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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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内 容 提 纲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海关保税监管体系名称定义数量主要监管依据保税港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4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港区管理的暂行办法(审议中)保税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5家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保税物流园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

2、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8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跨境工业园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实行享受保税区政策同时,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又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管办法出口加工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专门发展出口加工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59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4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A型)

3、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1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保税仓库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693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出口监管仓库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2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

4、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 :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

5、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规划面积5.28平方公里: 东区3.88平方公里,包括现保税物流中心(B型

6、)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建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公里; 西区1.4平方公里,为现出口加工区A区。 东、西两区分别设置隔离设施与区外实现物理隔断,实施封闭式围网管理。东区:目前开发建设的重点。 口岸作业区:进出口货物通关监管、场站服务、集装箱拼装转运、检验检疫等功能; 保税物流区:VMI和DC等保税仓储和物流增值服务等功能; 保税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维修等功能; 贸易服务区: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等一站式服务功能。 西区已开发建设完毕,规划以发展保税加工为主,物流、贸易功能为辅。 通过信息围网的方式与东区相联,海关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东、西区实施

7、监管。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综合保税区的功能1. 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 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 4. 国内外采购、分销和配送;5. 国际中转;6.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7. 商品展示;8. 研发、加工、制造;9. 港口作业;10.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在今年8月份前颁布施行。 办法分总则、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对保税港区货物的监管、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的监管、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

8、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适用该办法。总 则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外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但为保障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除外。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区内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

9、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对区内企业的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区内法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可以同时登记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登记为报关企业或者在区内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报关范围仅限于保税港区所在直属关区内。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的硬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

10、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海关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报备管理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保税港区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外。 进口免税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保税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2.区内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

11、零配件及工具;3.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4.区内设立的国际航运企业开展国际远洋运输业务所需以及有关燃油、润滑油等物料和备品、备件等。 上述货物出区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比照区外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管理。 出口免税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保税管理 下列货物予以保税: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 转口贸易货物;4. 外商暂存货物;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6. 进口寄售货物;7

12、.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征税管理 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和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贸易管制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已经验核许可证件的,企业在进出区环节无需再次出具许可证件(原件)。总结:一线备案制,免证免(保)税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申报主体保税港

13、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特殊货物管理区内企业在实质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内销的,其中边角料、废品比照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的有关规定办理;残次品按照成品、副产品按照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集中报关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14、并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跨公历年度。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出口退税 区外货物运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1.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3.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4.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商品展示经保税港区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检测与维修 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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