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87268463 上传时间:2022-10-27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国家局(总公司)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及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

2、家职业标准及其他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四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受国家局(总公司)委托,代表国家局(总公司)对全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制定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受委托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方法的指导。国家局鉴定中心受国家局(总公司)委托,负责烟草行业督导员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统筹规划督导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第六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一)对国家局鉴定中心及鉴定站贯彻执行

3、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二)对鉴定站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鉴定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卷的管理、考评人员的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三)受国家局(总公司)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局鉴定中心及国家局(总公司)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七条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现场督考内容包括:考评过程、考评结果、考评小组工作活动;对违纪考生提出处理意见;对失职、渎职的考评人员、监考人员

4、、管理人员等提出处理意见;对考场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局(总公司)及国家局鉴定中心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督导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现场调查等。第九条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从具有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督导员对鉴定站的鉴定工作进行督导。第十一条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掌握国家职业技

5、能鉴定有关政策、法律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优秀高级考评员。第十二条督导员实行培训认证制度。经督导员资格考核合格后,由国家局(总公司)授权国家局鉴定中心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由劳动保障部统一样式,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三条督导员应接受政治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培训。第十四条督导员资格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试题试卷由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统一编制第十五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导员可提请国家局(总公司)及国家局鉴定中心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

6、)拒绝向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二)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五)打击、报复督导员的;(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第十六条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取消其督导员资格。(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本规程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草行业特有工种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