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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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

2、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有义务保护基本农田,和占领,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农 田和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基本农田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作为基本农田

3、保护规划的内容,明确保护 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第九条划定的基本农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在本行政 区域内,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分解。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 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 的

4、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 农田保护区。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 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5、。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保护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 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 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 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

6、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 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 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 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窑、建筑、坟墓、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其他活动基本农田的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的基本农田。的一个重要建设项目经国

7、务院批准 占用基本农田,满1年不使用,可以种植和收获,应该从原始到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 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多的建设,应按照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支 付费用;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无偿土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原来这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称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连续2年QiGeng牧场,发包单位应当解除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有机肥料的基本农田施肥管理,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 使用基本农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土壤肥力和丰富。第

8、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2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土壤肥力与肥料效益 长期监测网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基本农田土壤肥力变化状态报告和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为农业生产者和应用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 告。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

9、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 案。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 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和下级人民政府签署了基本 农田的保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要求,农村集体经 济组

10、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 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 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

11、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 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

12、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 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 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

13、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基本农田与耕地有何区别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 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 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有以下特点:第一,基本农田有一定的

14、时间性。它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 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 田”、“永久性耕地”。为了保障人们生存需要,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所谓规划期内不 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 相对稳定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 而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就是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都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 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

15、是所有的耕地都是 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什么是基本农田的情节,口粮田和。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60条”)的规定,当时 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 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 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 留地了。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 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户秤谷买粮带来的矛盾,把

16、承包地分成“劳力田” 和“口粮田”,无劳力或劳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只承包口粮田,不用承担农业税和征购任务。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 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 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 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 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其他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国务院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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