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87344463 上传时间:2023-11-1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2.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_rJ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现场处罚一简易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 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 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

2、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 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 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二一般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序。(一)米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 以米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扣留车辆;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移机动车;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5、收缴物品;6、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本规定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 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 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 地点接受处理;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 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 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 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

4、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 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备案。(二)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 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 处理;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 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

5、名 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 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 下列程序实施: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 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 明;4、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 书上注明;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 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 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 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 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7、处以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 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 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 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非现场处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通常的14个程序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

8、事故现场进行勘 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 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 行检验、鉴定)+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 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 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 驶证)=40日。(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 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 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9、。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 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 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 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 将检验、鉴

10、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 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 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 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 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 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 故: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

11、日起10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 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 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 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 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

1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 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 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五、复核的时间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 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 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六、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理的,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七、尸体处理时间期限1.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 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 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2. 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 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 理尸体。八、伤残评定时间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 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 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

14、通事故伤残评定 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 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 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九、赔偿调解时间期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 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造成

15、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 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十、处罚时间期限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 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 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 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 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 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 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一、交通事故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 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 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对于交通事故, 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1年内起诉。十二、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 审理,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