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长沙市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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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购房合同【篇一:长沙购房合同】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联系 : 0731-85699700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根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工程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

2、023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0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

3、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

4、购局部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以下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5、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

6、,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当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

7、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

8、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 米,假设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上下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室内层高差异确实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以下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

9、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10、。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当。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以下第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篇二:长沙购房合同文本】 篇一:长沙购房合同长 沙 市 商 品 房

11、 买 卖 合 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联系 : 0731-85699700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老实信用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根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工程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023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

12、0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13、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局部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

14、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以下预售款监管账户。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

15、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当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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