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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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铁通监察 2016X 号关于印发 xxxxxxx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 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 xxxxxxx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 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

2、合分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 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 法;(二 )指导和监督

3、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 )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 部,其职责为:(一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 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 ;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 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 定。

4、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 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被媒体网络负面 曝光造成重大影响 ;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发生经 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 ;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 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 ;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 大损失 ;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领导批 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八条 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

5、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 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 或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造 成较大损失的 ;(四 )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 )委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严重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 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九条 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

6、作 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 产、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 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 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 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意 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 严重后果的。第十条: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别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

7、者恶劣影响的;(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直接领导的下属及 身边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 的;(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 成恶劣影响的;(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 件,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第十一条 对不作为或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和 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 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 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三)对涉及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 当,或者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

8、成严重 后果的;(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部门自查发现的问 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 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 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 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 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自 签约的 ;(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订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 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 ;(三)合同价格明显不

9、合理,或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承包 红线控制价的 ;(四 )相互串通,签订损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记 录的 ;(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 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放弃追究的 ;(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遗失合同,造成 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第十三条 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 响的;(二)违反公司规定非法集资、对外提供担保、捐赠、赞 助的;(三

10、 ) 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或 损失的;(四)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弄虚作假,导 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致使企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债 权的;(六 )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 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八 )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 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 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询价、比价采购,且价格明 显偏高的 ;(二)采购或租赁的标的物与市

11、场同类商品价格(租金 )相比明显偏高,或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 ;(三 )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报废的;(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账外购 置设备车辆的 ;(五 )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资信调查流于形式,约定 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常 存货损失的 ;(八)租用自己或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范 围内施工的 ;(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 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 费

12、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 ;(十一 )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五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 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 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 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 理的;(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 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 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 恶劣影响的

13、;(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 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等 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 ;(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超 发工资补贴的 ;第十六条 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 或者贻误时机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

14、,应对措施不力或擅作主张导致 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 )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印鉴管理不善的;第十七条: 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第十八条: 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出现 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第四章 责任的划分与认定第十九条 凡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 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 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

15、范围内,对造成的损 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 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 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二十条 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 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 失。第二十一条 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 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 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一 )一般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 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2. 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3. 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 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 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2. 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的;3. 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三)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 经济损失金额 在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2. 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 下的;3. 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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