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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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 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 性。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 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 的职务技术成果,兰州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 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 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

2、“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 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 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 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 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 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七条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 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

3、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 转化工作。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 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 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该享有的权益。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技术处和成 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科学技术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 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

4、同。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 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 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校办企业、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我校大学科技园孵化科技型企业。第三章技术权益第十三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 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 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 学校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 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

5、施该项科技成 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十四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 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 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 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 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保密义务。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第十六条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照 3: 7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 (可 根据本人意

6、愿作为个人奖励或者科研经费,作为科研经费部分的按照 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技术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 相应的经济风险。学校将所获收益的40%,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 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 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 取得现金收益。(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 7的比例分配, 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 确定。第十八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

7、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 介的合作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 超过5%的中介费用(其中学校承担30%,成果完成人承担70%)。第十九条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责令改正; 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 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 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 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 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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