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历史地位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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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的历史地位及特点明朝,从洪武元年宣布开国,到崇祯十七年江山易主,共持续了27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十分重要的朝代。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多民族的同一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空前繁华,思想文化领域也浮现了某些新变化。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明朝的历史地位和特点。历史地位一、 政治方面(一) 废除中书省制度,内阁制度形成。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发现中书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权力过大,决心加以改革。洪武九年,废除行省,在全国陆续设立了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掌管地方军政。三

2、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属于中央有关部门。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县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县。洪武十年七月,设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喉舌之司”,长官称通政使,主管章奏出纳和封驳,稍夺中书省的“关白”之权。十一年三月,又下令凡奏事,不得先“关白”中书省。洪武十三年正月,复以“谋不轨”的罪名诛杀左丞相胡惟庸,裁撤中书省,分相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尚书听命于皇上,直接对皇帝负责。洪武二十八年六月,太祖进而宣布,后来嗣君不许议置丞相;大臣如敢奏请者,处以重刑。自此,丞相制度废除,皇帝权力更大了。明太祖废丞相后,繁忙的政务和大量的奏札,非一人精力所能料理,于是在洪武十三年九月,设立

3、春官、夏官等四辅官,命其详看奏章,赞协政务。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又仿照宋殿阁之制度设立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由文人充任,批阅奏章 ,只可备顾问。永乐年间,殿阁臣僚入值文渊阁,可以参与机务,但未置官署,批答仍出自皇帝的御笔。宣德初年,开始让内阁和个别部的尚书对中外奏章提出解决意见,用小票墨书,贴于疏面进上,称为“票拟”,然后呈皇帝“易红书批出”。到了正统初年,英宗朱祁镇以九岁登极,年龄幼小,太皇太后专一委政内阁,使票拟制度化。内阁制度的形成使皇权空前加强。(二) 建立完备的监察制度。洪武初年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十月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等,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

4、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10人,职纠内外官员。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官阶虽低,威权甚重,外出巡按,号称“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给事中制度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体系。明初统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十三年置谏院,称为独立机构。后谏院虽罢,六科给事中仍独立存在,负责稽查各部。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官”。科道官的创立,有助于对各级部门的监督,提高了行政效能,同步加强了皇权。(三) 建立五军都督府和卫所制度,加强了明朝的军事实力洪武十三年(1380)以大都督府权力太大在废丞相制的同步,为避免军权的过度集中,也废大都督府,改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

5、,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以中军都督府断事官为五军断事官。洪武十五年,置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洪武十七年,五军各设左、右断事人,提控案牍1人,并从九品。洪武二十三年,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5人,均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同步,朱元璋为了防备统军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其调遣之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事,由皇帝临时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部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永乐

6、元年建留守行后军都督府于北京后仍分五府称“行在”中左右前后都督府。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二字洪熙元年复称“行在”。宣德三年革“行在”都督府。正统六年复建五府无“行在”字。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等。都督初间以公侯伯为之可参与军国大事后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四) 肃正纲纪,重典治国,制定了大明律和大诰。大明律是明朝基本法典,它“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洁于洪武二十二年,至洪武三十年始颁示于天下”,前后通过四个阶段,共历时三十年。 第一阶段是吴元年的草创阶段。136年,朱元璋称吴王后,令左丞相

7、李善长等制定律令,当年十二月完毕。这次编定律28条,令45条,合称吴元年律令。其中律承袭元典章体例,依六部顺序编排,引起刑律体例的变化。吴元年律令颁布后,又编撰律令直解为其注释,以便于百姓周知通晓。 第二阶段是洪武六年的更定阶段。洪武元年(138年),朱元璋称帝后,命令儒臣四人会同刑部官员,每天给她解说唐律0条,作为修订明律的参照。洪武六年冬,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草拟大明律,至洪武七年二月成书,编目仍依唐律12篇,但将名例律放在最后,律文也增至60条。这是大明律的正式制定。第三阶段是洪武二十二年的整洁阶段。洪武九年后来,大明律又通过多次修改。至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大臣进行全面整顿修订,将大

8、明律改定为7篇,3卷,40条,又改名例律为首篇。通过这次整顿修订,大明律基本篇章体例内容基本定型。第四阶段是洪武三十年的正式颁行阶段。历经三十年的更定和修改,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后完毕并颁行全国。作为明朝的一代大法,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经这次正式颁行后来,继任各代未再对律文内容进行修改。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老式,成为国内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其重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要扼要。大明律全律共7篇,卷,460条,是此前历代法典中最简要扼要的一部。二是变更体例。大明

9、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变化了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原则和老式,是中国古代立法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同步也体现了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后,运用立法手段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图。大明律的反复修订,反映出明初统治者非常注重立法,也代表了当时较高的立法水平。因此,大明律直接影响了清朝和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步,为了整顿吏治,警戒臣民,扭转世风,朱元璋还亲自编纂并先后颁布了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诰文共有26个条目,由严惩臣民犯罪的典型案例、高于大明律效力的峻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等内容所构成,重要规定了人们的行为

10、规则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多数峻令有具体量刑原则,具有了古代刑事特别法规的基本特性。由于它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 (五) 明代科举制度得到很大发展,为明朝选拔了大量人才,为后世的考试、选官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明代的科举制度完备,有套完整的程序。明朝科举考试的程序分为四步:第一步为童试,先由府、州、县官考试,再由提学官考试,合格者方能录取方能录取;第二步是在各省会举办的称为“乡试”;第三步是在京师由礼部举办的称为“会试”;第四步在殿廷举办的称为“殿试”。洪武十七年,颁行科举程式,定三年大比之制,为明代科举奠定了基本规范。按照规定的时间,各府州县的学生,经考试获

11、得乡试资格的,齐集省会参与乡试。取中之后则称为“举人”。凡乡试之举人,皆可应考会试,会试取中之后称为“贡士”。凡会试录取之人皆可参与殿试,经殿试取中之后,称为“进士”。此外,取中的进士又分为三等,一甲榜上只有状元、榜眼、探花三名,合称三鼎甲,俱赐“进士及第”称号;二甲取若干名,俱赐“进士出身”称号;三甲亦取若干名,俱赐“同进士出身”称号。明制,殿试发榜后来即进入分官任用阶段。明朝的科举以八股文为格式,以四书、五经内容命题,以程朱派注解为准。八股文是明清科举考试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文体,又叫制义、制艺、时艺、时文、八比文、四书文等等。由于它规定一篇文章中必须有四段对偶排比的文字,一共八部分,故名八股

12、文。“股”即对偶之意。一篇八股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大结等部分构成,格式固定,清规戒律极多,甚至字数和书写款式也有明确的原则。科举不仅只限文科,并且也设武举。武举始于武,宋代武举在唐制基本上,有进一步的发展,对后来武举的制度化、完善化,有承上启下之功。明初沿袭了唐宋旧制也设有武举。武举的实行,为明王朝选拔了一批骁勇善战之士,这对于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完备的科举制度在明朝有着重大作用:其一,为封建统治集团输送了大量的可供任用的人才,其中不乏有为之士。科举制度导致的一支有高度文史知识素养的文官队伍,为古代中国建构出一种相称先进完善

13、的政府组织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是有积极意义的。虽然到了明朝中期后来,科举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但我们绝不能据此就完全否认科举制。科举制的存在必有其合理的内核,它可以说是在国内封建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一种较公平而合理的选拔制度。固然,科举制到明清时期越来越注重其僵化死板的格式,缺少实际内容,成果必然走向衰亡。其二,明朝前期与唐宋等旧制相比,其科举更体现了公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少量平民子弟通过竞争入仕,从而上升为统治阶层,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平民子弟入仕非但不能动摇封建统治的基本,反而会使其更加巩固,这也是明王朝可以存在二百近年的因素之一。这种积极有序的社会流动也是保持社会活力、稳定

14、和凝聚的必要条件,值得今人学习和光大。其三,科举制度一定限度上增进了明朝教育事业的发展。科举必由学校,明代学校之盛,为唐宋以来所不及。当时的学校从中央到地方重要分两类:一类是国子学,一类是府州县学。据史料记载,明朝初年将应天府学改为国子学,洪武十五年在鸡鸣山下新建学舍,并改国子学为国子监。永乐元年,北京增设国子监。永乐十九年迁都,遂以北京国子监为京师国子监,本来的京师国子监变为南京国子监。于是,国子监及监生有了南监、北监之分。入国子监读书的学生分为四类:一是举监,二是贡监,三是荫监,四是例监。前两种学生较多,后两种学生较少。明初由于统治者的注重,地方教育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时规定府、州、县、

15、卫、所皆建儒学。以致于达到了“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的地步。明朝学校数量之多由此可见一斑。这阐明明前期由于统治者注重,教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六) 建立厂卫特务机构,进一步加强皇权。明朝重要的情报机构涉及锦衣卫、东厂和西厂,武宗时期还一度设有内行厂。锦衣卫设立于洪武十五年,负责侦查国内外情报,直接对皇上负责,拥有可以逮捕任何人,并进行秘密审讯的权利。东厂成立于永乐十八年,重要职责就是监视政府官员、社会名流、学者等多种政治力量,并有权将监视成果直接向皇帝报告。根据监视得到的情报,对于那些地位较低

16、的政治反对派,东厂可以直接逮捕、审讯;而对于担任政府高档官员或者有皇室贵族身份的反对派,东厂在得到皇帝的授权后也可以对其执行逮捕、审讯。 西厂设立于明宪宗时期,首领为汪直。1482年后被废。其后又被武宗短暂恢复。内厂设于明武宗时期,任务是牵制锦衣卫、东厂和西厂的权利,避免它们三个机构互相勾结权利的扩展,是朱厚照为政的另一种手段。首领为宦官刘谨,刘谨伏诛后,内厂与西厂同步被废,仅留东厂。二、 经济方面(一)采用多种政策、法令恢复经济明初,为适应农业的发展,保证劳动力的需要,颁布法令释放奴隶,严禁诱骗掠卖良民为奴隶。同步,还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开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从公元1370年开始移民垦田,“徙江南民14万于凤阳”。迁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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