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质量持续改进项目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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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质量持续改进项目奖励规定1 11文件名称医院质量持续改进项目 奖励规定版本号2016-10-A文件编号QFE/JCI-P-2016-141总页数共1页制定部门质控部生效日期1. 目的鼓励医院广大职工主动发现问题,落实PDCA质量管理的科学程序,实现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2. 范围医院员工、医学学员3. 定义无。4. 内容4.1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质量持续改进项目,包括使用PDCA、QCC、RCA、HVA、FMEA、6S等项目。4.2 项目负责:4.2.1 医院质控部负责奖励项目的运行。4.2.2 医院成立质量持续改进项目评价专家组。质量持续改进项目评价专家组负责项目的立项评审、技术指导、

2、成果评价。4.2.3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奖励的审定。4.3 评价标准见PDCA“四个阶段和八个步骤”项目评价表4.4 奖励项目分类:对项目的奖励分为立项经费、成果奖、优秀项目奖。4.5 奖励项目产生办法:4.5.1 立项经费:科室(部门)选题,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汇总,并组织质量持续改进项目评价专家组评审获准立项后,报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开始运行并给予项目组立项经费。4.5.2 成果奖:项目结题后上报质控部汇总,并组织质量持续改进项目评价专家组审核后,报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并报院办公会决定。4.5.3 优秀项目奖:鼓励持续改进项目参加院外评比。4.6 奖励标准:4.6.1 立项经费:单一科室(部门)负责的项目,给予立项经费1000元,多科室(部门)合作的项目,给予立项经费2000元。获准立项的项目,未按工作要求结题验收的,医院将收回所发经费。4.6.2 成果奖:单一科室(部门)负责的项目,成果奖3000元;多科室(部门)合作的项目,成果奖5000元。优秀项目奖:对获得奖项的项目组,医院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4.7 本奖励为项目的专项奖励,不影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以此项目申报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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