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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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客户大额资金划付业务的监督,本着为客户资金安全着想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大额资金划付业务是指江源联社辖内营业网点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开户单位办理下列现金支取和款项划转业务:1、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现金;2、开户单位一次性划转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划转人民币50万(含50万)以上的转账业务;3、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在

2、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现金;4、开户单位一次性划转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划转人民币200万(含200万)以上的转账业务;第三条 营业网点在为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预留法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两种,以便大额资金划转业务发生时查证使用。第四条 营业网点在受理本制度第二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金额业务之前,在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签字的时候,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依照单位开户时预留的财务主管电话进行查证,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第五条 营业网点在受理本制度第二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金额业务之前,在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签字

3、的时候,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依照单位开户时预留的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电话进行查证,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查证电话只能是开户单位在开户时预留的电话,不得临时更改或者有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临时提供。第七条 对于查证后的业务要在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备查。第八条 签订三方协议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或者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进行缴税业务的转账业务,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金额的业务情况可以不进行查证。第九条 在有权查询扣划机关对开户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营业网点负有保密义务的不进行查证。附则 对于营业网点发生大额资金划转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查证,但不能以本制度为由故意拖延延压客户资金的使用,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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