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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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根据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和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部门职能和专业公司职责范围 ,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管理经验,结合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及股份公司所属的各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和科研单位。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 有利于股份公司降低管理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2 、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国际规范运作;3 、有利于建立机构精简、职责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

2、4 、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活、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第四条按照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股份公司对机构编制实行宏观调控、集中归口、责权对等、分级授权管理。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管理范围第五条股份公司人事部为股份公司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地区公司 (含科研单位,下同)人事部门为本单位机构编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根据股份公司的总体战略和管理定位,制订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提出组织机构改进建议;按管理权限,核定、审批调控范围内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第七条地区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归口上报需股份公司审批的机构编

3、制;核定、审批管理权限以内的机构编制。第八条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调控的范围:1 、 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部门(含处室)正副职设置职数;2 、专业公司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部门正副职及领导班子设置职数;3 、地区公司机关及附属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新增二级管理机构、原有机构升格,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数、处级职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数;4 、增设、合并、解体、撤销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5 、地区销售公司机关机构编制,由股份公司直接调控管理,其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负责管理,报股份公司人事部备案。第九条 地区公司机构编制自行管理的范围:1 、 在股份公司核定的机构设置、

4、人员编制、职数以内,分解机关部门具体人员编制,确定部门正副职职数以及部门内业务单元设置,按标准核定下属单位管理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班子职数;2 、 调整、合并、解体、撤销下属单位的机构。第三章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十条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根据企业类别、组织结构模式、经济效益、管理幅度、员工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特大型地区公司机关人员编制一 般控制在 150 人以内(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200 人以内) ;大型地区公司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 100 人以内;其它地区公司机关人员编制一般控制在80 人以内。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总部机关设置精干的职能部门,部门内下设若干处。部门正副职设置职数

5、为 2 至 3 人,个别业务管理幅度大的部门可设4 人;处室正副职设置职数一般为 2 人,复杂的可设3 人;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设置职数一般为 2 人,个别管理幅度大的部门可设3 人。第十二条 管理业务较集中的专业公司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 3 至 5 人,个别管理业务复杂的一般为 6 至 9 人;特大型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 8至 9 人;大型地区公司一般为 6 至 7 人;其它地区公司为 5 人以下;地区公司所属二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 5 人,个别管理幅度大的可设 7 人;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要严格控制经理助理或副总师设置职数,确因工作需要,要报经股份公司批准,并纳入职数

6、管理。第四章 相关规定及要求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机构编制管理调控范围内需要调整的业务,由调整部门或单位先期调研论证后,向股份公司人事部提出专项请示报告,股份公司人事部根据管理权限,拟定处理意见。按照股份公司章程,需提交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议定的,按议定结果批复执行。第十四条机构设置和调整应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及时、谨慎、民主、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减少改革成本。第十五条机构编制应适应股份公司管理模式和外部市场变化的要求,顺应国内外上市公司组织结构的发展趋势,减少中间管理层次,避免设置业务重复或职能相近的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式管理大型油气田应逐步取消矿(大队)一级管理层次;中小油气田应

7、逐步取消采油厂一级的管理层次,由油田公司直接管到采油作业单元; 炼化地区公司要通过 改革现行管理模式,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逐步推行公司一一车间两级管理 体制;销售地区公司要根据经济区域,对原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公司和确定的销售 范围进行调整和重组,并根据重新确定的销售区域,撤并重复设置的地区性公司; 对油库和加油站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减少人员,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生产作业点多、分散,地处边远,直接管理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实际设 置相应精干的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不宜过细,不得因人设岗。要撤并无效、低效岗位,提高人 员素质,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满足专业化协作的需要。提倡地 区公

8、司机关部门按业务流程管理,部门内一般不再下设科室,减少工 作界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第十七条 确定人员编制,必须以核准的工作量和生产任务为前提,以科学先进 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先定任务、定职责、定岗位,后定编制, 并按编制配备人员,不得超编制用人或无编制增人。第十八条 严格职数管理,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班子成员,已超职数配备的,要 逐步压缩到职数以内。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机关附属或直属单位的设置数量。属于机关职能部门管理的 业务应纳入机关正常业务管理,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职能重叠的附属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更不能自行提高机构规格。第二十条 任何职能部门和领导个人不得以强调业务对口为由,干预或变

9、相干预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对非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 机构编制文件,所属单位不予执行。无编制的管理部门不得向下属单 位长期借用人员。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专业公司总经理(院长)和股份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正职为本单位(部门)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机 构编制管理负全责。第二十二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每年对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适时进行通报,并限其在规定时 间内自行纠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股份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和科研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股份公司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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