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试《城市规划实务》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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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依据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能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政府的 职能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行政事权。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如下: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政府: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

2、的总体规划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编制县城所在地镇的控规。 乡政府: 编制乡规划 ;村规划。 非县城所在的镇的政府: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一般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程序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乡、村规划的编制国务院: 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 ;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 总体规划 ;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省、自治区政府: 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 ;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 城市人民政府: 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政府: 审批县人民政府所

4、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非县城所在镇的总体规划 ;审批县属的其他建制镇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注意:近期建设规划不需审批,只需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乡镇政府没有审批规划的权力。城乡规划的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

5、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

6、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1)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 ;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2)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生态环境保护。(3)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

7、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4)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与城乡空间布局协调的原则,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规划要求。(5)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综合防灾与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要求等。(6)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区位和范围,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为

8、省域内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四线 ”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7)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8)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原则: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

9、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城市总体规划内容为: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10 类专项规划等。(1)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2)预测城市人口规模。(3)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4)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5)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7)确定

10、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8)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9)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10)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 ,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11)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12)研究住房需

11、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13)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14)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15)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16)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17)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18)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1)城乡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

12、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13、。(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内容: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区规划两个层次。(1)提出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2)预测镇域人口规模;(3)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4)确定镇区性质、职能及规模,明确镇区建设

14、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5)确定镇村体系布局,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6)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1)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2)确定规划区内道路网络,对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3)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4)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5)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6)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乡、村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其主要内容为:(1)规划区范围;(2)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3)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原则: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紧凑布局、节约用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在规划中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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