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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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论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一、婚姻无效概述1(一)婚姻无效的概念1(二)我国婚姻无效的性质2(三)我国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1. 当事人的人身关系22. 当事人的财产关系23. 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二、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比较法研究3(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31.美国32.英国4(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41.法国42.意大利5(三)对外国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制度与我国制度进行比较5三、我国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之不足与完善6(一)不足之处6(二)完善建议6参考文献:7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Invalid Marriage

2、7论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是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其次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后是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监护关系。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在实际的司法应用中仍然会出现许多问题,并未达到确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所以本文采取了中外法律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相关规定的建议。旨在完善该项法律制度。关键词 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推定配偶原则;非婚生子女一、婚姻无效概述(一)婚姻无效的概念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婚姻无效就是指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以及可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后的效力状态。我国的婚姻无效性质有三: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和相对无效。本文所要论述的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将具体通过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二)我国婚姻无效的性质在当代社会中,婚姻要完全具备现行法所规定的实质与形式两大要件,才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当事人双方才能够成为有效夫妻,从而产生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若当事人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或欠缺现行法中的一些要件,那么婚姻就将成为无效婚姻,因而得不到现行婚姻法的认可,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就会受到损害(陈苇,2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为

4、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以及可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后该婚姻就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也就没有夫妻这一说。其法律后果也是基于这一点延伸而来。(三)我国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由前文所述可知,由于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以及可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效力便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便不再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只是同居关系,由此可知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便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因此各项权利义务问题便不适用婚姻法。具体如下:(1)在姓名权、自由权等人身权利问题上来说,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关于夫妻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相关规定,而是应当依照其他

5、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置。毕竟夫妻之间自始不再具有婚姻效力,两人便从来没成为过夫妻,二人的姓名自由等权利自然就不再需要婚姻法进行约束而是通过其他法律进行规定。(2)生育权的规定,则不再适用我国的婚姻法和各种计划生育条例的各项规定。原因也自然是前文所述的婚姻效力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夫妻,不是夫妻的话双方当事人当然就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主体,如果在这段时间有了子女,其性质上便属于是非婚生子女。2. 当事人的财产关系 虽然我们说无效婚姻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存在过这么一个婚姻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出现了共同的财产。那么问题来了,宣告了婚姻无效后,这些共同财产应当怎样去处理呢?该问题一直

6、存在着争议。最早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但是后来司法解释则规定了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为无效婚姻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所以当事人之间的共有财产便不是法定的夫妻财产了,所以我国法律便做出了上面所述的不再按照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只由当事人协商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了,那么就去找法院,人民法院将依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做出判决。也就是原则上按共同共有,有证据证明的按一人所有处理,主张者便负举证责任。(马原,2002.2)3. 当事人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从前文可知,婚姻无效具有溯及力,被宣告无效后以及可撤销婚姻被依法撤销之后,婚姻自始无效。从这个规定我们

7、可以知晓,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所生出的子女,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就应当作为非婚生子女,然而,非婚生子女毕竟是人,而且婚姻的无效并不是非婚生子女的过错,我认为不应当由他们承担责任。若亲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存便存在危险,这有违人道主义,有侵犯人权的嫌疑。为了保障人权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这样在某种意义上也就保障了非婚生子女在抚养、教育、保护等各方面上的权利。二、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比较法研究上文已知了我国关于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接下来为了更好的了解这一规则,并且能

8、更好的完善我国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制度,弥补其缺陷,我将在下面列举几个外国的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制度,予以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1.美国 在美国有着“关系回溯”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其传统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经过法院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存在,所有因为这一婚姻所产生的行为都是没有效力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婚姻法上的规定是一样的)。这对于无效婚的效力来说毫无异义,但在处理许多具体问题的时候,如果自始无效就会出现很多难题。比如说,生育子女、婚姻无效期间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置、进行的家庭劳务等问题,如果按照传统的“关系回溯”理论中的自始无效来处理,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为这一理

9、由,所以美国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给了法庭这样一个权力,就是通过“公正”这样一个理由,就可以去做出没有溯及力的判决。这一授权改变了传统的溯及既往这一传统的原则。在本法第208条戊款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效力是从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假如法庭觉得做一个没有溯及力的判决更符合公正的话,那么就可以去做出这样的判决。目前,在美国的大多数州都会采用这个原则去保护妇女与子女的利益。 (1)首先是对子女的保护。在美国的传统法律中主张着在无效的婚姻期间所出生的子女是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都认识到这一原则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这样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法律的尊严的。毕竟子女都已经出生了,子女是人非物

10、,是不能恢复原状的。所以,在统一结婚离婚法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就是在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出的子女视同婚生子女。同时基于这一规定,美国法院还会对于子女进行进一步的保护,比如临时性或终局性监护做出判决,或是为未成年子女发布抚养令,以及给予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这些规定都超出了原本传统法上的原则,但是却更好的保护了婚姻无效期间所生出的子女们的利益,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美国还在其婚姻法(统一结婚法)规定了法院在分配双方当事人财产以及抚养问题时应当去适用离婚中的规定(王洪,2006)。而后来的统一婚姻财产法也继续坚持了这一原则。这一法律规定了在婚姻无效的裁决中,法院可

11、以通过统一结婚离婚法中的规定去处理,从而去避免不公正(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3)。因为这样的规则,很多采取效力溯及既往的州的规定,当婚姻无效的原因消失后,一些本来属于无效的婚姻就转化为有效的婚姻了。 (3)最后,美国还有两个例外做法,也就是使无效婚姻部分有效的做法。 一是普通法上的婚姻效力推定。按照普通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只要能够去证明双方当事人曾经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过,那么这个婚姻就是有效婚姻。而对于这一推定持有不同意见得一方负举证责任。在美国的承认普通法的州中(夏吟兰,1999),运用这一推定可以使子女由非婚生变成婚生。既然可以使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那么当然也可以使寡妇以及鳏夫

12、获得继承权及其他利益。这个推定就成为了法院做出合理裁量的工具了。二是推定配偶原则。在美国有许多大陆法系传统的州,比如加州、路易斯安那州,这些州便引用了大陆法系中常用的推定配偶原则。这一原则会区分善意与恶意,也就是说无效婚姻当中的一方当事人善意的相信该婚姻是有效的就是善意配偶,那这一婚姻就会成为推定婚姻,享受着法定配偶的部分权利。在美国的婚姻法209条中写着,任何人若觉得与某人已经结婚固与之同居,但是并未履行婚姻相关手续,则此人在知晓该婚姻的瑕疵会导致不能得到更多权利前,此人就是推定配偶。在这种规定下,美国许多非大陆法系传统的州也相继认可了这样一个原则。比方说伊利诺伊州。 2.英国 在英国法中,

13、无效婚姻的效力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效婚姻的结合双方,自始至终都不是一对夫妻,他们最多也仅仅只是一对异性。也正是因为这样,双方子女也就不是婚生子女了;这样这一对异性也就失去了正常婚姻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男方不需要去抚养女方,双方也无权依法继承对方财产。这就是英国无效婚姻传统法律上的后果。 可是在最近几年的英国,为了使当事人能够更好的去生活,在婚姻无效的判决中,法庭便为无效婚姻富裕了更多有效婚姻的成分。(梁慧星,2011)原则上,非婚生子女是无法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等权利也只能归于一人,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提供经济援助的。这些后果对

14、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的残酷的,但是却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逻辑。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利,在英国的法律中规定了若一方因无收入导致要依靠另一方供养,那么法庭在认定婚姻无效的同时还会对这一方以及子女给予经济救济的判决,就如同有效婚姻离婚一样。(陈苇,2006) 随着对于法律进行改革,英国对于无效婚的看法也产生了根本变化: (1)子女为婚生 首先就是改变了无效婚姻所生子女的地位,使其成为了婚生子女。在1976年的婚生子女法案中规定了,若子女是在有效婚姻中所生,同时当事人双方中有善意配偶,那么这个子女就被看作婚生子女。在之后的改革中更是去除了婚姻有效这一要件。 (2)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供养 就自始无效

15、婚而言,由于婚姻效力自始无效,也就是从未存在过婚姻,那么自然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法庭做出了无效判决,那么法院便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去供养另一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其实它与离婚的结果是相通的。这是当事人获得救济的唯一途径。并且,获得这种判决的双方当事人,还有权去申请继承死去一方当事人的一部分财产用以补偿。(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1.法国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国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进行的规定:(1) 对善意配偶推定为有效婚姻,反之则为无效婚姻。这就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中的推定配偶理论。这一理论就是说会区分配偶的善意与恶意,善意的配偶是当事人一方是善意的相信婚姻的缔结是有效的,反之就是恶意的。而在这一理论中,善意的婚姻尽管是无效婚姻,但依然会推定为有效婚姻,而反之恶意就会推定为无效婚姻。(2) 对子女产生婚生效力。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即使缔结婚姻的双方均无善意,婚姻对子女仍然产生着效力。法院应按照离婚案件对行使亲权的方式做出裁判。 从前文可知推定配偶原则就是从法国西班牙的法律学去的,所以法国与美国在婚姻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上是有一定的相同点的。同时对于无效婚姻所生子女的规定来看,法国与英美两国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就是说,虽然婚姻宣告了无效,效力自始无效,但是对于子女则视为婚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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