.2.2 技术服务费:人民币 149.8 万元3.2.3 运杂费:人民币 730 万元3.3 合同第 3.1 条规定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价格, 即合同总价已经包 含合同有效期内的市场和 /或政策性因素等因素引起的合同设备价格的 浮动因素。3.4 上述技术服务费是卖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技术服务的封顶价 格。如果卖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少于预计的服务, 买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8 所规定的费率计算的实际数额向卖方支付。 如果卖方人月数不能满足 买方的工程需要,卖方要追加人月数,且不发生费用3.5 合同第

15、条所规定的合同设备价格加上 款的运杂费为运 抵交货地点的 DDP 价格(按 Incoterms2000 定义),即卖方承担设备交 货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 的专用技术使用费、 所有的税费、 技术资料费、 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 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利润、风险、不可预见费等。 第四条 支付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的支付采用电 汇方式支付。4.1 订金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两周内按合同附件 3 的要求开始提供进 行工程设计所需的技术资料给设计院, 并在六周内提供全部技术资料清 单和交付计划由买方确认。 卖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应满足工程设计的 需要;买方在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一周内, 卖方提供财务收据一份, 买方 审核无误后支付订金,金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 元整)。4.2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2.1 预付款买方收到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 30 天内,向卖方支付第 条 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的百分之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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