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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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发 布2010-04-30实施2011-04-30发布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of Radiative WorksQ/JXHG 207492011Q/JXHG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专心-专注-专业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范放射工作的安全管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放射源对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预防和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

2、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放射工作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

3、准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Q/JXHG 20714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Q/JXHG 20715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Q/JXHG 20101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Q/JXHG 20004 综合考核办法3 管理职责3.1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放射工作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3.2 安全环保部是放射工作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定,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协调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及放射性物品的退役回收工作。3.3物资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采购、运输及过程保管,并联系退役放射源的处置。3.4 行政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3.5 工程管理部是放射性物品维护管理的

4、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购买审批、安装、调试、维护及拆除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相关档案的归口管理。3.5 电仪车间是放射性物品维护的具体落实单位,负责放射性物品的日常安装、调试、维护及拆除工作;负责放射性物品检维修时暂存库的管理;负责反射性物品档案的建立。3.6 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负责放射性物品的正常、安全使用,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行档案的建立。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公司所使用的放射性物品包括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所配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以下简称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源)。核辐射料位计用于制气装置气化炉煤锁及料位检测,核子秤用于热电装置燃煤的在线计量检测。4.2 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及相关许可手续的

5、办理4.2.1 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时,须交工程管理部审批备案,由物资部组织采购。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准备办理拟购放射性物品准购手续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准购手续的办理。物资部凭准购批件开展放射性物品的订货、购货和运输相关工作。所购放射性物品应与准购批件相一致。所购放射性物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应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建立放射性物品的相关台帐和技术档案,并应做到一个放射源一个档案。4.2.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使用放射性物品前,必须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6、和有关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性工作(作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4.2.3 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证和放射性物品的申购、运输、变更、退役等相关强制性许可事宜的办理。工程管理部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组织收集、整理办理相关许可证所需的资料,相关资料应及时提交给安全环保部,以便申报办理相关许可证。4.2.4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放射源的使用,确有需要新增放射源时,应选择对人身伤害低的放射源,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的伤害,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

7、,具体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落实。建设项目新增放射源的购买按照本标准4.2.1执行。4.2.5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效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之前,若需延续,工程管理部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报办理。 4.2.6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变更、遗失报失和申请补发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落实。4.2.7 放射源只允许受过训练,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安装、使用、转移或更换,其他人员不得动用。4.2.8 投入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由专人保管、专人操作、专人维护。4.3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4.3.1 公司按

8、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4.3.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辐射安全从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放射工作。4.3.3 放射工作人员证书原件由电仪车间统一管理,同时将复印件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4.3.4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培训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4.3.5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管理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4.3.6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Q/JXHG 20714员

9、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联系具备体检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实施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3.7 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公司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岗位。4.3.8 公司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3.9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待遇。4.4 在

10、制气装置、热电装置停车检修需暂时拆除放射源时,拆除的放射源应暂存于具有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暂存库之中,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放射源暂存库由电仪车间对进行管理,对存放于暂存库放射源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放射源领取记录。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在暂存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划定隔离警戒区域。行政部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以防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人员误照事故。4.5 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的管理4.5.1 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以下简称放射装置)所配置的放射源,在安装使用之前,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

11、、调试。4.5.2 公司在与涉及放射源使用、维护和检修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时应包括放射源管理的相应内容或单位签订放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以杜绝放射源被盗、丢失或人员误照射事故的发生,具体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落实。4.5.3 安全环保部定期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放射源应用设施及其周围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监测,并建立台帐记录。4.5.4 放射装置及放射源的维护检修执行公司放射源维护检修规程。4.5.5 放射源使用场所的相关要求及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卫生防护措施,执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4.5.6 制气车间、热电车间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核辐射料位

12、计和核子秤等在线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在线仪表和在线数据异常时应按规定报告工艺管理部调度室和电仪车间,工艺管理部调度室及电仪车间应及时联系处理。4.5.7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包括放射源)的资产由工程管理部按照公司Q/JXHG 2010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4.6 放射事故管理4.6.1 放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或人员误照射。4.6.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工作人员在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的同时,应立即向行政部、安全环保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公司应及时起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

1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密切配合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侦破。4.6.3 发生人员误照事故时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并及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将人员伤害和影响范围降到最低。4.7 放射源的报废和处置4.7.1 放射源应在使用周期内使用,否则应作报废处理。4.7.2 放射源退役或永久停用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退还生产厂家并由回收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在回收后,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手续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工程管理部、物资部、电仪车间、行政部配合。返还生产厂家的放射源由物资部负责返还工作,并向回收厂家索取回收证明,将回收证明复印件提交给安全环保部。4.7.3 放射源的

14、转移必须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许可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4.7.4 放射源的拆装、更换及处置,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委托生产厂家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4.8 减少放射性危害的主要措施4.8.1 减少人体接触放射线的时间。4.8.2 增大放射线与人体之间的距离。4.8.3 应用密度大的物质(如铅)作为放射源的屏蔽材料。4.8.4 在参加此项操作之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4.8.5 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以便随时备用。4.8.6 为放射工作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装置, 并定期检查以便随时备用。4.8.7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检修、

15、拆除、安装、复位、恢复投运放射装置或放射源时,须按规定配戴好相应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装置。5 执行情况检查与考核管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检查。违反本规定,按公司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6 附则6.1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执行。6.2 由于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若本规定与其冲突者,按照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加说明: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本标准由安全环保提出。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解释。本标准起草人: 张晶晶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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