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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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七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56D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的主要内容。第556D章 第40条定额罚款的缴付(1)任何人接获符合附表3表格1或2所示格式的通知书,可在该通知书所述的期限内以下列方式缴付定额罚款(a)以邮递方式寄交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库务署署长;或(b)亲自或透过其代理人在下列地点缴付(i)通知书所指明的库务署税收组或任何库务署分署;(ii)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裁判法院;或(iii)通知书所指明的任何民政事务处。(2)任何人意欲按照第(1)款缴付定额罚款,须将与该项缴款有关的通知书连同缴付的款项一并交付。(3)凡按照本条缴付任何款项,

2、所缴付的款项须为通知书所指明的款额;如就多于1份通知书缴款,则所缴款项须为该等通知书所指明款额的总和。(4)根据第(1)款缴付的款项,不得包括关乎并非该份或该等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宜的款额,亦不得构成关乎并非该份或该等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宜的款额的一部分。(5)任何款额如非按照本条缴付,库务署署长可将款额退回付款人。(6)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库务署署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向缴付定额罚款的人发给收据。(7)除第49条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39条送达的通知书所订明的时限过后才作出的缴费,一概不予接受。第556D章 第41条定额罚款通知书的撤回(1)凡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已送达某人,地铁公司可在就该

3、通知书所指明的违例事项而针对该人提出的法律程序展开之前的任何时间,且不论申请第42(2)条所指的命令是否已经提出(但必须在该项命令作出之前),将该通知书撤回;地铁公司并可将一份书面通知送达该人,告知他上述的通知书已被撤回。(2)凡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已根据本条撤回,而有任何款项已依据该通知书缴付,库务署署长须应获送达该通知书的人的要求,将已如此缴付的款项付还该人。第556D章 第42条定额罚款的追讨(1)任何人获送达第39(3)条所指的通知书后,如已按照该通知书告知地铁公司他意欲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有关事宜须由裁判官于接获申诉后,按照本附例循简易程序作出裁定。(2)任何人获送达第39(

4、3)条所指的通知书后,如没有缴付定额罚款,亦没有按照该通知书告知地铁公司他意欲就该项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裁判官须应申请(该申请可在该人缺席的情况下提出),命令该人在有关此项命令的通知书送达14天内,缴付定额罚款及一项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3)裁判官凡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须安排将有关该项命令的通知书送达该项命令所关乎的人。(4)有关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的通知书,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送达(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b)(如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或居住的地址。(5)在第(1)或(2)款所指的法律程序中,申诉或申请须以地铁公司的名义提出,但无须签署

5、。(6)地铁公司可委任任何人或任何种类的人进行第(1)及(2)款所指的法律程序。第556D章 第43条法律程序的覆核(1)如裁判官信纳须负法律责任的人并非由于本身疏忽而没有获悉第39(3)条所述的通知书,则裁判官可应申请(而关于该项申请,地铁公司已获给予合理通知)将根据第42(2)条作出的命令撤销,并且可按以下规定处理(a)如该人意欲就该项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可命令有关事宜按照第42(1)条裁定;或(b)如该人并不意欲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i)可命令他在命令作出10日内缴付定额罚款;及(ii)命令如他没有在该段期间内缴付该项定额罚款,则他有法律责任立即缴付该项定额罚款及一项相等于定额

6、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2)第(1)款所指的申请可由申请人亲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师或律师提出,而为了确保证人出庭和概括而言为了进行法律程序,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聆讯申诉时所具有的一切权力。(3)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由裁判官信纳是第42(2)条所述命令所关乎的人本身最早获悉该项命令的日期14日内提出。(4)裁判官可应地铁公司在任何时间提出的申请,基于好的因由而将任何缴付定额罚款的命令及任何其他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撤销。(5)尽管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6条的规定,如裁判官根据第(1)(a)款作出命令,则法律程序可在该项命令的日期起计6个月内提出。第556D

7、章 第44条传票的送达(1)尽管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8(2)条的规定,在第42(1)条所指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发出的传票,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送达(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b)(如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或居住的地址。(2)任何符合附表3表格4所示格式并且看来是由地铁公司或代地铁公司签署的邮递证明书,一经由申诉人向裁判官提交,即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而且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a)该份证明书是经如此签署的;及(b)该份证明书所关乎的第(1)款所指传票已妥为送达。第556D章 第45条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程序(1)根据第44(1)条获送达传票的人,

8、如没有在进行有关申诉的聆讯或延期聆讯的指定时间和地点到裁判官席前应讯,则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裁判官可就该宗申诉进行聆讯,并作出在各方面均完全而有效的判决,犹如该人已遵照传票亲自到他席前应讯一样。(2)除非(a)根据第44(2)条证明传票已经送达;或(b)被告人先前已出庭就该宗申诉作出答辩,否则裁判官不得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始聆讯该宗申诉。(3)为施行第(2)款,尽管有第44(2)条的规定,除非传票已在其内所指定的出庭时间前的一段裁判官认为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否则该传票须当作未曾送达。第556D章 第46条在第42或45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的证明即使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的任何条文另有规定,

9、在第42(2)条所指的任何申请中,或在第45条所指的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如申请人或申诉人向裁判官提交以下文件(a)根据第39(3)条送达的通知书的副本,以及该条第(8)款所指的邮递证明书;及(b)第50条所指的证明书,则第42(2)条所指的命令即须作出,或有关申诉的实质内容即可藉此而获得证明。第556D章 第47条申诉的聆讯(1)被告人如出席聆讯而不承认申诉的内容属实,则须随即陈述其免责辩护的性质;如他在该阶段没有就根据第50条提交的证明书内所指称的任何事实以明示方式提出质疑以待裁决,则他日后不得就该份证明书内所载的该事实提出争议,亦不得举证否定该事实。(2)如被告人已按

10、照第(1)款就任何指称的事实提出质疑以待裁决,则裁判官可就该宗申诉进行聆讯和作出判决,或将法律程序延期和发出传票传召任何证人出庭。(3)凡任何人在第42(1)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获送达传票后没有到裁判官席前应讯,或在应讯后没有提出免责辩护或提出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的免责辩护,裁判官须命令该人缴付定额罚款及一项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4)凡有命令在第45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裁判官须安排将关于该项命令的通知书送达被告人。(5)在第45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的通知书,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送达(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b)(如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或居住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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