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过错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87296185 上传时间:2024-02-23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民法上的过错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论民法上的过错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论民法上的过错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民法上的过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民法上的过错(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民法上的过错(一)论文关键词过错的概念过错的标准过错的地位和作用论文摘要我国民法上以过错作为一 般侵权的构成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正确而准确地理解过错及过错的 认定标准,是正确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前提对我们正确使用侵权法的归责原 则,推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 界,在对过错的理解和理论研究上仍处于相当落后状态,基本上是囿于刑法中对过错概念的 界定而无法超

2、越。实有必要对民法上的过错作进一步研究。一、过错的概念过错概念在法源上发源于古代罗马公元前287年通过的阿奎利亚法其第1章、第3章分 别规定了不法(过错)杀死奴隶或可牧四足牲畜及侵害其他物件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的时候,才对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 担侵权责任。该法对罗马法及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而确立了过错在侵权法中的核 心范畴地位。过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国度、历史时期、侵权领域的差别, 以及价值理念、司法政策及技术选择的不同,过错本身及其认定极具不确定性,可谓众说纷 纭,综合而言,主要有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过错统

3、一说三种。(一)主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和非难的心理状况。1主观过错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国学者耶林创造孑客观的不法与主观的不法”的概 念,把故意、过失都归入主观不法”的范畴。他举了一个例子,占有他人职务的,如果是善 意,则仅仅出于客观上的不法状态,如果是恶意,则同时存在着两种不法,这样他就具备了 应受谴责和非难性,即过错。2意大利学者德.居皮斯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它在何 某种损害相联系的情况下,能够被认为应受谴责,即它不同于人们渴望避免有害结果时常常 感到的那种心理状态。该说在我国影响甚大,实务中法官基本上照搬刑法中过错概念。(二)客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

4、违反社会准则的意识状态。它不是特别关注人的主观上的状态,而 是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举止方面,认为行为人应当像善良管理人一样尽到注 意义务,并秉性注意行事。该说与主观说相反,认为过错不是主观意思之欠缺,而是从人的 行为评价出发,认为过错系行为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即行为对注意义务之违反。客观 过错一般不区分故意与过失。客观过错说,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时期,便已奠定了基础,在现代这种学说的主要代表是 法国和波兰。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安德烈蒂克,他认为“过错是指任何与善良公 民行为相偏离的行为”法国学者普兰尼奥尔指出过错是对事先存在义务的违反。3萨瓦蒂厄 也说,过错是对义务的违

5、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的。比利时学者德怕 热说过错乃是随时准备考虑对他人造成不幸结果之危险的谨慎、明智之人所不会做出的行为 和行动。英美法系的过失概念,亦采用客观过错说。英国法官弗拉斯特说:“欲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过 失,应先决定于有理性人在此种情况下能否预见其行为所发生之损害。如不能预见,自可免 除其责任。若其行为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只需其损害确系由其行为所直接发生,中间并无介 入与其行为毫无关系的独立原因,则其行为当已过失论。”在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简单,物质贫乏,个人严重依赖集体才能生存,因此任何侵害都是对 受害者及其所属群体生存的巨大挑战,此时举行野蛮的连带的结果责任;后来随

6、着物质财富 的增加,人类自由度的提高及文明的发展,出现了以客观过错为归责依据的赔偿制度;到了 资本主义时期伴随人类活动的急剧增加,对人的理性及价值的高度重视,个人主义、自由主 义观念带动了确保行为自由的主观说的发展;但步入现代以来生产力高度发展亦带来巨大工 业事故、社会公害、产品责任等,给主观说带来极大挑战,为保障公正,开始强调社会责任, 客观过错说又逐渐得到恢复,并取得优越地位。4(三)主客观过错统一说该说系我国一些民法学者考察了国外两种过错学说后提出的主客观过错统一说认为,过错及 是一种心理状态,有时一种行为活动。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必然通过具体行 为体现出来。判断一个人有无故

7、意或过失,总和一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以某行为为前提 和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行为,不管怎样的心理状态,都谈不上有过错。5 综上,笔者比较赞同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可责难的心理状态,然 而有疑问的是心理状态何以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法律评价的是人的行为。心理状态如何法 律并不追究(指在民法中),况且主观过错说有依道德标准作为法律评价的标准之嫌。客观 过错说,事先为行为人设定了一定程度上的行为标准,它们或者强调结果或者强调过程和手 段,但只要行为人没按照这样的标准行事或未达到此标准的要求,那就意味着行为人是有过 错的。它是通过行为人外在行为上的欠缺推知主观上的恶意与懈怠,从而让行为

8、人为其过错 承担责任。他评价的对象和与评价的标准混同。主观说揭示了过错的正确来源即主观状态, 突出侵权法教育预防功能,缺点是不适当地限制了行为人责任;而客观说较为客观,减轻举 证负担,但割裂了意志与行为关系,不能准确说明客观过错的内容和本质,不当地给行为人 扩大责任。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不仅实现了主客观的统一,具有较强的合理性,而且在制度层面和法律 功能上面具有其他学说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首先,承认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是一种可归责 的非难的心理状态,能够充分体现法律对行为人惩罚和教育功能。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外 部行为而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可能充分实现过错的制度价值。其次,过错的概念功能 主要

9、是评价的,而不是单纯描述的。因此,无论是个人的心理状态,还是行为意志状态,对 于法律规范来说都不过是判断和评价的对象,亦即,被认识的客观社会现象。6马克思曾说: 对象不同作用在这些对象的行为也不同,而意图也就一定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外, 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 ”7因此我们要根据人的外部活动,根据这些活动的 内容和形式,来客观的确定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在民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上,行为人的过错 只有通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出来才有实际意义。而行为人的过错,总会通过一定的违法 行为表现出来,我们也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才能了解与判断行为人的主管心理状态,我们 才能准确而理性的把握过错的

10、内涵。在如上述论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给过错下如下定义: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 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和应受非难和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 的综合体。二、评价过错的标准由于对过错概念认识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对过错的判断标准也各有差异:(一)主观过错说的标准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就是这种心 理状态的再现性描述。由此,过错通常被归纳为以下几种典型心理状态:1.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在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该不利后果发 生的主观心理状态。2. 过失,指非故意的造成行为人本应避免发生的损害,包括(1)经意的过失或放任,指预见到结果发生,但并不希望其发生。(2)不经意的过失,指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预见,但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典型 心理状态检验法的大体标准为:确定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预见。如有预见行 为人对其结果持何种态度。如无预见,则她是否应当为预见或能否预见。这种标准虽然 分析得比较清晰,但是由于这种实际心理状态很难准确把握和表述,实践中很不实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