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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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规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以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九月六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项目,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与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规

4、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企业。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第五条住宅小区

5、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分等定价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市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使用人

6、,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领取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第六条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由市、

7、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同时综合停车场设施、室、室外、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制定指导价格,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第八条业主在实施装修前,应与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业主公约或相关规定签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第九条物业管理

8、企业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第十条住宅物业应严格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依法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业主入住前,由建设单位全额承付。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次月起,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承付。纳入物业管理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因业主的原因暂未入住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与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

9、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严禁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容一样的费用。第十四条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前,应将服务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在管辖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申领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同时

10、,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人员管理,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收费员证”。无证收费的,业主可以拒付。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项目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的物业服务合同

11、,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服务主动、热情。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急修半小时、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

12、的意见,基本满意率95%。(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围的,与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围的,与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日巡查1次住宅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与其他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与时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与业主(使用人)、装修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

13、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经常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与房屋结构安全与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与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与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住宅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与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

14、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围的,与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与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住宅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与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10、容易危与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区主出入口24小时站岗值勤。2、住宅区按规定线路巡逻,每1小时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3、对进出住宅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4、对进出住宅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准入证管理。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与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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