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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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别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别的成因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上的不同.会计的目的: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的目的是对公司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作为会计工作的准绳,以反映公司单位有关的财务状况,为该公司的股东、债权人、等财务报表阅读者提供完整、真实、精确的财务信息,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让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公司的赚钱状况。 .税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法以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为作为目的。其重要在于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因此税法的规定带有强制性,免费性,通过税收杠杆对国家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实现

2、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分派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二)会计和税法要素的不同1.会计要素: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将会计核算的对象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这些要素的定义以及计量原则在准则中也有所根据。 2:税收实体法的要素:税收实体法的要素有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目、税率、计税根据、税率、减税、免税等要素。 (三)会计和税法在执行规范上的不同 会计的执行规范:会计的执行主体的公司单位的会计人员,不管是大的集团公司还是中小型公司,公司的会计工作一律严格地遵合用的有关会计制度;规范方面,会计制度的规范内容重要是有关公司的会计核算,使公司实现客观公正,真实精确的反映

3、公司的财务信息;在执行时间方面,会计原则规定会计工作必须具有及时性,公司平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及时精确的进行记录核算,以保证反映的财务信息是及时精确的。 税法的执行规范:税法的执行主体重要是个级别的税务机关;规范方面,税法重要是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在执行时间方面,税法的执行并不具有及时性,并不需要公司在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立即进行税款的计算,而是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下的纳税期间,由纳税的机关部门根据公司的财务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税款。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别的在核算中的体现(一)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规定公司不管款项与否实际收付,只要是公司当期实

4、现或者发生的收入和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如果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就算公司在当期发生了对该款项的收付,也不应确觉得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应记和递延项目,这意味着核算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税法在公司所得税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会产生某些需要税务机关对某些应税项目的有关风险进行估计,因此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具体的说,税法在公司的收入确认上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是在一定限度上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如在所得税的解决上,规定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期拟定的估

5、计负债,不得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由于公司的负债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而估计负债并没有实际发生,因此税法上并不承认,因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解决并非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税法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 2.谨慎性原则:公司会计准则规定当公司发现资产发生一定限度的减值时,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以计提有关的准备金,可是税法明确的规定了,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等规定已经计提的无论什么形式的准备金,在公司核算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款时,有关的准备金都不得自公司应税经济利益中进行税前扣除,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作出必要的纳税调节。因此,税法更倾向于据实扣除的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会计人员的执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实质进行判断,根据判断的成果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以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根据,而税法中只有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才干对税收项目进行确认,以实现避免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实行避税行为的发生。 4.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某些交易或者事项的的影响的大小和性质均有着不同,因此对核算措施及程序的选择应当根据分析根据该项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限度的大小来决定。然而税法中对所有的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的确认都需要严格的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进行确认与核算,务必要做到有据可依,不能浮现对某些业务

7、进行估计和判断的状况。因此纳税人对于应税项目的记录,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税法的有关规定。5.真实性原则: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公司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平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由于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拟定性,诸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获得,而是估计、估计的成果。并且在估计、估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

8、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获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本,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容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拟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获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有关进一步加强一般发票管理工作的告知(国税发80号)第八条规定:“在平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9、,不得容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公司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两者存在的差别,导致大量纳税调节发生6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拟定”的差别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拟定性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也许发生的多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也许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

10、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稳健可以减少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避免利润分派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诸多“减值准备”,没有通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公司某些过度“稳健”行为也许视为避税,要采用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拟定原则”,所谓“收支拟定原则”是指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管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拟定的,并且要获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别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公司纳税调节。 7

11、.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别:会计要向有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视;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例如前期会计差错的解决。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辨别公司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予以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别存在之处。 8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公司并没有获得所

12、有权,但从实质上看,公司完全控制资产,拥有所有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别,税法是规定看经济业务重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行反避税措施,重要是看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质与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两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行根据又有重大差别。会计重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行“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有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例如税务人员在认定公司实行价格转移避税,要实行反避税时,那就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

13、1条的规定:“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措施调节”。(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计量属性不同 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资产的计量可以采用5种计量属性。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拟定的会计要素金额可以获得并可靠计量”。这样一来,公司的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选择合用的价值属性。然而在这一点上,税法在计税时基本所有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只有少数的税法规定的特殊

14、事项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只有当公司有避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这样是为了税务机关可以作反避税的纳税调节。除了以上这2种状况税法对资产的计量都是是采用历史成本。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所产生的影响 (一)给公司带来的影响1.有时会多缴税金,在一定限度上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承当。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某项费用应当在生产活动开始的当月起就一次性的计入当期损益,可是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该项费用应当在4年或者是4年以上进行分期摊入。举个例子,某生产公司将其当月发生的2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分期摊销开办费必须按照4年进行摊销,每年应摊5万元,

15、因此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对税法不承认摊销的15万元开办费进行纳税调节,补缴所得税款15033%=495万元。按道理说,在后来的年中每年可以调节所得额50万元,调减所得税5033%=16.5万元。可是在后来的缴税的过程中,对于此前已交的税款税务部门一般不会予以转回,为了遵守会计制度公司只能多交所得税6.万元。甚至某些纳税人对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导致差别的不理解,导致某些在计算应纳税时违背了税法的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部门处以罚款,一定限度上也增长了公司的经济承当。2.增长会计核算工作难度。纳税人必须在执行会计准则的得同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某些产生差别的项目作出调节,这样无疑增长了会计核算工作的

16、难度,如果某些复杂经济业务纳税人不能较好地把握,极容易发生过错性的少缴税款、漏缴税款、反复缴税等违法违规的现象,并相应的承当法律责任。 (二)给税务征收带来的影响 税务机关监管的难度和征税成本有所增长。我们懂得鉴别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税收稽查和征收管理的前提,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税务人员难以较好的把握公司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制度的规范和变化,而许多涉税的项目又在公司复杂的经济业务之中很难精确辨别,使得税收人员难以保证税款可以精确完全的收缴。这规定税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认真的工作态度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四、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措施 对于两者的差别,我们理解承认适度的分离,由于这是国内目前在不破坏会计制度体系和税收体系的基本上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两者应当将可以达到一致有关规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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