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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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 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 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在公司范围内承担运 输业务、工程建设、油田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矿区服务、其 他服务等项目的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不在 公司范围内承担公司项目的加工制造、物资供应、车辆修理 等其他承包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运输业务类承运商,指因运输市场和运输车辆的特殊性

2、以及承载物品的物理、化学特性,作为公司运力补充的其他 运输单位,或是直接为公司承运物品的其他运输单位。工程建设承包商,指参与公司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提 供有偿服务的总承包或咨询、测绘、勘察、施工以及检维修 等活动的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无损 检测及咨询业务的承包商的准入工作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油田服务、加工制造服务承包商,指为公司油田服务、 加工制造业务单位提供工艺设计(勘察)、工程技术、设备 检(维)修、操作运行、委托加工(带料加工)、劳务服务 (搬运、装卸、值守、巡护、看护、加工劳务等)等作业服 务的承包商和服务商。物资供应商,指向公司提供物资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其 他法人

3、,包括一级、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车辆修理商,指向公司提供法规强制性危险品运输车辆 维修的或是公司内部修理厂不具备维修条件的、维修不经济 的维修服务的社会修理厂。信息化建设项目类承包商,指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硬件 设备供应承包商、软件和技术服务承包商、工程施工承包商。矿区业务类承包商,指为公司矿区服务系统供水、供电、 供暖、供气、园林、环卫、医疗、小区管理等矿区服务业务 提供服务的承包商。其他服务承包商,指除以上承包商外,为公司提供服务 的其他承包商。第四条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监管、各单 位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也称业主或者甲方,是承包商的 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应当严把承包商的单位资质关、

4、HSE业 绩关、队伍素质关、施工监督关和现场管理关,做到统一制 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承包商相对固定。第五条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三)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四)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替代。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 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审核、考核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四)协调解

5、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七条公司机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 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开展权限范围内承包商安全准入的评审和审 批工作,确保资质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单位承包商选择、 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清退不合格承 包商;(四)协调解决本专业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 的问题,参与本专业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是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6、)执行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二)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三)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属单位落实承包商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五)保证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 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六)参与、配合做好本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 查处理工作。各单位应当确定承包商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主管部门对 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业主单位对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

7、管职责,对分 包单位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管,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 连带责任。第三章承包商准入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 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公司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公司市场的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 审查,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第十一条 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 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HSE或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安全生产资源保障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监 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及近三年安全 生产业绩证明等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 记录,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 商名

8、录。第四章承包商选择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公司招标管理规 定选择合格承包商。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承包商应 具备的资质、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 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 在的安全风险。工程建设等相关承包商投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施工作业 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初步评估、HSE作业计划(指导)书、安 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计 划等内容。依据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可不招标项目,业主单位在谈判 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应遵守的相关要求按以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生产 施工保护费用项

9、目清单,承包商的报价中应当单列此项费 用。业主单位应当按定额标准及时足额将安全生产施工保 护费用拨付给承包商,费用应当满足有关标准规范及现场风 险防范的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削减。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当选派掌握有关安全标准和要 求的人员,审核承包商投标文件中的HSE作业计划(指导) 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承包商编制的安全生产施 工保护费用概算及构成等内容。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HSE) 合同,应当优先采用集团公司、公司或者业主单位制订的示范文本。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的, 在业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的条款。业主单位应当根据 项目的特

10、点 参照集团公司、公司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HSE) 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条款。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应当与服务合同同时 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 (HSE)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 内容:(一)项目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 基本描述;(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五)合同争议的处理;(六)合同的效力;(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HSE)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 的服务合同

11、同时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业主 单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 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 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业主单位应当在与总 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 的安全资质应当经业主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 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 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业主单位备 案。以上有关安全生产(HSE)合同内容,

12、同时执行XX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油运企201547号)。第五章承包商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商根据 项目安全作业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入厂(场)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公司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 规章制度和标准、HSE作业计划(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 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业主单位备 案。第二十四条 业主单位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 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 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 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

13、培训。经业主单位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 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 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项目作业。第二十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对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 员工进行入厂(场)作业前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入 场,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入厂(场)安全教育开始前,业主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商 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 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作业开始 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作业方案中各项 措施得到落实。第二十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对承包商作业过程

14、进行安 全监管,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 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业主单位选择的工程监理、派驻的工程监督应当按照规 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业主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 项:(一)审查承包商的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HSE) 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 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 “两书一表,人 员安全培训、车辆、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 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三)检查现场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 度与操作规程执行

15、、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四)检查有关承包商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 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 等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符合规定 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 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 工程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承包商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 冈。第三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当检查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第三十三条 业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识别的 项目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 备、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取得有 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 全作业要求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第三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建立信息沟通机 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十六条 业主单位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 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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