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侵权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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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师范大学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题目: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院(系):南海学院信息工程与技术系 专业年级:电子商务网络营销09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2012 年06 月 15 日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摘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 ,社会公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和使用他 人作品的能力得到了扩张,导致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流失.如何借助刑法对网络服务 进行规范,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提出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巨大冲击的法 律问题,在归纳总结网络著作权概念的基础上,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

2、分析, 并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进行了归纳整理。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类型, 侵权认定,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特征分析目录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11 绪论 33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53.3 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64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74.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74.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74.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84.4.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 85 小结 8致谢 101 绪论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披露消息:今年政府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 然并未透露条例的具体内容,但该

3、消息引起了网络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国家版权局曾 于 2005 年 10 月公布该条例的草案以征求意见。目前,网站基本是“无偿”使用媒体 内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并十分严重。搜狐网近日组织的相关网络调查结果显示, 支 持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网民占43. 26% ,认为网站提供盗版视频应受处罚的网民占42. 95%,两项指标都没有超过半数。为求生存,视频网站只好在政策与法规中寻找“避风 港”。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多媒体技术、网络传 输技术的提高与发展,特别是P2P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网络生活,网络内 容由单纯的文字、图片到声音,再到影像,这些网络技术的运用对传统

4、版权制度提出了 新的挑战,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最终使用用户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版 权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 问题。而在研究这个问题前,不管是网站传媒工作者还是版权所有者,都需了解网络 著作权侵权相关知识,笔者参考了相关文献,经分析后做出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的相关论述。2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 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 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 侵犯著作权

5、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 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 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 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 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 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 则不属于版权侵权。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2.1.1 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

6、传统媒体上传播的 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 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 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 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 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 品。2.1.2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 播而引发的纠纷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

7、,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 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 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 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 权利。2.2 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出现了几种特殊的侵权形式:2.2.1 链接行为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 论上讲,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 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 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

8、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 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 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认,从技术的角度来讲链接确实为网络用户实现网络资源 共享提供了方便。对于一个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网络用户来说,牢记多个网址并逐个搜 索无疑是烦琐的,而通过网上链接,网络用户无需记忆并输入一长串的IP地址,而 只须用鼠标点击链接处,即可以从所在主页跳转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 其他主页或网页内容上面,并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2.2.2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 率,进而提升网站

9、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 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3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构成要件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 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 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3.1 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 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网络 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 字化

10、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 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 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 “作品”的 含义作了解释,即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网络作品又是数字化作品,它尽管脱离有 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网络作品都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 的硬盘内,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的打印,因

11、此符 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因此,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有关著作权及作品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3.2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侵犯网络著作权行为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于:首先,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网络 著作权的结果。一方面“合法”,旨在强调侵害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保护,作者对特定网 络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侵害对象一定是网络作品著作权。其次,网络著 作权侵权所致损害有可补救性。从量上来看,损害虽已产生,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可在 法律上视为可以补救的损害,但损害的可补救性并不是说损害必须是能够计量、能够赔 偿的。1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所致损害具有确定性。一方面

12、,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 但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 ,虽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 ,仍可构成损 害;另一方面,损害是真实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再一方面,损害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 害,此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公平意识加以衡量。2损害事实只有具有确 定性,才能对损害进行具体的衡量以便补救。有学者认为,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应具 有不确定性,认为损害事实表现为已经做出了有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但损害实际后果不 明显或尚未显现的情况属于不确定的情况。33.3 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两种学说 :一是认为应该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 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也是

13、认定行为主体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即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院法学研 究课题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 ,只需审查损害后 果是否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原告对此不承担 举证义务。4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1款规定:“司法部门应 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 ,以便补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 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可见,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认定侵权者损害赔偿的条件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 权活动,即采用过错归责的

14、原则。笔者认为中国亦应采用该原则。3.4 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 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4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4.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 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 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 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 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

15、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 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 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 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 “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 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 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 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 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

16、性之间的总冲突”。4.2.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 ,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 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 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 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 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 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 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 ,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 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4.3.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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